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问责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9 09:04
本文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问责范围研究 出处:《安徽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行政问责制起源于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官员追责,于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受到理论与实践的重视。但是相对于执行问责和结果问责,对决策环节的责任追究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状况显然背离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这一点几乎是毋庸置疑的,即决策权的失控和失范均会影响到行政效率的提升和行政目的的实现,并应该得到来自行政法学的制度规制。正是由于理论界对行政决策的概念、外延及性质未形成统一认识,"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及法律地位一直处在传统行政法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的夹缝之间,导致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地方性立法中遭遇决策责任范围不清的困境。重大行政决策问责范围,或称问责情形、追责事由,实质是为了明确决策者在其作出的无数错综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中,究竟哪些情形要受到制度追究并承担相应责任。构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面临着诸多困境与难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明确责任范围,这是该制度的法定门槛,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制度容量宽窄、整个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有效与否以及决策效率的高低。鉴于问责范围的重大现实意义,加之目前对这个部分的专项研究成果少之又少,问责范围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对理论还是实践来说都是极有意义的。笔者通过梳理北大法宝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发现目前立法层面多以重大行政决策为对象作程序性规定,以问责制(或责任追究)为对象作整体制度设计的规定寥寥无几,更遑论对问责范围的科学合理界定了。饶是如此,这些文本规范也是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和问责范围的珍贵尝试。此外,笔者又搜集整理了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处理的相关事件,总结问题和经验,为问责范围的构建和设计提供可行的方案和路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讨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的问责范围问题:第一部分主要阐释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有关问责范围的基本概念。主要对行政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三个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分别进行解析。第二部分提出问责范围,从必要性和重要性分述对其进行概念辨析、功能定位,并溯源其构建和设计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主要探讨重大行政决策问责范围的现状。通过梳理政府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文本以及重大问责事件,得以窥见问责范围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为问责范围的确定提供方向和动力。第四部分重点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问责范围的确定,同时也是本文的写作意义之所在。结合上面三个部分的研究结果提出问责范围确立应遵循的原则和注意事项,主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确立最适当的问责范围的立法模式,即概括加列举的综合模式,最后创设性地设计出宽紧适度、明确清晰、操作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的问责范围,以期为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问责制的制度构建添砖加瓦,提供一些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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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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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4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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