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试论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及国家的保护义务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6

  论文摘要 对于基本权利的属性,自近代以来各国都在强调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性的属性,在公民的权利与国家义务之间,公民具有防御权和受益权,国家具有不侵犯义务和给付义务。但自福利国家与社会国家的思潮出现以后,基本权利的属性除要求国家不得干预和积极给付外,又发展出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国家的保护义务要求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供完善的司法救济,以履行好国家的保护义务。

  论文关键词 基本权利 客观价值 功能 国家 保护义务

  近代各国宪法一般都强调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价值属性,在主观权价值属性的基础上,德国的基本权利理论界扩展出了作为客观法的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属性。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属性为我们认识基本权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基本权利的功能在扩展的同时也使的国家的义务有所加强。在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属性下,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基本权利功能的实现提供完善的司法救济,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一、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

  对于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我们可以从德文中找到答案。在德文中作为法的“Recht”除具有法的含义外还有权利的意思。 为了区分两者,德国人在实践中往往会加上客观或者主观二字以修饰。在德国subjektives Recht(主观权利)是指在主观意义上的作为个人的主观权利,而Objektives Recht(客观法)则指作为客观意义上的国家的一切客观的价值规范。因此,德文中的“Recht”一词就具有了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属性和客观价值规范的属性。基于权利的这种特性,很多国家都借鉴了德国的做法,将法分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与客观的法律规范。德国最初使用“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只是为了对作为法的“Recht”一词的多重含义进行区分,但对像我国这种能在语言上就把两者区分开来的国家而言,使用主观权利和客观法是没有意义也没有必要的。汉语本身在语言含义上就可以把两者相区分,权利与法很难发生歧义。但是在二战以后,德国宪法学界对基本权利的性质进行了新的阐释,在这种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基础上,德国将基本权利扩大化,认为基本权利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客观的法,可以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拘束作用。

  二、基本权利主观属性到客观规范的拓展

  (一)主观防御权功能向主观受益权功能的拓展
  作为主观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最初是以防御权的功能形式出现的,即公民可以要求国家不得侵犯其基本权利。从本质上看,这是公民自由权的体现,是公民行使公法请求权的一个基础。首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基于此公民有要求国家不作为的不作为请求权。其次,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的侵害时,公民得基于防御权要求国家停止侵害或消除侵害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的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只单纯的要求国家不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干预已经难以实现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国家和福利国家的出现,要求国家要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为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形式自由贯彻为实质自由。但是由于国家在履行这种积极的给付义务时,法律对给付的条件、给付的内容、范围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公民要想享有并实现这种权利就必须要等立法机关加以明确规定后才能行使。对公民是否应该享有这项权利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些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如果某项积极措施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不可或缺的,那么公民就可以直接依据宪法而要求国家提供此种给付。 就此可以看出德国是认同基本权利具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这种“主观受益权的功能的”。
  (二)从主观权利属性到客观价值规范的拓展
  基本权的主观权利属性的拓展使得公民能够基于此属性向国家请求予以司法救济,但是由于国家对主观受益权功能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很多情形下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实际的落实。为了弥足这种不足,德国宪法学界在基本权利的主观属性外,拓展出了客观价值规范的功能。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所有基本权都应作为直接有效的法,而约束所有国家权利”。
  基于此,基本权利具有了客观法律规范的拘束作用,能够对国家权力这个整体进行约束。最终得以落实确立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性质的案件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58年所做的“吕特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中宣称:“基本法并无意成为价值中立的体系,也已在它的基本权利章中建立起一套客观的价值秩序,且对基本权利的效力做了原则性的强化……基本权利的法内涵构成了客观规范,在司法中伸展开来。” 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一判决以及其在以后所做的一系列关于堕胎案的判决为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提供了很好的助力,为学术界认可基本权的客观价值规范提供了基础。
  对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应含有哪些内容,,在德国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学术界的共识是:能体现出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功能的主要是组织上与程序上的保障、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和国家的保护义务。在我国的宪法规范中,在国家规定的18宪法基本权利中,第33条、36条、40条-50条以国家保障或者国家保护的形式体现了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的功能。



  三、 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下的国家保护义务

  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理论赋予了基本权利开放性的特征,使基本权利在防御权和受益权功能外,又增加了一些确保基本权利实现的客观价值规范的功能。这其中,最能体现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功能的就是国家的保护义务。国家的保护义务是国家负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到国家不仅不可以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应该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时候提供积极的保护。国家保护义务,最早是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产生的,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做的关于堕胎案的两次判决中看出。 德国的《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国家要对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进行积极的保护。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最好也是最主要的方式是国家制定法律,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的保障。基于此,可以看出国家的保护义务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公民免受第三方的侵害;二是制定法律,为基本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 对于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主体,我们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三款的:“下列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直接有效之权利”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这种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主体涵盖了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由于各个机关的权力属性不同,他们所履行的保护义务的方式也不同。
  (一) 立法机关的保护义务
  立法机关是国家保护义务的重要承担者,立法机关主要是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以及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来促进基本权利的实现。例如: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立法机关制定了刑法;为了保证公民之间平等交易,立法机关制定了民法;甚至为了实现公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立法机关还制定了社会保障法等等。而为了保证这些法律和制度的执行,立法机关又设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组织和程序来保证基本权利的实现。例如:为了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国家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以保障罪犯的人身权。立法机关制定这些法律和制度以及程序性规定是以实践中可能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的内容和行为为前提,但具体应该采取什么保护措施以及如何采取保护措施,立法机关享有自主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有不合法或不适当时,德国法律对此做了规定。德国的宪法规定了联邦宪法法院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有违宪审查权,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反了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时,可以宣布其违宪,我国宪法对此未做规定。
  (二) 行政机关的保护义务
  行政机关也是国家保护义务的承担者,但行政机关要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因此其主要是通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良法来履行国家的保护义务。行政机关违反立法机关的规定,不执行法律规定或不适当的执行都可视为对国家保护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在特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积极的行为去保护公民免受第三者的侵害。例如,公民在受到第三者的人身侵害时,可以寻求警方的帮助。
  另外,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各种可能产生侵害行为的救济措施。例如:对于食品安全的领域,除了要求立法机关制定严格的食品准入和出售标准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建立规范的食品检验检测制度,要按时对食品进行抽检以确保食品的安全,防范食品安全案的发生。
  (三)司法机关的保护义务
  司法机关履行国家保护义务的方式主要是运用法律解释,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作出合宪性的判决。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基于国家保护义务的功能必须要严格的运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作为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还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判决中,将基本权利的价值和精神注入到判决中。 例如,民事法院在对私人之间的民事案件进行判决时,就有可能要认真的考虑各个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利用法院的判决体现出基本权利的价值或精神。

  四、结语

  在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属性的基础上拓展出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属性,在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和受益权功能的基础上延伸出国家的保护义务,更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各国在注重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的属性时,也应该同样注重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规范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体系严密、涵义多维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 



本文编号:11181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11181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fe9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