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中叶对旗地私有化的法律控制
发布时间:2017-11-10 21:23
本文关键词:试论清中叶对旗地私有化的法律控制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清朝中叶对旗地私有化的法律控制。旗地在清代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在清入关前和入关初旗地由八旗兵丁占有和耕种,此时兵丁们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到清朝中叶,旗人对旗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日益扩大,出现了旗地典押和旗人之间的旗地买卖;清中叶以后,随着旗地私有化日益加剧,清政府被迫改变旗地占有形式,由旗人占有改为了国家直接占有,即所谓的“公产旗地”;但旗地私有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至清朝末年,几乎所有的旗地都已经转化为私有土地。 而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统治根基——八旗制度,极力阻止旗地私有化的趋势,为此他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控制,包括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设立“八旗公产”等措施。但是终究没能阻止旗地私有化的浪潮。 究其变化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清朝对八旗旗丁的限制;二、人口问题;三、生计问题;四、奢靡生活。而这些原因中最为根本的则是因为旗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形式,旗地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它不可能放弃维护满族自身利益的宗旨,去成为一部既体现社会整体和国家利益又体现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的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管理法。这是八旗制度固有矛盾的必然产物。故而旗地制度,特别是旗地的所有权几乎没有一种稳定的形式。 本文的意义在于:通过本文的论述,明确八旗制度和旗地制度产生变化的来龙去脉,明确旗地制度及其法律调整是满洲贵族征服汉人统治区后为适应满洲贵族统治的社会基础——八旗制度的需要而建立的,梳理旗地所有权的变化,分析这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旗地法律制度为何没有出现一种较为稳定的所有权形态。进而思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同时,对我国当前的土地立法产生有益的借鉴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K2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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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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