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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契约伦理对公仆意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3 10:09
【摘要】: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是社会的公仆。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精神是保障政治清廉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首要的行政意识前提。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却看到往往有“公仆”变成了“主人”,而真正的主人却丧失了主人地位的情况。如何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真正成为责任公仆、法治公仆和服务型公仆,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懈地去探索的重大问题。 我认为,加强社会主义契约伦理文化基础上的宪政民主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契约在最初的本意上是通过双方或几方的共同协商而达成的互惠性交易。经过了百年来契约文化的积淀,契约已经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理性选择,同时又肯定了其伦理意味。契约伦理不仅包括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而且还包括了伦理道德上的个体道德和社会群体道德。契约伦理为政治赋予了普遍的正义与道德性。契约伦理对社会公仆规定即是使公仆在法律的范围内,拥有权力并负有责任和义务。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阐明契约伦理理念及其契约伦理与现代政治社会之间的关系,然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仆理论,分析现代社会公仆意识的现状和重塑的意义,进一步讨论了社会主义契约伦理对社会公仆的理解,并初步探求增强公仆意识的合理方法。 全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契约伦理的基本理念、当代公仆意识的现状及重塑的意义、契约伦理与社会公仆。 在第一部分,文章论述了契约及契约伦理的含义和契约伦理在政治领域合理存在的理由。在契约经济条件下,契约伦理与政治的平等原则和民主精神是共生共长的关系。 在第二部分,概述了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论述了他的社会公仆的思想,分析了目前公仆意识的现状,提出了运用马克思的公仆理论重新塑造公仆意识的任务。 在第三部分,首先指出公仆意识就是一种责任伦理意识,契约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630.9;B82-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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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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