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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式治理:中国地方治理一种新类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5 01:02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中国的改革进入深水期,与此相对应的,地方治理必须回答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使治理效果达到最优的问题。在这一问题的指引下,通过对我国地方治理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和现象的研究,并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提炼出契约式治理这一新类型的治理模式。即:为实现治理目的,政府推动或直接参与的,以协商或促进参与者协商为主要方式,使各平等参与主体根据各自意思表示达成内容明确的契约的治理模式。同时提出,契约式治理不同于契约,也不同于简单的以契约为治理工具的方式方法。契约式治理是借鉴了契约属性、契约精神以及契约伦理的有关内容,与现代治理相结合所产生的治理模式的一种。在内涵上,契约式治理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政府正在以更加平等或更加公平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姿态进入到治理领域中,政府更加注重协商过程的柔性治理而不是以指令为手段的刚性治理,契约各参与方拥有高度的意思自治而不受非法干涉,政府在契约达成过程中和契约形成后对自身权力进行的约束和透明化而不是无限扩张的和遮掩于幕后,治理参与者之间彼此诚信的准则,治理参与者之间明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模糊的未有明确结果的商讨和论证,包含政府在内的治理参与者任何一方违反契约都将受到否定性评价甚至惩戒性措施的制度或法律保障。他体现了在治理过程政府权力的谦抑性,公平性、平等性、参与性、协商性、透明性,诚信性、可惩戒性以及高效性。也因此,契约式治理同样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思维模式。其运行机制在于:为了实现治理的目的,政府主动作为,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在契约形成过程中更加尊重契约参与人的意思表示、更加凸显契约参与人的主体地位,以协商为主要方式,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契约,最终形成约束所有参与主体的内容明确、有效力的契约形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体现谦抑性、公正性、平等性、协商性、服务性以及可惩戒性等。在上述背景和研究意旨下,基于论题的提起是以中国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实践为基础,目的也是为我国地方治理提供一种经验性的治理模式或者治理思维。因此,这种研究和论述也必然是本土性的,是以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为背景的。通过对契约式治理在地方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和运行机理的研究,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相关理论,论证契约式治理与我国当下发展现实的契合,表明契约式治理在我国地方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归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从而使其成为一种更具实践性的、更加有效的知识。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在明确契约式治理概念、内涵及其与相关理论的联系和区别的基础上,将契约式治理的属性特征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秩序构建的需求相结合,论证契约式治理与我国改革需求的契合,说明契约式治理的提出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第二章,将契约式治理置于中国特有的“和”的文化传统和熟人社会的社会特征中,阐述契约式治理与两者之间的互动,论证契约式治理与中国本土现象的契合,中国特有的人文社会现象为契约式治理的实现和发展提供了本土性资源。第三章,通过对政府间合作契约化、公私合作契约化、政府以自身或指定他人为平台的调解结果契约化以及政府主导下的村民自治的契约化等四种现象的描述,阐述契约式治理的既有实践在地方治理中作用的发挥。第四章,通过对“标准地+承诺制”审批改革、秸秆焚烧治理、“新乡贤”制度以及屯党支部领导下的义务委员制度等新近出现的契约式治理模式的描述,阐述契约式治理在实现自我治理、以契约引导市场治理以及以契约实现中间人参与自治共治等方面创新实践作用的发挥。第五章,总结契约式治理在我国地方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变政府控制,契约式治理形式化、契约式治理工具化,并对其成因、具体外在表现形式和造成的危害进行阐述。第六章,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从树立平等、协商、诚信等契约理念,强化立法,加强立法能力和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监督考核及结果运用,以及实现政府违约的可惩戒等四个方面,对契约式治理进行完善,从而使契约式治理步入法治化的道路。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630


本文编号:280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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