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0 18:03
本文关键词: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区域发展战略先后经历了区域均衡发展战略、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演变。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阶段下我国区域发展的最新战略。 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是为了适应我国当前国土空间及开发的特点。对主体功能区进行科学规划、制定科学政策、实施科学管理,既是区域发展对科学发展观的响应,也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空间上的落实。作为我国区域发展的顶层设计,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在于: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需要相关制度的有力保证,必须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政策引导、法制保障、措施落实,增强制度供给、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同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方能确保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到实处。然而,我国相应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主体功能区规划亟待法治化。然而,西方区域规划及区域管理方面获得的成功经验,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践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其中,加强法制建设是区域规划及区域管理共同的经验。 因此,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界理应对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出回应,同时,软法理论以及“经济软法”可作为研究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践的重要理论工具,此方面的研究反过来会进一步发展软法理论和经济法学理论。 就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属性而言,首先,公共政策属性是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本质属性,其虽不具有法律形式,但具有可问责性,各主体功能区规划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作为公共政策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属于软法的范畴。作为软法,主体功能区规划具备以下四个软法性特征: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创制和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民主协商性;实施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其次,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法具备高度的契合,其调整对象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细化,其价值目标、核心范畴与经济法理念是高度契合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践是克服两种失灵的双重困境的实践之一,而经济法恰恰始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克服。进一步来看,主体功能区规划本身可以说是一部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法律,其创制与实施是中国经济法走上公共治理之路的新实践。 就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软法机制而言,我国当前传统的硬法的缺失将软法机制推至制度的前沿,软法机制成为当前破解主体功能区规划难题的重要制度设计,可以说,软法之治顺应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需求,有助于差别化的区域管理的实现;软法机制不但能对硬法机制进行必要的补充,在某些制度安排上也能独当一面。四个软法机制构成了完备的软法机制体系:规划指标确立机制奠定基础,民主协商机制提供保障,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平衡,绩效考核机制激发动力。 就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硬法保障而言,其必要性来源于软法机制的缺陷、国外空间规划与特定区域管理对“硬法”的倚重以及当前我国当前硬法保障的缺位。结合我国实际,可以从宪法保障、基本法保障、特别法保障等几个方面构建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基础。 由于单纯的软法机制和硬法机制都不能满足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制需要,又由于公共治理视角的实践需求以及从制度变迁视角的理论需求,我们可以运用硬法、软法混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构建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具体制度构建模式为:模式一是软法奠定基础,硬法动态跟进;模式二是软硬法并举,各司其职。后者为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的最主要表现。 为最终实现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的目标,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软硬法分工与合作,限制与控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与扩张;其次要结合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及软硬法各自的优缺点,采取体制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对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监督;再次,如果主体功能区规划创制与实施主体特别是政府机关超越行为边界,违规甚至违法作为或不行为,就要启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肯定式与否定式;最后,对于政府行为对公民已经造成的权益损害,对应于软、硬法,可从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这对“二元结构”入手,进行事后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软法 硬法 混合法治理 主体功能区规划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
【目录】:
- 目录3-6
- 中文摘要6-8
- ABSTRACT8-11
- 第一章 导论11-37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11-21
- (一) 选题现实背景11-19
- (二) 理论背景19-21
- (三) 选题的意义21
- 二、相关概念辨析21-26
- (一) 主体功能区相关概念辨析21-23
- (二) 软硬法相关概念辨析23-26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26-33
- (一) 软法及经济软法研究方面26-28
- (二) 对区域管理及空间规划国外经验的介绍与借鉴28-29
- (三) 主体功能区规划创制与实施方面29-33
- 四、研究不足之处及展望33-34
- (一) 研究不足33-34
- (二) 研究展望34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34-35
- (一) 研究思路34-35
- (二) 研究方法35
- 六、可能的创新之处35-37
- (一) 理论工具较新35
- (二) 思路较新35-36
- (三) 相关制度构建较新36-37
-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定位37-56
-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法”37-38
-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软法属性38-42
- (一)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38-40
- (二) 公共政策是软法40-42
-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软法性特征42-45
- (一) 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43-44
- (二) 创制和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协商民主性44
- (三) 实施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44-45
- (四) 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45
-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经济法属性45-54
- (一) 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对象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细化46-47
- (二)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法理念的契合47-49
- (三)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法均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49-53
- (四)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宏观调控53-54
- 小结54-56
- 第三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在软法机制56-95
-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面临的困境呼唤软法之治56-61
- (一) 制度供不应求56-57
- (二) 硬法的缺位及自身的缺陷57-58
- (三) 软法之治的引入是必然趋势58-61
- 二、基础:规划指标确立机制61-67
- (一) 确立指标体系的重要性61-64
- (二) 指标体系的内涵64-65
- (三) 指标体系的要求65
- (四) 指标体系的形成65-67
- 三、保障:民主协商机制67-80
- (一) 民主协商机制的必要性67-69
- (二) 中央与地方之磋商机制69-72
- (三) 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合作机制72-75
- (四)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机制75-77
- (五) 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机制77-80
- 四、平衡:利益补偿机制80-90
- (一) 利益补偿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分析81-82
- (二) 平衡协调机制是经济法治与软法的要求82-83
- (三) 西方经验83-84
- (四) 利益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84-90
- 五、动力:绩效考核机制90-94
- (一) 新的绩效考核机制的必要性分析90-92
- (二) 唯GDP理念的纠偏92
- (三) 绩效考核机制的具体设计92-94
- 小结94-95
- 第四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外部硬法保障95-119
-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硬法保障的必要性分析:软法机制的缺陷95-97
- (一) 非国家强制下的软约束95-96
- (二) 非司法中心的法律效力欠缺96
- (三) 易造成表面协商的假象96-97
- (四) 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成为恶法的可能性97
-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硬法保障的域外经验及借鉴意义97-103
- (一) 美国经验98-99
- (二) 德国经验99-100
- (三) 日本经验100
- (四) 欧盟经验100-101
- (五) 发展中国家经验101-102
- (六) 域外经验对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硬法保障的启示102-103
-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之硬法保障体系构想103-109
- (一) 宪法保障103-104
- (二) 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法保障104
- (三) 相应单行法保障104-109
-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109-118
- (一) 混合法治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109-114
- (二) 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构建114-118
- 小结118-119
- 第五章 软硬法混合治理模式下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的实现119-135
- 一、主体功能功能区规划法治化的目标119-120
- (一) 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119
- (二) 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责任追究制度119-120
- (三) 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政府主体的法律监督120
- (四) 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公民权利受侵犯后的法律救济120
-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政府角色定位及政府公权力混合法规制120-123
- (一) 政府的角色定位120-121
- (二) 政府公权力的控制与限制:软硬法的分工与合作121-123
-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法律监督:体制内与体制外123-128
- (一) 体制内监督:硬法为主,软法为辅124-127
- (二) 体制外监督:软法为主,硬法为辅127-128
-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责任追究:肯定式和否定式128-131
- (一) 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引入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128-129
- (二) 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法律责任形式:肯定式与否定式129-131
- 五、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法律救济: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131-134
- (一) 非诉程序132
- (二) 诉讼程序132-134
- 小结134-135
- 结束语135-137
- 参考文献137-151
- 致谢151-153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华国庆;;试论财政法视野下的我国区域合作[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02期
2 吕中国;;安徽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政策[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3 陈国川,杨成,尹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纲要的法律地位研究[J];北方经济;2003年01期
4 朵兰娜;梁鸽;娜日苏;;主体功能区建设生态补偿研究进展评述[J];北方经济;2011年22期
5 姚从容;重新解读“公共的悲剧”[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年04期
6 石刚;;我国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与评价——基于承载力视角[J];城市发展研究;2010年03期
7 汪劲柏;赵民;;论建构统一的国土及城乡空间管理框架——基于对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空间管制区划的辨析[J];城市规划;2008年12期
8 蔡玲;德国区域援助政策对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启示[J];财政研究;2000年08期
9 周寅;;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08年05期
10 焦海涛;;论“促进型”经济法的运行机制[J];东方法学;2011年05期
本文关键词: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3935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439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