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公共理性
发布时间:2017-07-05 09:21
本文关键词:论法官的公共理性
更多相关文章: 公共理性 司法公信力 宪法法律 公共意识 司法过程 社会公共政策 正义观念 角色冲突 法律思维 重叠共识
【摘要】:公共理性是民主法治社会公民理性的共同部分,是公民能够用其公共意识和公共理由,通过辩论和协商达成关于社会公共政策基本共识的能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公共理性的首要表达,其既由宪法法律具体承载,又由宪法法律实际推动。司法的运作过程就是公共权力生产公共产品、表达公共理性的过程,核心是通过程序产生实体、诉诸理由达成共识。当前的中国司法实践清晰表达出目的理性倾向,公共理性缺失、技艺理性孱弱,是法民关系断裂、法律被矮化、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症结所在。养成法官的公共理性,可从保持司法克制主义立场、扩大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提高司法产品的可公共化性等方面入手,借此可以起到激发技艺理性、修饬目的理性、保持沟通理性、吸纳社会共识的作用,进而可为倡导和培育以法治为基本要素的核心价值观、重塑法民关系、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一种新思路。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公共理性;司法公信力;宪法法律;公共意识;司法过程;社会公共政策;正义观念;角色冲突;法律思维;重叠共识;
【分类号】:D926.2
【正文快照】: 就法律实践而言,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1)既代表了法律文本的升级换代,也隐喻着法律态度的公共转型。本来,法律作为科学的建构,要求法律人拥有独立于大众的法律思维,而大众话语要想进入法律的领地,必须经由法律语言、符号和叙事的转译,核心是形成一种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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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2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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