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主权视角下的反恐国际合作研究
【图文】:
图 1 网络空间主权的基本权利一,网络空间独立权。即一国对于其境内的网络具有的独立自主地进行管理、不受外界因素干扰的权利。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和平等的。“具有主权的,其全部的真正的意思就是,国家是独立的”。[1]这一点对处于一上的信息技术通信系统来说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其承载的网络数据资源来说史原因,互联网域名及其解析系统的控制权并未掌握在主权国家手中。二,网络空间平等权。即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不应有所区别,应当平等地网络空间治理,平等地使用互联网资源,在技术标准制定、公共政策拟定等领等的决策权与话语权,不因国家间网络技术的强弱而产生差异。三,网络空间管辖权。即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网络空间进行司法管辖的权利,络使用者及其行为的管辖权。传统的管辖权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普遍管辖原则,是主权作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力的重要体现。网络空间管辖权对络空间的物理设施以及网络使用者来说都相对容易确定,但网络空间中的电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关方治理模式并未改变。这一模式将公民社会、私营部门和主权国家都纳入到相关议程的讨论中,但各利益攸关方在权限设置上却迥然不同。如图 2 所示,代表各主权国家的利益攸关方政府咨询委员会(GAC)在 ICANN 中并没有投票席位,无法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讨论,而仅有提出建议的权利。[1]因此,政府的权利在多利益攸关方模式中被架空,没有实际的决策权。欧盟诸国对此提出过异议,认为应当重新界定各利益攸关方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给予国家更多的管理权限。[2]但却遭到美国的反对,美国坚持认为只有采取多利益攸关方模式才能真正保障网络空间的自由与人权,而任何试图提升政府行为体话语权的行为都将破坏 ICANN 的“公平”架构。早在 2011 年,美国就将多利益攸关方模式作为其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在《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美国政府明确了非政府行为体在参与网络空间规则的制定时和主权国家享有同等权利,国际社会对网络空间治理的讨论必须基于多利益攸关方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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