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理性思考
发布时间:2017-12-29 08:26
本文关键词:信息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理性思考 出处:《浙江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信息社会 公民个人信息 动态信息 信息自由流通 信息刑法保护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都做出重大修改。在罪状方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手段以及对象都进行了扩大;在法定刑方面加重了刑罚的配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阐明、细化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严重失调,民事、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着相当的空位和漏洞,过于强调和突出刑法在惩治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地位和功能。在信息社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意味着对信息的流通和使用作出绝对限制。《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修改,有情绪立法的倾向,存在过度打击之嫌。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坚持法益保护原则、责任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是公民的隐私或财产类信息,动态信息应当排除在外。只有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或生活安宁构成严重威胁,侵害法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设置了 "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司法机关对此应当进行严格的判断和限制。在科处刑罚时,法官应当坚持责任原则,对于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但对于非法流通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则应当以预防为主,适度惩罚。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1期
2 金昌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1年24期
3 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以点的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10年05期
4 《走进信息社会: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课题组;张新红;;走近信息社会:理论与方法[J];电子政务;2010年08期
,本文编号:13495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13495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