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环境中民间调解所隐含的民主协商精神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04 09:18
民间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这一习俗是在我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究其根本,调解是现代社会所讲的协商民主精神和传统儒家无讼思想结合的体现。这一机制长期以来对我国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社会民间调解最根本的精神基石在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面临颠覆。一味讲求妥协退让,为妥协而妥协的传统调解机制在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下难以推行。但这种传统民间调解中所蕴藏的协商民主精神又是不可磨灭的。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发展,这种协商民主精神的内涵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有所进步。
一、传统社会民间调解案例剖析
据《顺天府全宗》记载:清道光年间,宝低县厚俗里马营庄陈六的妻子李氏(年仅十六岁)因“不能做重活”以及不堪婆母和丈夫的“终日折磨打骂”而离家出走。陈家状告到官,知县传齐陈、李两家找回李氏。即予调处。公婆表示:“素日打骂是有的,并不折磨,以后好好教导。小的猜疑(儿媳)被人拐逃,是错了,不该混告。” 陈六亦表示:“小的将李氏领回教训,并不折磨”。李氏也不得不表明态度:“现情愿跟公公回家,听公公、婆婆、男人教训,不敢有违。”在公婆、丈夫、妻子三方表示服从调处之后,各自具结销
案。[1]本案在县官的调解下三方的矛盾暂时平息。但本案到底谁对谁错?公婆和丈夫到底有无终日打骂李氏,逼迫李氏做重活?亦或李氏是否如公婆所疑被拐逃?本案的诸多疑问县官并未深究,案件的调解是在县官权威主导下的,李氏不得不表明态度下的平息。这种以各方互不求真相,为妥协而妥协所带来的暂时“和睦”可否真正保证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目的的真正达成?县官不明是非的调解方式只为一时的平息事端,带来的只能是强权下的被动和睦,化解矛盾则无从谈起。县官基于权威的调解模式,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被动,迫于压力式的接受。这种调解是一种委曲求全,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被迫让渡来达成的表面平息。这种以不求事实真相为出发点,以调解者自身权威做保障,以各方基于对于权威的恐惧而无止境的妥协退让为条件的传统社会民间调解模式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清代姚一如任成都守时,有兄弟争产成讼。开庭前,一绅士前来拜渴姚太守,馈金六千两,嘱其袒护兄长,姚佯许之。及开庭,两造到堂,该绅士亦在侧。姚乃谓其兄弟二人日:“尔系同胞,为手足;我虽官长,究属外人,与其以金援我,何如一家相让!今金俱在,尔等自思。兄有亏还尔六千金,弟有亏受此六千金本文由笔耕文化传播(www.bigengculture.com)收集整理,俱可无讼”。兄弟“两人感悟,投地饮泣”。[2]该案郡守姚一如同样是在未就财产分割的孰是孰非做调查判断基础上进行了调解。以亲情为纽带,以调解者权威为保证,以和解为最终目的的不择手段、不明是非式的调解方式得出的结局必将是在亲情掩盖下的一方合法利益的违法损害,另一方不当利益的合理延伸。这种调解方式很难在被调解双方间持久奏效,根本性化解矛盾更无从谈起。诸如:“兄弟相争,与其屈兄,宁屈其弟;贫富相争,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若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3]这样讲求伦理而非事实真理的扭曲调解观,带来的实际上不是鼓励奸诈,就是矫枉过正。
传统民间的调解是一种基于权威主导下的,以人情观、伦理观为挂靠,以不求事实真相但求一味和谐退让为目的的,以当事人对权利的被动让渡为前提的社会调处矛盾方式。伴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这种调解架构的现代社会生存土壤面临着挑战,其弊端显而易见。
二、传统社会民间调解的不足
不可否认传统社会民间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上是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该看到的是这种调解也是有问题的。
(1)息事宁人的调解
传统民间调解是一种息事宁人的调解,调解在多数情况不求是非对错,更多的希望通过调解达到社会的和谐。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的:其一,传统民间调解是建立在儒家“无讼”思想基础上的,孔子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主张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要通过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和协调矛盾。儒家无讼思想讲求的是一种和谐至上的理念,认为诉诸于诉讼只会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造成了民间“厌诉”、“贱诉”的传统。而这种传统势必就导致了双方对彼此合法权利的一种不当让渡,过分追求妥协。在这种传统思想下,纠纷当事人宁愿通过无条件,不讲原则性的忍让,也不诉诸法律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是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民间讲究更多的是面子,中国自古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这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取向,宁愿不计较个人得失,也不对外丢人,让人看笑话。通过亲情和人情的作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方式,从而使纠纷当事人忘却是非曲直。生活在一个朝夕相处的环境下,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情观影响下,往往导致人们的协商和合作精神演化为一种宽容,妥协,退让的精神内核。
这种以息事宁人为基调的调解模式一定程度上是促进了矛盾的表面解决,但矛盾的根本并未暴露,这种以妥协退让换来的是不稳定的暂时安宁状态。一旦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矛盾的再次爆发扩大将难以避免。
(2)强制性的调解
传统民间调解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民间传统的权威,传统民间的调解是建立在强制性的基础上的。这种强制主要表现在:其一,传统民间的调解是建立在社会关系不平等的基础上,调解人与纠纷双方往往不处于同一社会地位上,调解者基于其在官场、家族或者是社会上的特殊地位,使其身份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以训导、教化等方式方法,扮演着家长的角色,基于价值观、风序良俗对纠纷进行调停,其调解往往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迫于调解人的压力而被动接受调解结局。这种权威性的调停既是解决矛盾方式的一种恩赐,亦是调解者对纠纷双方调解结果的一种的赏赐。如若纠纷双方不接受这种化解矛盾的方式即可能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处罚。调解人的权威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被迫接受调解的方式乃至结局。《乡土中国》记载着这样一段乡村调解过程:“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些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的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4]显然这种喝斥是建立在其权威的基础之上,但这种强制性权威下的调解往往也让被调解双方对调解产生厌恶感。其二,传统社会纠纷双方要想解决矛盾必先经过民间调解,这种强制性来自于整个社会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认可,公然的反对民间的调解是对既定规则的挑战,将使得不愿意接受调解方遭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其三,鉴于传统社会不平等的权力等级关系,调解人的不公正态度往往会衍生为强权对弱者的欺压和对强者的偏袒。不难发现,传统民间的调解的成功是建立在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上的恃强凌弱的成功。经这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很可能是无视弱者的权益,对弱者的进一步伤害,最终难免将进一步激化矛盾。
本文编号:8643
一、传统社会民间调解案例剖析
据《顺天府全宗》记载:清道光年间,宝低县厚俗里马营庄陈六的妻子李氏(年仅十六岁)因“不能做重活”以及不堪婆母和丈夫的“终日折磨打骂”而离家出走。陈家状告到官,知县传齐陈、李两家找回李氏。即予调处。公婆表示:“素日打骂是有的,并不折磨,以后好好教导。小的猜疑(儿媳)被人拐逃,是错了,不该混告。” 陈六亦表示:“小的将李氏领回教训,并不折磨”。李氏也不得不表明态度:“现情愿跟公公回家,听公公、婆婆、男人教训,不敢有违。”在公婆、丈夫、妻子三方表示服从调处之后,各自具结销
案。[1]本案在县官的调解下三方的矛盾暂时平息。但本案到底谁对谁错?公婆和丈夫到底有无终日打骂李氏,逼迫李氏做重活?亦或李氏是否如公婆所疑被拐逃?本案的诸多疑问县官并未深究,案件的调解是在县官权威主导下的,李氏不得不表明态度下的平息。这种以各方互不求真相,为妥协而妥协所带来的暂时“和睦”可否真正保证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目的的真正达成?县官不明是非的调解方式只为一时的平息事端,带来的只能是强权下的被动和睦,化解矛盾则无从谈起。县官基于权威的调解模式,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被动,迫于压力式的接受。这种调解是一种委曲求全,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被迫让渡来达成的表面平息。这种以不求事实真相为出发点,以调解者自身权威做保障,以各方基于对于权威的恐惧而无止境的妥协退让为条件的传统社会民间调解模式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清代姚一如任成都守时,有兄弟争产成讼。开庭前,一绅士前来拜渴姚太守,馈金六千两,嘱其袒护兄长,姚佯许之。及开庭,两造到堂,该绅士亦在侧。姚乃谓其兄弟二人日:“尔系同胞,为手足;我虽官长,究属外人,与其以金援我,何如一家相让!今金俱在,尔等自思。兄有亏还尔六千金,弟有亏受此六千金本文由笔耕文化传播(www.bigengculture.com)收集整理,俱可无讼”。兄弟“两人感悟,投地饮泣”。[2]该案郡守姚一如同样是在未就财产分割的孰是孰非做调查判断基础上进行了调解。以亲情为纽带,以调解者权威为保证,以和解为最终目的的不择手段、不明是非式的调解方式得出的结局必将是在亲情掩盖下的一方合法利益的违法损害,另一方不当利益的合理延伸。这种调解方式很难在被调解双方间持久奏效,根本性化解矛盾更无从谈起。诸如:“兄弟相争,与其屈兄,宁屈其弟;贫富相争,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若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3]这样讲求伦理而非事实真理的扭曲调解观,带来的实际上不是鼓励奸诈,就是矫枉过正。
传统民间的调解是一种基于权威主导下的,以人情观、伦理观为挂靠,以不求事实真相但求一味和谐退让为目的的,以当事人对权利的被动让渡为前提的社会调处矛盾方式。伴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这种调解架构的现代社会生存土壤面临着挑战,其弊端显而易见。
二、传统社会民间调解的不足
不可否认传统社会民间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上是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该看到的是这种调解也是有问题的。
(1)息事宁人的调解
传统民间调解是一种息事宁人的调解,调解在多数情况不求是非对错,更多的希望通过调解达到社会的和谐。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产生的:其一,传统民间调解是建立在儒家“无讼”思想基础上的,孔子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主张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要通过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和协调矛盾。儒家无讼思想讲求的是一种和谐至上的理念,认为诉诸于诉讼只会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造成了民间“厌诉”、“贱诉”的传统。而这种传统势必就导致了双方对彼此合法权利的一种不当让渡,过分追求妥协。在这种传统思想下,纠纷当事人宁愿通过无条件,不讲原则性的忍让,也不诉诸法律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是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民间讲究更多的是面子,中国自古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这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取向,宁愿不计较个人得失,也不对外丢人,让人看笑话。通过亲情和人情的作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方式,从而使纠纷当事人忘却是非曲直。生活在一个朝夕相处的环境下,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情观影响下,往往导致人们的协商和合作精神演化为一种宽容,妥协,退让的精神内核。
这种以息事宁人为基调的调解模式一定程度上是促进了矛盾的表面解决,但矛盾的根本并未暴露,这种以妥协退让换来的是不稳定的暂时安宁状态。一旦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矛盾的再次爆发扩大将难以避免。
(2)强制性的调解
传统民间调解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民间传统的权威,传统民间的调解是建立在强制性的基础上的。这种强制主要表现在:其一,传统民间的调解是建立在社会关系不平等的基础上,调解人与纠纷双方往往不处于同一社会地位上,调解者基于其在官场、家族或者是社会上的特殊地位,使其身份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以训导、教化等方式方法,扮演着家长的角色,基于价值观、风序良俗对纠纷进行调停,其调解往往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迫于调解人的压力而被动接受调解结局。这种权威性的调停既是解决矛盾方式的一种恩赐,亦是调解者对纠纷双方调解结果的一种的赏赐。如若纠纷双方不接受这种化解矛盾的方式即可能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处罚。调解人的权威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被迫接受调解的方式乃至结局。《乡土中国》记载着这样一段乡村调解过程:“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些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的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4]显然这种喝斥是建立在其权威的基础之上,但这种强制性权威下的调解往往也让被调解双方对调解产生厌恶感。其二,传统社会纠纷双方要想解决矛盾必先经过民间调解,这种强制性来自于整个社会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认可,公然的反对民间的调解是对既定规则的挑战,将使得不愿意接受调解方遭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其三,鉴于传统社会不平等的权力等级关系,调解人的不公正态度往往会衍生为强权对弱者的欺压和对强者的偏袒。不难发现,传统民间的调解的成功是建立在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上的恃强凌弱的成功。经这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很可能是无视弱者的权益,对弱者的进一步伤害,最终难免将进一步激化矛盾。
本文编号: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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