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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之债论

发布时间:2017-06-02 19:22

  本文关键词:公法之债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以行政私法为代表的现代公法学理论与实务被广泛关注,同时,这也是公法之债浮现的真实图景之一。通过对公法与债的源流进行考察,一部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变迁史酷似“天下大势”,即“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而债作为“整个文明的产物”,其本质特性始终为给付(行为)。所谓公法之债,是指在公法范围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法之债的构成要件可为公法关系、本质特性为给付(行为)与发生原因为法定或意定以及公法之债的相对性原则。公法之债是“权力关系”与“债务关系”的复合体。公法之债与传统行政法学、私法之债与公法上请求权以及公法物权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与合作”的微妙关系。对实证宪法、民主和法治以及社会国原则的解读显示,公法之债并不违反我国宪法文本规范和基本的宪法原理。通过对注重政府、社会和私人互动的现代行政法律规范以及依法行政原则、合作行政原理与行政法律关系的阐释表明,公法之债同样具备正当性基础。财产法的时代流变,彰显了公法之债可以借鉴、吸收其成熟的规范与原理,其中,税收债法为公法之债提供了样本,而契约自由、权益保护和衡平原则均可成为公法之债的价值原理,从而让公法之债获得了合法性基础。从当下社会怪状、公共治理以及风险规制上看,公法之债在我国完全具有了社会现实基础,甚至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公法学前沿课题。通过对大陆法系的联邦德国、法国、日本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的公法之债学说实务的系统考察,基本上可作如下判断:债可以在公法中成长、公法之债的体系具有开放性与差异共识性的公法之债。私法思维的束缚、公法制度的个性与既有制度的羁绊等都是影响公法之债体系化建构的因素。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结合域外的学说实务,公法之债的基本体系可以被确定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前者主要为公法契约,而后者则大致可以分为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与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等,其中,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是作为“兜底性类型”的法定之债而存在的。在现代社会中,契约治理作为现代国家的标志之一,为各国行政实践所推崇。所谓公法契约,是以公共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公法上法律关系的合意。合意性、公共性与法定性是公法契约的法律特征。现代社会中的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是可以调和的。若以公法契约所涉双方当事人对公法契约作类型化叙述,可将其区分为私人与公共主体间或公共主体间的公法契约。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在现代公法中得以普遍确立。所谓公法上侵权行为,就是指在公法秩序中,一种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违法行为,且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构成要件的当责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和责任是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要件。矫正正义与预防损害是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两项基本机能。若以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所涉双方当事人对公法上侵权行为作类型化注解,可将其划分为公共主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实施侵权行为,以及公共主体间相互实施侵权行为,其中,前者又可被细分为公共主体对私人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与私人对公共主体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在无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实施有利管理之后,如何平衡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利益是个世界性的课题。其中,公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创设,可为该世界性课题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所谓公法上无因管理,就是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公法的事务。管理他人的公法事务与无管理的义务以及为他人管理事务是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正当化功能与衡平功能是公法上无因管理的主要功能。公法上无因管理与职权法定和法律保留是可以调和的。从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消灭或者履行公法义务的可能性来看,它有三种表现形态:私人为公共主体、公共主体为私人与公共主体间的管理公法事务。为了化解财货转移的合法性危机,公法学理论与实务不断革新,其中,一项具有引领行政合法与恢复正义属性的公法上不当得利的制度日显重要。所谓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使一方得利,他方受损,而受损一方有权请求得利他方返还其所受利益,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原因。在我国,公法上不当得利完全具有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虽然公法上不当得利与民法上不当得利两者名称与内容有所区别,但两者间始终隐喻着某种若即若离的密切关系。公法上不当得利据不同地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但依请求权规范基础,可将其分为公共主体的不当得利、私人的不当得利与公共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兜底性类型”的法定之债而存在的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行政给付与公法上一般给付之间属于种属关系。所谓公法上一般给付,是指在公法法律关系中,请求公共主体或私人作成行政行为以外的公法行为,包括请求作为、不作为或忍受。在形式上,在公法上一般给付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共主体;在公法上一般给付的启动程序上,通常均以申请为原则,依职权主动实施为例外;公法上一般给付法律关系的运作具有法定性;公法上一般给付的形式上,表现出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实质上,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属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之一种,从行为过程角度说,它是权力作用的结果;从权利义务属性来说,公法上一般给付是集国家、政府义务(或权利)与私人权利(或义务)于一体的公法活动。在我国,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完全具有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若以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所涉双方当事人对公法上给付作类型化表述,可将其区分为公共主体对私人的给付、私人对公共主体的给付与公共主体间的给付。
【关键词】:公法之债 公共治理 公法行为 给付 私人 公共主体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12.1;D90-05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6
  • 导论16-30
  • 一、选题背景16-18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思路方法18-25
  • (一)研究现状18-23
  • (二)研究思路23-24
  • (三)研究方法24-25
  • 三、研究意义25-30
  • (一)研究公法之债的理论意义25-27
  • (二)研究公法之债的实践意义27-30
  • 总论30-152
  • 第一章 公法之债的本体性认识30-59
  • 第一节 公法之债概念分析30-49
  • 一、公法的古今31-35
  • (一)公法之源在罗马法31-32
  • (二)中世纪公法的“荒凉”32-33
  • (三)近代公法获得崛起并形成了公、私二元格局33-34
  • (四)现代公法现实图景:公私界限模糊34-35
  • 二、债的古今35-43
  • (一)现代债的共同起源:罗马法35-37
  • (二)中世纪债的嬗变:日耳曼法37-38
  • (三)近代债的变迁:学说与规范38-40
  • (四)债的现代属性:作为整个文明的产物40-43
  • 三、公法之债概念的内涵与要素43-49
  • (一)公法关系——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的核心区别44-45
  • (二)公法之债的本质特性为给付(行为)45-46
  • (三)公法之债的发生原因法定或意定46-47
  • (四)公法之债的相对性原则47-49
  • 第二节 公法之债与相关概念制度的关系49-59
  • 一、公法之债与传统行政法学49-51
  • 二、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51-53
  • 三、公法之债与公法上请求权53-56
  • 四、公法之债与公法物权56-59
  • 第二章 公法之债的法理基础59-93
  • 第一节 宪法“眷念”下的公法之债59-69
  • 一、公法之债的实证宪法基础60-63
  • 二、公法之债的原理宪法基础63-69
  • (一)民主原则63-65
  • (二)法治原则65-67
  • (三)社会国原则67-69
  • 第二节 行政法“使命”下的公法之债69-80
  • 一、公法之债的实证行政法基础69-73
  • 二、公法之债的原理行政法基础73-80
  • (一)依法行政原则73-75
  • (二)合作行政原理75-77
  •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77-80
  • 第三节 财产法“期盼”下的公法之债80-91
  • 一、公法之债的实证财产法基础80-84
  • 二、公法之债的原理财产法基础84-91
  • (一)契约自由84-87
  • (二)权益保护87-89
  • (三)衡平原则89-91
  • 第四节 公法之债的社会现实基础91-93
  • 第三章 两大法系下公法之债的学说实务93-130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下公法之债的学说实务93-114
  • 一、处于始创时期的公法之债——联邦德国的学说实务93-99
  • 二、处于持续建构中的公法之债——法国的学说实务99-103
  • 三、处于未定型式的公法之债——日本国的学说实务103-109
  • 四、处于形塑中的公法之债——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实务109-114
  • 第二节 普通法系下公法之债的生长114-124
  • 一、英国公法观念和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债115-120
  • 二、美国行政法重构中的债120-124
  • 第三节 域外公法之债学说实务考察的总结124-130
  • 一、债可以在公法中成长124-126
  • 二、公法之债的体系具有开放性126-128
  • 三、差异共识性的公法之债128-130
  • 第四章 公法之债的体系化构建130-152
  • 第一节 影响公法之债体系化建构的因素131-139
  • 一、私法思维的“束缚”131-134
  • 二、公法制度的“个性”134-137
  • 三、既存制度的“羁绊”137-139
  • 第二节 公法之债基本体系的确立139-152
  • 分论152-323
  • 第五章 公法契约之债152-182
  • 第一节 公法契约之债概述152-171
  • 一、公法契约在现代公法中的崛起152-162
  • 二、公法契约的概念与特征162-166
  • 三、依法行政与契约自由166-171
  • 第二节 公法契约之债的类型化叙述171-182
  • 一、概述171-172
  • 二、私人与公共主体间的公法契约172-176
  • 二、公共主体间的公法契约176-182
  • 第六章 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182-233
  • 第一节 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概述182-205
  • 一、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在现代公法中确立182-189
  • 二、公法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成立要件189-200
  • 三、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理基础问题200-205
  • 第二节 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类型化注解205-233
  • 一、概述205-207
  • 二、公共主体对私人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207-220
  • 三、私人对公共主体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220-227
  • 四、公共主体间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227-233
  • 第七章 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233-267
  • 第一节 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概述233-254
  • 一、现实的呼唤与理论的创新233-239
  • 二、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39-246
  • 三、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法理基础问题246-254
  • 第二节 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的类型化解说254-267
  • 一、概述254-257
  • 二、私人为公共主体管理公法事务257-260
  • 三、公共主体为私人管理公法事务260-263
  • 四、公共主体间的管理公法事务263-267
  • 第八章 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267-295
  • 第一节 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概述267-282
  • 一、现实的呼唤与理论的创新267-271
  • 二、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71-276
  • 三、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理基础问题276-281
  • 四、公法上不当得利与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关系281-282
  • 第二节 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化解读282-295
  • 一、概述282-285
  • 二、公共主体的不当得利——私人向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请求285-289
  • 三、私人的不当得利——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向私人请求289-291
  • 四、公共主体间的不当得利——公共主体间发生的请求291-295
  • 第九章 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295-323
  • 第一节 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概述295-310
  • 一、行政给付与公法上一般给付296-300
  • 二、公法上一般给付的概念与特征300-307
  • 三、公法上一般给付的法理基础问题307-310
  • 第二节 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的类型化描述310-323
  • 一、概述310-312
  • 二、公共主体对私人的给付312-316
  • 三、私人对公共主体的给付316-318
  • 四、公共主体之间的给付318-323
  • 结语323-325
  • 参考文献325-346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46-347
  • 后记347-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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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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