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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0
  人工智能究竟是否能够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是人工智能时代法学界的重要命题。因人工智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含量有所不同,其法律主体资格自然不可一概而论。文章对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分别进行讨论,提出不应赋予弱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资格,其依然是物,而强人工智能有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权利设置也具有法律上的有限性。同时对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出保护措施与制度规范,为我国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强国战略扫清法律难题。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弱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的条件
    (一)弱人工智能的界定及特征
        第一,依赖指令。
        第二,显著的人机区分。
        第三,缺乏智力学习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弱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否定
        1.弱人工智能不具有主观能动性
        2.弱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然人的情感
三、强人工智能:有限地赋予法律主体资格
    (一)强人工智能的界定
    (二)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1.人工智能发展的需要
        2.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
        3.自然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三)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有限性
四、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规范路径
    (一)重视人工智能相关立法研究
    (二)赋予权利与限制权利齐头并进
    (三)实施强人工智能备案制
    (四)保护制造强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5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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