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纠察在京刑狱司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7 22:24
【摘要】:纠察在京刑狱司又称纠察司、在京纠察司、纠察刑狱司等,它是北宋独创的监督京师地区刑狱的司法机构。纠察司因其司法职能与民众生命、司法官吏司法活动相关联,故集中体现了宋朝的恤狱慎刑精神。纠察司于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创置。它的创置有特定的时代背景:首先,宋初京师案件的录问制度与朝廷录囚措施不足以有效监督京师刑狱;其次,真宗朝开封府界与路级刑狱制度的改革则为纠察司创置创造了条件;再者,开封府审理进士廖符时,用刑酷虐却劾之无状,是推动纠察司设置的直接原因。宋廷通过完善纠察司人员配备、为纠察司官员提供便利条件的方式,来保障纠察司充分发挥纠举职事。纠察司最主要的司法事权是录问京师案件与监督京师各处狱政管理。仁宗嘉yP四年(1059),开封府奉旨审理的案件一度不报纠察司录问便行决遣,剥夺了纠察司的录问事权,经由纠察司官员努力,才得以重新恢复。仁宗天圣八年(1030),宋廷规定御史台不向纠察司供报刑狱文字,纠察司不再录问御史台案件及监察御史台的狱禁情况。大理寺狱于元丰元年(1078)复置后,宋廷规定纠察司可了解大理寺狱徒刑以上系囚情况,录问大理寺死刑案件。除录问事权及狱政监督外,纠察司还拥有受理在京案件上诉之权、向案件审判机构索取案卷之权以及审理大案要案的权力。神宗元丰五年(1082)五月,宋廷行新官制,纠察司并入刑部,标志着纠察司正式废罢。纠察司在废罢后,机构名虽不复存在,其司法职事仍先后为刑部纠察案、御史台刑察兼领。总体来看,纠察司在存置期间,极大发挥了司法监督职能,减少了刑狱冤滥,惩治了不法官员,利于维护京师地区的社会稳定。纠察司司法职能也决定了它是北宋司法监察体系下的重要一环。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K244
本文编号:2618462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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