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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4 06:40

  本文关键词: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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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行政行为所设义务进行拒绝与防卫的权利。此权利具有捍卫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价值,引导良好行政执法秩序的控权价值,助力行政治理模式变革的参与价值与推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对等的平衡价值。但凡事一体两面,价值背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不能、行政机关执法不能、社会秩序安稳不能的风险亦不可忽视。印度独立斗争中,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功绩,美国民主进程中,公民不服从运动的贡献,对于我国来说,均具有启示意义。既身处法治中国与和谐中国构建之大变局中,实应以其为基准,审慎检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之利弊得失。法治中国下,一是与程序正义相切合,抵抗权使行政程序由效率向公正偏移,正所谓“更高的效率并不一定意味着更好的社会”;二是与依法行政相切合,抵抗权之于行政机关是“鸣枪示警”,是“权力标线”。和谐中国下,一是与以民为本相契合,无效行政行为侵害的乃是公民日常的生存与发展之权益,需要抵抗权这般的自力救济;二是与秩序守持相契合,抵抗权强调的是开放的个体秩序——行政法律关系双方都必须包容与正视来自对方的不同声音;稳定的社会秩序——避免严重违背民意的行政决定执行,将社会矛盾于萌芽状态化解。权利的价值,需要实现。在《宪法》、在拟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明确抵抗权之法律地位势在必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作为与不作为提供法律凭依。于权利救济来说,设置抵抗必答行政程序(包括说明行政理由与确认无效行政复议)与构建确认无效行政诉讼特别程序大有必要。权利的风险,则需要规制。一是以限制抵抗权行使条件的事前规制预防“权利异化”,要求行使主体限于个体形式的行政相对人,对象限于无效行政行为,手段限于拒绝与防卫;二是以创设司法禁止令的事中规制减少“权利空化”,由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有权机关对争议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最终认定之前,禁止该行政行为执行;三是以建立行政相对人责任追究机制的事后规制惩戒“权利异化”,视具体情况于财产方面、人身自由方面和社会信誉方面进行单罚或者并罚。在托起中国梦的法治路上、和谐路上,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参与必不可少。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抵抗权 保护价值 社会无序风险 依法行政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绪论9-10
  • 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剖析10-20
  • 1.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阐释10-14
  • 1.1.1 捍卫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价值10-11
  • 1.1.2 引导良好行政执法秩序的控权价值11-12
  • 1.1.3 助力行政治理模式变革的参与价值12-13
  • 1.1.4 推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平衡价值13-14
  • 1.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风险阐释14-18
  • 1.2.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不能的风险15-16
  • 1.2.2 行政机关执法不能的风险16-17
  • 1.2.3 社会秩序安稳不能的风险17-18
  • 1.3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博弈18-20
  • 1.3.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利与服从义务的二难选择18-20
  • 1.3.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价值与风险博弈下的理论与立法现状20
  • 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检视20-29
  • 2.1 国际视角下的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21-23
  • 2.1.1 印度独立经验:非暴力不合作的价值与风险21-22
  • 2.1.2 美国民主启示:公民不服从的价值与风险22-23
  • 2.2 法治中国下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23-26
  • 2.2.1 在程序正义方面的切合23-25
  • 2.2.2 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切合25-26
  • 2.3 和谐中国下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与风险26-29
  • 2.3.1 在以民为本方面的契合27-28
  • 2.3.2 在秩序守持方面的契合28-29
  • 3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价值实现29-38
  • 3.1 确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法律地位30-31
  • 3.1.1 在《宪法》中予以明确30-31
  • 3.1.2 在拟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予以明确31
  • 3.2 设置抵抗必答行政程序31-35
  • 3.2.1 抵抗必答程序作为理性沟通渠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32
  • 3.2.2 程序之一:说明行政理由32-33
  • 3.2.3 程序之二:确认无效行政复议33-35
  • 3.3 构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司法救济程序35-38
  • 3.3.1 明晰无效行政行为的裁判标准35-37
  • 3.3.2 构造确认无效行政诉讼特别程序37-38
  • 4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风险规制38-47
  • 4.1 限制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条件的事前规制手段38-41
  • 4.1.1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主体38-39
  • 4.1.2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客体39-40
  • 4.1.3 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方式40-41
  • 4.2 创设司法禁止令的事中规制手段41-43
  • 4.2.1 司法禁止令的设立原因41-42
  • 4.2.2 司法禁止令的具体规定42-43
  • 4.3 建立行政相对人责任追究机制的事后规制手段43-47
  • 4.3.1 财产方面的惩戒44-45
  • 4.3.2 人身自由方面的惩戒45
  • 4.3.3 社会信誉方面的惩戒45-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1
  • 致谢51-5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J];当代法学;2010年03期

2 周明勇;;论司法衡平传统及当代的价值[J];朝阳法律评论;2012年02期



本文编号:102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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