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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2 11:53
【摘要】: 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司法鉴定在审判中的作用越发重要。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在鉴定体制、鉴定机构的设置和鉴定程序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在设置上重复、混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内部设置的鉴定部门,造成“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尴尬局面。而且,在诉讼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常常导致就同一事实产生几份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等等。这不仅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严重分散和浪费,而且还严重影响到中立和独立理念在司法鉴定中的贯彻与实现,损害鉴定的科学性和法律性,并进一步破坏司法公正。对此,学说界和实务界不少有识之士都感到忧心忡忡,纷纷对提出积极的设想和建议,,以期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也正是期望以浅薄的法学知识和实践总结,尝试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一定建设性意见。 本文由一则司法鉴定现实案例为引子,导出准备研讨分析的问题。正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界定司法鉴定的性质,立足于澄清、纠正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从而为探索、实施具体改革举措提供正确的理论前提。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在于其科学性和法律性,科学性指鉴定所采用的方法、设备是科学的,解释的依据、鉴别和判断的标准是科学的,并且实施鉴定的主体必须是掌握专门科学知识的专家;法律性指司法鉴定必须存在于诉讼过程中,其启动和实施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其结论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但必须明确,具备法律性不等于具有司法性,鉴定归根到底是一项科学检验活动,而不是司法活动,不具有司法权属性,因而也不具有权威性。 第二部分全面剖析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了包括人 为区分鉴定效力、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泛滥、鉴定职能不独立、鉴定人普遍回 避出庭作证义务、鉴定结论不公开、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启动主体角色混乱 以及鉴定责任机制缺乏等现行制度下的主要弊端。并认为对这些问题,绝不能 机械、片面地作评价,必须结合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去分析,才能找其背后之 深层次原因,从而为改革方案的合理设计和选择提供正确指导。藉此为基础, 第三部分中,笔者尝试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一系列改革建议,措施主 要有推行司法鉴定机构的统一归口管理、赋予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完善司 法鉴定程序制度、设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以及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等五 个方面,并认为这几个方面问题决定着鉴定制度改革的彻底与否、成功与否。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18.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王琰;试论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规范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2 王琼仙;论我国刑事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

3 李瑾玲;司法鉴定结论分歧的解决方式与完善措施[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53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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