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综合立法:涨渡湖湿地案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7 14:53
【摘要】:湿地保护综合立法是指制定地方资源法规、“一区一法”、全国性湿地保护条例和湿地保护法,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它运用跨行政区域管理、跨部门管理和公众参与的方法,整合湿地保护和湿地利用、流域管理、水资源管理的关系。它安排行政管制、行政指导、经济刺激、行政区域磋商、行政部门磋商和利益相关者磋商等多种手段,发挥行政机制和磋商机制的互动作用。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写作路线是案例研究——理论分析——应用框架。 第一部分是涨渡湖湿地案例研究,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通过评述法律政策和建设项目对涨渡湖湿地的影响,介绍湿地保护示范项目,勾画出涨渡湖湿地的变迁过程,提出湿地具有结构的多样性、功能的多元性和过程的复杂性等三重特征;介绍涨渡湖湿地社会经济状况和环境问题表现,分析涨渡湖湿地环境问题的原因和实质,揭示出湿地保护的障碍在于土地权属和资源权属、部门和区域管理体制以及公众参与和资金技术等诸多方面。 第二部分是湿地保护立法实践评估和综合立法理论分析,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通过评析湿地公约、屡次缔约方大会和湿地保护国际组织,指出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是国际湿地法的发展趋势;回顾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历史,将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分为启蒙阶段(1979~1992)、酝酿阶段(1992~2002)和初步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评估现有湿地保护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提出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处于地方资源立法阶段,指出对湿地保护进行综合立法的必要性。第四章界定了湿地保护综合立法的概念、内容、特征和法律机制。湿地保护综合立法目的是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任务包括将湿地保护纳入湿地合理利用、水资源综合管理和流域综合管理;内容在形式上涉及湿地资源法和湿地生态保护法。法律机制系统涵盖行政机制和磋商机制两个子系统。子系统之间主体交叉、结构互补、功能配套。 第三部分(第五章)确立21世纪中国湿地保护综合立法框架,即从目前的地方湿地资源法规和“一区一法”,逐渐演进到调适性、综合性和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条例和湿地保护法。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2.6
本文编号:2795468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D922.6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苏静;我国地方法律中的湿地保护问题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10年
2 李静;中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以生态系统管理为视角[D];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
3 刘冰;中国湿地土地管理立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4 刘小春;论鄱阳湖湿地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D];江西理工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9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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