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法治论文 >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8 17:08

  本文关键词: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从我国近年在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入手,对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进行梳理,提出完善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建议,是本文选题的初衷。导论从监禁刑执行变更控制方面程序比实体具有优先性的认识出发,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进行了探讨;梳理了国内外监禁刑执行变更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实证调查、类型分析的方法,在山东省监狱系统进行了小规模的实地调查,搜集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的第一手资料。 第一章界定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概念和类型,分析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价值。所谓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是指国家通过控制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的启动、提请、决定、监督等重要节点的程序,将监禁刑执行变更活动纳入预先设定的程序中,控制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提请、决定程序,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的系列制度的统称。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具体表现为三种类型:减刑的程序控制、假释的程序控制和暂予监外执行(暂停监禁执行)的程序控制。 第二章探讨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理论根据。权力制衡理论(power balance theory)、程序正义理论(the theory of procedural justice)、恢复性司法理论(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诉讼民主理论(procedure democracy theory)是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理论根据。权力制衡理论的精髓在于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权力有行刑权、决定权、检察监督权。权力制衡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中表现为:一是检察监督权对行刑权进行制衡;二是检察监督权对决定权进行制衡;三是行刑权、决定权对检察监督权的制衡,四是决定权与行刑权的相互制衡,从而形成国家行刑权、决定权、检察监督权相互制衡的局面。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理论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其精典表述的法律格言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中存在参与性程序要素缺失、对等性程序要素缺陷明显、及时性程序要素缺乏、救济性程序要素存在结构性弊端等问题,均需要在程序正义的理论指导下进行改革。恢复性司法理论注重利益平衡,关注被害人、社区和加害人的损害以及由此引发的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在我国目前的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设计过程中,被害人没有参与其中的程序保障,被害人也不是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中的当事人,缺少加害人与被害人沟通、交流、赔偿、道歉的平台。借鉴恢复性司法理论,应当在监禁刑执行变更中增加被害人参与的程序,加大被害人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话语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降低被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诉讼民主的精髓在于民众参与和诉讼公开,根据诉讼民主理论,监禁刑执行变更过程中除了有检察监督之外,还应有社会民众的监督。提高民众的参与度,强化启动、提请、裁决程序的公开性,是诉讼民主理论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方面的应用。 第三章研究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域外模式。本章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并根据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流程梳理出一些有代表性的程序控制模式:一是启动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主要表现为执行机关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罪犯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择一启动的程序控制和复合主体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二是提请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主要表现为执行机关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检察机关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委员会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和复合主体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三是决定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主要表现为单一型决定模式和复合型决定模式。单一型决定模式又分为司法机关决定模式、行政机关决定模式和委员会决定模式等不同类型。复合刑决定模式又分为“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决定模式、“委员会+行政长官”决定模式。四是检察监督模式,主要表现为执检合一型监督模式与执检分离型监督模式。 第四章主要采用实证的方法分析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控制的中国选择及其存在的问题。具体则分别从启动程序、提请程序、决定程序和监督程序透视了我国现行的制度模式及其问题。第一,在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启动程序方面,减刑、假释采用的是司法机关控制模式,暂予监外执行采用的是行政机关控制模式。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由执行机关垄断;二是执行机关的启动程序缺乏监督,增大了行刑领域腐败的风险;三是透明度不够,影响了监禁刑变更执行的公正性;四是没有赋予罪犯和被害人参与权,被害人和罪犯被完全排除在启动程序之外。第二,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提请程序方面,我国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采取的是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请的程序模式,暂予监外执行则采用执行机关向上级管理机关提请的程序模式。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从提请方式看,行政化色彩浓厚,民主程序色彩淡薄,降低了监禁刑执行变更程序的公正价值;二是地区间提请数量和提请比率差异巨大,不公平凸显;三是不当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行刑方式的提请比例过低;四是在提请程序上减刑与假释衔接得不够好。第三,在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决定程序方面,采用的是司法机关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决定程序并用的模式。即减刑、假释采用司法机关决定程序,暂予监外执行采用行政机关决定程序。实践中现行减刑、假释决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假释采用司法机关决定模式,是对假释性质的误读,降低了假释的决定效率;二是减刑、假释的诉讼结构设计不尽科学;三是减刑、假释程序运行的主要依据不够科学;四是减刑、假释的运行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权力异化;五是监禁刑执行变更参与主体的范围过窄,罪犯和被害人被排除在外。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外就医的证据获得存在不公正因素;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后果是将在监外执行的刑期计入服刑期限,容易引发罪犯及亲属在审批前程序中造假;三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的收监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最后,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监督程序方面,我国实行的是执检分离型监督模式。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检察监督渠道不顺畅,同步监督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二是未明确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检察监督方式。 第五章是对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启动程序的重构。第一,分类建构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其中,减刑、假释应实行“罪犯+执行机关”双主体启动程序,以罪犯申请启动为主,执行机关依职权启动为辅;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则应改为暂停监禁执行程序,且采取罪犯启动程序模式。第二,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具体启动程序进行设计,减刑、假释的启动应采用集中处理程序,暂停监禁执行的启动则应实行一案一报程序。第三,完善对罪犯申请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后的初步核实程序。启动程序阶始自罪犯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启动,止于监区(分监区)对罪犯申请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核实程序。具体包括:罪犯的启动申请程序、申请后的公示程序、异议程序、对异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监区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呈报程序。 第六章探讨了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提请程序的改革问题。提请程序开始于监区将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机构之时,终止于监狱作出提请决定时。启动程序与提请程序时间点的界分,是本文的创新之一。主要内容包括:提请程序模式的宏观建构;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公示程序;监狱的提请程序;向社会的公开程序;被害人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参与程序;监狱向司法机关、假释委员会、行政机关的提请建议。本文认为,减刑应由监狱向法院提请;假释的提请程序应由监狱报送省级监狱管理局,后者审核后应向省级假释委员会提请:暂停监禁执行则应由监狱向省级监狱管理局提请。 第七章是对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程序的变革。第一,减刑应采用司法机关决定程序。减刑权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权,因而减刑活动理应以司法特有的方式展开。第二,假释决定应采用委员会评审决定程序。从假释的性质看,假释并不实质改变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因为对罪犯来说,假释并不意味着刑种的减轻或者刑期的缩短,假释只是改变了罪犯的服刑方式和服刑场所,即罪犯由监禁服刑变为社区服刑。关于假释委员会的设置,应设立三级,分别是监狱假释委员会、省级假释委员会和国家假释委员会。第三,暂停监禁程序应适用行政决定模式。暂停监禁执行是对罪犯出现人道主义危机时的临时处置措施,应以追求效率价值为目标。第四,探索建立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作出后的公开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第五,完善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作出后的考验及撤销程序,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在减刑后设立减刑考验期。第六,设立救济程序。应赋予不服减刑裁定结果的罪犯上诉权,检察院则有抗诉权。罪犯或者被害人不服省级假释委员会的评审决定,可以由申请人向省级假释委员会的申诉,由省级假释委员会举行听证并投票决定。再次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委员会申诉。省级监狱管理局做出是否同意暂停监禁执行的决定后,罪犯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司法厅(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检察院认为省级监狱管理局对罪犯作出暂停监禁执行的决定不当的,应向省级监狱管理局提出纠正的司法建议,省级监狱管理局应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章研讨了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程序的完善问题。第一,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计分考评情况、监区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的及时监督。第二,在提请程序中,完善同步监督程序,加强对公示、听证程序的监督力度,介入省级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的评审程序。第三,在决定程序中,法庭开庭审查的减刑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参加庭审,实行同步过程监督;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建立不定期抽检制度,并可行使抗诉权。对省级假释委员会的假释评审决定,检察机关可派员同步监督。对省级监狱管理局作出的暂停监禁执行决定过程,亦可实行同步监督。
【关键词】:监禁刑 执行变更 程序控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12;D925.2
【目录】:
  • 中文摘要16-21
  • ABSTRACT21-26
  • 导论26-34
  • 一、选题的由来与意义26-28
  • (一) 选题的由来26-27
  • (二) 研究的意义27-28
  • 二、研究综述28-32
  • (一) 国内研究综述28-30
  • (二) 域外研究概述30-32
  • 三、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32
  • 四、创新与不足32-34
  • 第一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概念与类型34-48
  • 一、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概念34-38
  • (一) 何谓监禁刑执行变更34-35
  • (二)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概念界定35-38
  • 二、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类型38-48
  • (一) 减刑的程序控制38-41
  • (二) 假释的程序控制41-44
  • (三)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控制44-48
  • 第二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理论根据48-62
  • 一、权力制衡理论48-53
  • (一) 权力制衡理论的含义及其发展48-51
  • (二) 权力制衡理论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指导51-53
  • 二、程序正义理论53-57
  • (一) 程序正义理论的含义及其发展53-55
  • (二) 程序正义理论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指导55-57
  • 三、恢复性司法理论57-59
  • (一) 恢复性司法的含义及发展57-58
  • (二) 恢复性司法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指导58-59
  • 四、诉讼民主理论59-62
  • (一) 诉讼民主理论的含义及其发展59-61
  • (二) 诉讼民主理论对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之指导61-62
  • 第三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域外模式62-82
  • 一、启动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63-67
  • (一) 执行机关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63
  • (二) 罪犯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63
  • (三) 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择一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63-64
  • (四) 复合主体启动的程序控制模式64
  • (五) 比较评析64-67
  • 二、提请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67-69
  • (一) 执行机关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67
  • (二) 检察机关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67-68
  • (三) 委员会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68
  • (四) 复合主体提请的程序控制模式68
  • (五) 比较评析68-69
  • 三、决定环节的程序控制模式69-77
  • (一) 单一型决定模式69-74
  • (二) 复合型决定模式74-76
  • (三) 比较评析76-77
  • 四、检察监督模式77-82
  • (一) 执检合一型监督模式77-78
  • (二) 执检分离型监督模式78-79
  • (三) 比较评析79-82
  • 第四章 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中国实践82-115
  • 一、启动程序的中国选择及其问题82-88
  • (一)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启动程序82-83
  • (二) 现行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83-88
  • 二、提请程序的中国选择及其问题88-97
  • (一)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提请程序88-90
  • (二) 我国现行提请程序存在的问题90-97
  • 三、决定程序的中国选择及其问题97-107
  • (一)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决定程序97-100
  • (二) 现行决定模式存在的问题100-107
  • 四、检察监督的中国选择及其问题107-115
  • (一)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现行检察监督模式107-110
  • (二) 现行检察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110-115
  • 第五章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之重构115-133
  • 一、监禁刑执行变更启动程序的界定115-116
  • 二、分类建构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116-125
  • (一) 减刑假释应采取以罪犯申请为主、执行机关申请为辅的启动程序116-119
  • (二) 暂停监禁执行应采取罪犯启动的程序119-122
  • (三) 配套措施:罪犯计分考核制度改革122-125
  • 三、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设计125-128
  • (一) 罪犯申请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125-127
  • (二) 罪犯委托代理人申请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127-128
  • (三) 监禁刑执行机关启动的减刑、假释程序128
  • 四、完善启动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初步核实程序128-133
  • (一) 初步审核程序的完善129-130
  • (二) 公示程序的完善130-131
  • (三) 有异议的调查处理程序之完善131-132
  • (四) 改进报请建议程序132-133
  • 第六章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提请程序之改革133-151
  • 一、提请程序模式的宏观建构133-136
  • (一) 减刑的提请程序模式134
  • (二) 假释的提请程序模式134-135
  • (三) 暂停监禁执行的提请程序模式135-136
  • 二、完善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程序136-141
  • (一)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报送材料的审查程序136-138
  • (二) 构建被害人参与程序138-140
  • (三) 构建审查后的公示程序140-141
  • 三、改革监狱减刑、假释的评审程序141-143
  • (一) 评审前的呈报程序141-142
  • (二) 减刑、假释委员会的会议评审程序142-143
  • 四、向社会的公开程序143-144
  • (一) 公开的内容143-144
  • (二) 向社会公开的程序设计144
  • 五、建构社区矫正机构参与提请的程序144-147
  • (一) 调查评估的人员组成145
  • (二) 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之社区影响的调查内容145-146
  • (三) 调查的方式和程序146-147
  • 六、改革监狱向决定机关的提请建议程序147-151
  • (一) 减刑的提请程序147-148
  • (二) 假释的提请程序148-149
  • (三) 暂停监禁执行的提请程序149-151
  • 第七章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决定程序之变革151-168
  • 一、减刑的决定程序之变革151-154
  • (一) 减刑开庭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151-153
  • (二) 减刑不开庭程序实行司法审查化改造153-154
  • 二、革新假释的决定程序154-156
  • (一) 三级假释委员会的设立154-155
  • (二) 省级假释委员会的评审程序155-156
  • 三、建构暂停监禁执行的决定程序156-157
  • 四、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的附随程序157-168
  • (一) 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作出后的公开程序157-158
  • (二) 特别案件的报请备案审查程序158-161
  • (三) 不服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结果的救济程序161-163
  • (四) 监禁刑执行变更决定作出后的考验及撤销程序163-168
  • 第八章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检察监督程序之改进168-181
  • 一、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启动程序之检察监督168-171
  • (一) 检察机关对启动程序的介入168-170
  • (二) 启动程序主要环节的检察监督170-171
  • 二、监禁刑执行变更的提请程序之检察监督171-173
  • (一) 提请阶段公示与听证程序的检察监督171
  • (二) 作出提请建议的检察监督171-173
  • 三、监禁刑执行变更的决定程序之检察监督173-181
  • (一) 决定过程同步检察监督程序的重构173-174
  • (二) 减刑案件法院审理程序的检察监督174-175
  • (三) 省级假释委员会评审程序的检察监督175-176
  • (四) 暂停监禁执行决定程序的检察监督176
  • (五) 附随程序的检察监督176-181
  • 附 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规范(建议稿)181-186
  • 结束语186-188
  • 致谢188-190
  • 参考文献190-198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198-199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19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朱立恒;;刑事执行程序与“宽严相济”的向背及调整[J];当代法学;2011年02期

2 徐立;;关于我国减刑制度性质的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09期

3 章礼明;容瀊;;论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院的地位与职能[J];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03期

4 张波;假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一个实证的考察[J];法律适用;2005年11期

5 张新民;;减刑和假释的提请及裁定之探微[J];法律适用;2009年09期

6 陈永生;;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J];法商研究;2007年02期

7 王志祥;;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路径前瞻[J];法商研究;2009年06期

8 朱最新;曹延亮;;行政备案的法理界说[J];法学杂志;2010年04期

9 刘强;;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J];法学杂志;2012年01期

10 万春;;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J];法学家;2002年03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9条

1 薛静丽;刑罚权的动态研究[D];山东大学;2011年

2 陈莹莹;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化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3 刘俊杰;当代中国权力制衡结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4 贾文宇;假释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5 张志泉;日本犯罪者处遇研究[D];山东大学;2009年

6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与犯罪刑罚控制的演变史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7 许瑞;中国特色的预防腐败机制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2年

8 于天敏;刑罚执行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9 孙琳;减刑假释实施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关键词:我国监禁刑执行变更的程序控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7663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37663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9fe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