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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9 04:59
  《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然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我国却无统一立法规定。地方实践采取的多元、复合性标准有:"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户籍+常住户""户籍+生产生活或户籍+权利义务"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应符合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质属性要求。以此衡量之,以上标准均有不足。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标准以及任意性的集体接收标准。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地方强制性标准梳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的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考察
        (1)地方性立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的梳理
        (2)对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之考察
    (二)地方立法与司法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比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地方强制性标准诸要素审视
    (一)对户籍因素的审视
    (二)对“权利义务”因素之审视
    (三)对经常或长期居住因素的审视
    (四)“特定身份”因素与生产生活因素具有合理性但并非最终标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统一及其立法回应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强制性统一确认标准
        (1)实质标准
        (2)形式标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则的体系定位
    (三)规则设计路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强制性标准规则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任意性规定
结语



本文编号:379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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