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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殊性”到“去特殊性”——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路径审视

发布时间:2022-01-10 08:58
  人工智能已然深入当前的社会生活,不仅以机器形式表现人类智慧并渗透于人类的各个行业和部门,并且同时带来诸多的风险和潜在的危机。传统的法律体系对这一科技产物难以实现有效约束,当下需要以"特殊性"路径对人工智能实现规范。基于法律规范的困境和人工智能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的思路将人工智能的全部活动和状态以场域为单位的拆分,并以人工智能不同场域下的智能化或非智能化的状态、以人或物的身份进行分别的"特殊性"法律约束。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智能性的提升,需要进行与"特殊性"相对应的"去特殊性"路径,使人工智能可以不断趋向于人的身份融入当下法律体系。由此,实现在当前法律体系稳定的前提下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律约束的法学时代命题。 

【文章来源】: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9(04)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深刻影响
    第一, 人工智能改变人类对社会的单一控制格局。
    第二, 人工智能影响社会整体的模式与走向。
    第三, 人工智能削弱人类对社会运行的干预能力。
    第四, 人工智能冲击传统的法律规范约束。
二、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路
    (一) 法律视角下的人工智能“场域化”
    (二) 不同场域中人工智能性质的判定
    (三) 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特殊性”进路的基本形式的分化
        1.智能化场域。
        2.非智能化状态。
    (四) 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特殊性”进路的联动形式的分野
        1.人工智能智能化引发的非智能化处理。
        2.人工智能物化状态引发的智能化身份处理。
三、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特殊性”进路面临的困境
四、“去特殊性”:未来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新路径
五、结语: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命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2]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一种法哲学思考[J]. 李俊丰,姚志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3]纯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法定位[J]. 宋红松.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4]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 马长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5]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五个奇点[J]. 国章成.  理论视野. 2018(06)
[6]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7]“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8]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 刘影.  知识产权. 2017(09)
[9]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10]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5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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