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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8 02:38
【摘要】:根据现代政治哲学、经济学的观点,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和经济人,趋利避害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人之本性。这种理论是否适用于法官司法的过程?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会不会因为案件存在审判风险而采取规避风险的审判行为?这种行为会给司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如何规制这种行为?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尤其是在司法权界限较为混乱的中国语境。实践中,法官会遭遇来自各个方面的审判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来自社会的风险、来自国家权力体制的风险和来自司法系统的风险。风险的现实表现形式有:当事人对法官及其家属的打击报复、纠缠威胁;法官因特定司法行为而招致的国家权力体制和社会的恶性反馈;法官因审理个案而遭遇的国家权力体制的报复;司法系统对法官的规制训诫等等。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理性主义者,在面对形式各异、后果严重的审判风险时,法官不会束手待毙。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采取各种规避审判风险的策略。其可以依靠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法院院庭领导、上级法院、党委政法委等组织来规避和分散审判风险,也可以依靠裁判文书、特定司法制度和自身的严谨等司法技术来规避审判风险,甚至还可以以违法裁判等投机主义的方式来规避审判风险。以个体理性自利的视角来看,在面对关涉自身利益的策略选择时,法官的行为应当遵循经济学逻辑。通过对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发现,如果在风险较大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不采取风险规避策略则其成本远远大于应当获得的收益。基于中国现时的司法生态,法官采取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的机会成本极低。以社会成本的理论分析,社会需要对法官规避审判风险的行为予以一定的理解和宽容,否则需付出比较高昂的社会成本。理论上,法官以背后体制的力量对抗审判风险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但是因为司法资源有限,在分配司法资源问题上法官与背后体制之间的博弈导致了法官在更多的时候只能依靠自身的司法技术来化解风险,甚至在有的时候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投机主义的方法规避审判风险。以经济学的逻辑分析,法官在个案中采取审判风险规避策略的原因在于薄弱的司法职业保障机制和缺失的司法激励机制。法官的审判风险规避行为给实践带来诸多的消极影响:首先,其造成了众多司法制度的制度异化,诸如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议决制、审级制、司法调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等被抽空、扭曲、阉割;其次,其严重限缩了司法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第三,其严重限制了司法制约行政的功能。反思中国法官何以会在其职业生涯中遭遇如此多形式各异的审判风险,中国法官何以需要如此多的审判风险规避行为,挖掘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首先,在目前地方权力的配置层次中,司法权的位置并不凸显。在具体的权力结构设计上,法院审判权要接受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要受到人大的监督和领导、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以及强势行政机关的干预等。其次,在转型中国,司法不仅要定分止争,还要承担组织社会,推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在这个过程中,因中国特有的社会结构而出现的城乡二元化结构问题、城市化问题以不同形式反馈到司法领域,成为棘手的司法问题,转型社会的社会风险转化为司法风险。第三,在文化心理上,历史中国传统的用以维系社会运行的伦理纲常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土崩瓦解,传统社会无讼的价值取向为民众被唤醒的盲目的“权利”意识所取代。因为欠缺法治传统使诉讼主体在追求诉讼利益时往往带有盲目性和不择手段性的特点。上述问题虽然宏观而巨大,但是,一个时代所有重大而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必然能够在作为社会纠纷官方解决方式和主要解决方式的司法上有所反映。易言之,这些问题都必然与法官的审判风险规避行为存在内在的联系。对法官采取的三种审判风险规避策略进行研究发现,在中国现时的政治生态下,依靠国家权力体制和依靠自身技术进行审判风险规避的行为均有其存在的政治和社会原因。这种生长于现时政治社会环境之上的行为方式在一定意义上是不能根除的,除非政治和社会生态环境发生彻底的改变。但是对其限制和控制是可能的也是必须的。而法官采取的投机主义的规避审判风险的方式则因为违反了司法的根本原则应该被完全杜绝。规制和引导法官规避审判风险行为应从改善司法整体的政治生态,提高司法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法官职业激励机制;改良人们的司法认知,优化公众司法需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技术的运用等四方面着手。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6.22


本文编号:278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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