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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大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9 19:43
【摘要】:大赦指最高统治集团免除全国范围内除特定罪刑之外的所有犯罪人之全部刑罚的一种制度。有明一代,大赦立法相对完备,《大明令》、《大明律》以及各朝条例之中均有大赦法规存在,对遇赦何者不赦、何者当赦以及钱粮、婚姻等仍需改正之事做出了具体法律规定。这些法规以儒家思想作为观念基础,具有逆向立法以及习惯法与成文法并行等特点。从诸多史料来看,明代大赦至少52次以上,其原因有即位复位、册立太子、皇长子长孙生、灾变、恤刑、克捷遇乱、宫殿建成、祭祀与其他等九类。从大赦内容来看,未绝事理以及赎刑之人多可获赦;徒、流之人则因赎刑的免除而间接获赦;充军人犯的赦免随着充军条例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呈现出整体严格、略有放宽的趋势;对在逃、在犯之人的赦免,限制较少,世宗之前多有宽赦。根据明代大赦实践来推断,原心赦罪、罪疑可赦、明德慎罚是明代大赦的法理基础。与汉唐宋三代大赦比对可知,明代大赦次数少、频率低,原因缩减,限制更加严格,无滥赦之举,显示出明代惜赦慎赦的特点,且仪式较为简化。总之,明代大赦已经走向深度成熟,与刑狱一起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K24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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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艳艳;宋代赦书研究[D];河南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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