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东三省盐业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3 16:41

  本文关键词:清代东三省盐业研究 出处:《湘潭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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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东三省盐业自康熙二十年(1681)开始,经历了近两个世纪无官管理的时期,直到光绪以后才逐渐设官管理。这与其他省从清初就承袭了前代纷繁复杂的盐政有着明显的区别。 清初,奉盐与各省一样,实行招商领引行盐,销售于奉天、吉林、黑龙江等地。康熙二十年(1681),为体恤辽沈故地为清肇始之地,故停止奉天销引,任百姓自由贩卖。同治六年(1867),由于国库空虚,无力支付东三省军需费用,奉天开始征收盐税以助军饷。这是奉天盐法筹划变通之始。 光绪年间是东三省盐务改革的黄金时期。首先,进行了行政改革,逐渐形成了盐务行政等管理机构。本文的第二章对清代东三省盐务机构的设置与演变进行了分析。光绪二十八年(1900),在田庄台设置督销官盐总局;光绪三十二年(1904),裁撤督销局,在奉天设东三省盐务总局,总管东三省盐务事宜;光绪三十四年(1908),吉、江两省分别于吉林、呼兰设官运总局,分管各自省内盐务。东三省盐务机构的设置,使东三省盐业得到了有效管理,体现了盐业发展,机构先行的特点。其次,对场产、运销、税率、缉私等方面也进行了整顿。本文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其进行了论述。改革的主要特点表现在:生产方面,奉盐改煎为晒,既扩大了盐业生产规模,而且提高了食盐产量。运销方面,清政府根据东三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运销体系,即奉天实行商运,吉、江两省实行官运,只是销售方式有所不同,这样解决了东三省盐商资本不足以运输远道之盐的问题。盐税方面,奉天征收盐厘,吉、江两省征收盐捐(即对过往盐车征税),并且统一了货币,消除了因货币混乱所造成的税率不一的弊病。缉私方面,逐渐设立了专门的缉私机构,健全了有关制度,加大了对私盐的打击力度。 总之,清代对东三省盐务的改革,推动了盐业的快速发展。本文通过对东三省盐业机构设置、生产、运销、盐税、缉私等政策的分析,来揭示清代东三省盐业发展演变过程及其特点。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426.82;K2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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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4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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