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大理寺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5 21:47

  本文关键词:唐代大理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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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大理寺并不如一些研究者所说的那样,是中央最高审判机构,而是一个中央专门审判机关。大理寺的权限,主要是审理中央百官徒刑以上案件及金吾纠获的京师普通案件,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又获得了复核地方流刑和死刑案件的权力。经大理寺审理的案件,要经由刑部复核。大理寺内部有严密的工作制度,包括集议和连署制度、审判程期制度以及审判责任制度等。 大理寺经常与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称为三司推事。刑部和御史台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二者都拥有对大理寺的监督权力;而大理寺对二者的反制作用不明显,在中央司法三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大理寺与其它有关机构存在疏密不等的关系。 唐后期大理寺地位有下降的趋势,权限也在不断缩小,大理寺官员不为人所重,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唐代大理寺在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地位。
【关键词】:大理寺 司法制度 三司推事 集议 连署 审判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K242
【目录】:
  • 摘要2-3
  • Abstract3-4
  • 中文文摘4-8
  • 第1章 绪论8-12
  • 1.1 选题缘起8
  • 1.2 学术回顾8-9
  • 1.2.1 论文8
  • 1.2.2 专著8-9
  • 1.3 资料、方法、文章结构9-12
  • 1.3.1 资料9-10
  • 1.3.2 方法10
  • 1.3.3 文章结构10-12
  • 第2章 唐代大理寺的组织体系及权限12-36
  • 2.1 唐以前及唐代大理寺的历史沿革12
  • 2.2 唐代大理寺人员配置12-21
  • 2.2.1 大理卿和大理少卿12-14
  • 2.2.2 大理正14-15
  • 2.2.3 大理丞15-16
  • 2.2.4 大理司直和大理评事16-18
  • 2.2.5 主簿和录事18-19
  • 2.2.6 狱丞及其他监狱管理人员19
  • 2.2.7 府史19-20
  • 2.2.8 法直官20-21
  • 2.3 大理寺的职能、权限和地位21-36
  • 2.3.1 直接审理案件21-25
  • 2.3.2 出使按狱25-26
  • 2.3.3 复核地方案件26-27
  • 2.3.4 大理寺非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7-29
  • 2.3.5 管理大理寺狱的有关事务29-31
  • 2.3.6 参与立法活动31-36
  • 第3章 大理寺的工作制度36-50
  • 3.1 集议和连署制度36-39
  • 3.2 审判程期制度39-41
  • 3.3 审判责任制度41-50
  • 3.3.1 刑罚等级体系41-42
  • 3.3.2 对审判官不依法判案的处罚原则42-45
  • 3.3.3 对“同职犯公坐”的处罚45-47
  • 3.3.4 同职有私时的连坐之法47-50
  • 第4章 大理寺与其他机构的关系50-64
  • 4.1 三司推事50-54
  • 4.2 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的关系54-57
  • 4.3 从历任大理卿的迁转情况看大理寺的地位57-64
  • 第5章 与大理寺相关的其它一些问题64-71
  • 5.1 其他机构对大理寺司法权力的侵夺64-65
  • 5.2 大理寺自身存在的问题65-67
  • 5.3 唐代大理寺的历史地位67-71
  • 附录71-83
  • 参考文献83-85
  • 致谢85-86
  • 个人简历86-87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磊;唐代大理寺司法审判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9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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