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土地活卖习惯初探
发布时间:2017-07-15 22:22
本文关键词:明清土地活卖习惯初探
更多相关文章: 土地交易制度 活卖习惯 找价与回赎 秩序空间 制度根源
【摘要】: 活卖是中国传统社会区别于典和绝卖的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交易形式,它移转不动产所有权,因此不同于典;它以低于绝卖价格为代价保留不动产回赎权,因此不同于绝卖。活卖有两种后续程序:找价与回赎。找价是由卖主贴补足价与买主以进行买卖关系的彻底清理,而回赎则为卖主支付原价与买主重新将标的物买回的方式。二者之中,尤以找价最易引发纠纷,使得活卖成为明清时期较为突出的现象之一。 面对频繁发生的活卖纠纷,明清官方试图通过颁布稳定性的律例方式将活卖纳入典与绝卖的二元格局中,同时借助审判与告示的途径予以规劝和惩罚,以杜活卖纠纷之根源。但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活卖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明中后期政治全面失控、贫富悬殊加剧、土地价格波动频繁都导致了找价之参考价的不确定;而司法官员基于儒家教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对活卖纠纷判决的方式则促成了活卖由“违法状态”转变为“普遍状态”,对这一制度变迁的形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司法官员对活卖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中国传统文化思维中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演绎而出的结果,司法官员在诉讼中所持有的普情理原则为人类社会的公平价值的内涵增添了丰富的内容。
【关键词】:土地交易制度 活卖习惯 找价与回赎 秩序空间 制度根源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K248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8
- 绪论8-20
- 一 问题的提出8-12
- 二 习惯与习惯法:活卖的性质12-16
- 三 路径、方法与材料16-20
- 第一章 明清活卖习惯的一般形态20-40
- 第一节 活卖概念的界定20-29
- 一、典与卖20-22
- 二、区别于典、(绝)卖的另一种形态:活卖22-25
- 三、活卖、绝卖与典25-29
- 第二节 活卖的外部特征29-35
- 一、活卖的时空背景29-30
- 二、活卖的后续选择:回赎与找价30-32
- 三、活卖的文本特征32-35
- 第三节 找价与纠纷35-40
- 一、再论找价35-37
- 二、时价与参考价37-40
- 第二章 明清活卖习惯的秩序空间40-55
- 第一节 稳定性的规范:法律与条例41-49
- 一、《大明律》与《大清律》41-42
- 二、弘治《问刑条例》42-44
- 三、雍正八年例44-45
- 四、乾隆九年例45-46
- 五、乾隆十八年例46-49
- 第二节 灵活性的引导:审判与告示49-55
- 一、司法官员的审判49-51
- 二、行政官员的告示51-55
- 第三章 明清活卖习惯的制度根源55-72
- 第一节 强制性变迁所致的制度均衡55-59
- 一、等级意识的弱化55-57
- 二、宗族权力的社会化57-59
- 第二节 制度变迁的动力59-66
- 一、政治的逐步失控59-62
- 二、贫富悬殊的加剧62-64
- 三、田价上涨的现实64-66
- 第三节 制度变迁的实现66-72
- 一、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67-70
- 二、活卖习惯与路径依赖70-72
- 结论72-74
- 参考文献74-78
- 后记78-80
- 硕士期间研究成果80
【引证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徐同远;担保物权论:体系构成与范畴变迁[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邹亚莎;清末民国时期典权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54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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