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信仰的树立
曹天罡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法律信仰 信仰缺失 信仰树立
一、法律信仰含义的界定
(一)信仰含义
所谓信仰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
(二)法律信仰含义
众多学者解释不尽相同,但大致有几类:1、法律信仰不同于宗教,是一种世俗化的信仰并且客观存在着。2、法律信仰是对规则的信仰。3、法律信仰就是公平正义。比较和分析各学者的观点,笔者总结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促成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
(三)法律信仰的意义
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也坚信法律是人类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律能够(至少部分地)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对人来说就如生命般重要,因此我们要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同时法律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而法治社会能否真正形成,必须以公众是否树立起了对法律的信仰作为最终判断标准。可见法律信仰应树立的意义之深。
二、西方的法律信仰思想现状
(一) 西方国家把“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
美国学者伯尔曼在西方社会法律权威衰落的背景之下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著名论断。这一论断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内在的,深层次的联系。没有信仰的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然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就会蜕变为狂信。真正为一种信仰所支配的人们不仅会在内心深处心悦诚服地接受其信仰所支持的社会规范,而且会不顾一切地去实现和捍卫这种社会规范。这就是影响民众内心法治共鸣的最佳途径。
(二) 对法律的信仰是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传统和内容。
在西方,人们把法律看得非常神圣,“他们的法律价值观念也是如此的哲学化与系统化。这是一种文化的繁衍,是一种历史的造化”。法律信仰,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开始萌芽,并且具有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其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法律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和基督教神学。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三)“苏格拉底之死”无疑是古代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神圣信仰的最著名案例。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由于受到了不信官方宗教、败坏青年两项罪名的指控而被雅典的民众大会判处其死刑。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等人由于不满法庭的判决就想帮助策划他越狱。但是苏格拉底坚决不接受这项计划。因为他坚信,对他的判决是一项已经生效的判决。即使这项裁判本身是一种误判,但任何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是更加错误的选择。他借助雅典法律说:“如果我们(指雅典法律)想要处死你,并坚信这样做是公正的,难道你以为你有特权反对你的国家和法律吗?你以为你可以尽力摧毁你的国家及其法律来作为报复吗?”苏格拉底以自己的生命诠释了他对法律的理解,捍卫了他对法律的无限敬畏和神圣信仰。
三、中国的法律信仰思想现状
则经常不被人们所接受。这种情况的后果造成人们对法律的天然排斥和畏惧心里的产生。当遇到法律问题时
(一)公众对法律感到陌生。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实使之形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三)政策与法律失调的严重状况
四、我国法律信仰的如何树立。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需要一个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反映出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任务之艰巨。可是要想走向法治化,要建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树立社会优先国家的理念。
这种社会优先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这正说明了社会优先这一理念。在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所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这就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法律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法律只有受到信任,才是最有效的,依法治国也无须处处都是警察。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条件。
(二)树立权利意识,内化法律精神。
法律信仰的产生在于法律精神的内化,而内化的重要途径就是学习。社会公众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文化内容和法律精神的文化内容的学习,从而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认识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于此同时也增强了公众的权利意识。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要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树立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同时,法律信仰的增强也必将推动公众权利意识的扩张,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因此,公众对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的学习,是其树立起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
(三)树立公正执法与公平守法的观念。
在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正是由于没有公正执法,破坏了法律的普遍性。因此,必须公正执法,这样才能恢复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才能坚定人们对法律普遍性这一绝对真理的信仰。伴随公正执法的是公平守法,特别是加强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守法观念,这关系到法律尊严的维护,因为公职人员或执法人员对法律所采取的是肯定或否定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一般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如果公职人员或执法者首先知法、执法又违法,那么社会公众就由信仰法律转成对法律乃至“依法治国”之国策的怀疑,信仰的基石就会在已很稀少的法治精神的土壤中崩溃。法律信仰的树立呼唤着公正执法与公平守法。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守法观念,是法律尊严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更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
五、结语
何兵先生说:“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是对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 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学报,1997(2)
4庞德: 《法律与道德》,商务印书馆
5张文显: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本文编号:1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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