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律》中的债权法
本文关键词:略论《唐律》中的债权法
【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政治法律制度也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地步。《唐律疏议》的编纂,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于封建社会的本质特点,造成了在封建社会“重刑轻民”的局面,唐代也不例外。从以往学术界对唐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来看,多是侧重于刑法和行政法方面,但对唐代民法规范的研究属薄弱环节,而对唐代债法的专门论述更是少见。本文拟从法制史学的角度入手,借鉴运用现代法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方法,对唐代的债法规范进行全方位探讨,并对造成唐代债法特点的成因进行分析,以期能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全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唐代债法的形成。首先,,债法规范的丰富是因为唐代经济的发展,确切地说是商品经济较以前发达。其次,统治阶级的重视。债法的存在由经济关系决定,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二部分,论述唐代的契约之债,这是本文的主要部分。此部分主要探讨唐代的契约制度、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对于唐代的契约制度,主要从契约成立的基础——双方合意、立契的程序及契约的担保等几个方面论述。买卖契约方面,主要论及买卖行为的合同原则、卖方承担的物的瑕疵责任和权利瑕疵责任。借贷契约中,主要探讨了债的种类及担保方式、质押、指抵、牵掣杂物、保证等。由此可看出唐代有关契约之债的规范是相对完善的。 第三部分,侵权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引起之债、侵权行为赔偿的依据。从唐律的规定中可看出需具备的条件有:首先,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其次,当事人有过错。唐代对侵权行为人主要处以刑事制裁,辅之以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方式主要有备偿、恢复原状和赔礼道歉等。唐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唐律对由无因管理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作出了规定。以上对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及和 平安定的局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通过对唐代债法的探讨,可得出如下结论:一、唐代债法规 范内容较为丰富,但较为零碎。二、在调整债法关系方面,是以刑罚手 段调节为主,民事调整为辅。三、绝大多数债的关系由儒家思想和社会 习惯调整。出现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是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和重农抑商 政策及特殊的文化传统。从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的关系中总结规律, 以期能对现代民法的发展和完善有所鉴。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K242;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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