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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7

  论文摘要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在司法过程中针对错案追究主审法官责任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对于预防错案,公正司法,防止腐败都有着重要意义,这也是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但随着该制度等运用及发展,该制度的问题开始凸显,因此,本文认为要通过明确责任、统一标准、科学立法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及对该制度应该有更深入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 错案 追究 法官

  近几年来,司法领域中的平冤纠错引发诸多关注,本应同步推进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却步履维艰,实际进入到究责程序中的法官少之又少。这并不表明,法官们就不需要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承担责任;而恰恰表明,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与现今社会相脱节的一些问题。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体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不断完善,但是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法治和谐的建设中,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对于破解“法治和谐”难题、构建和谐社会责任重大。只有法官正确履行职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我国自实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以来,取得不错的成效,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不少问题,该制度得不到很好的实施。我认为存在以下几点现实上的困境必须要加以改进;
  (一)缺乏明确的惩处机构
  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由来已久,新中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但是为何一直得不到良好的实施,究其本因就是缺乏一个惩处的专门机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有权对法官行使责任追究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另一类则是法院内设的监察机构以及院长。这种模式设立的本意是通过二者内外配合监督法官的职务行为,用以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减少错案的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尽人意。一方面,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法院以及法官的审判人员的任免方面,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没有直接监督,更不会主动了解错案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错误的所在等相关信息。它只是作为一个外部监督机关,往往在法院主动向其提出罢免涉案审判人员申请之后,才以被动的姿态予以监督,其监督作用被弱化;另一方面,法院的领导与内设专门机构虽然能够及时把握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法官的职务行为,但由于是法院内部机构,相当于处于“自我监督”状态,法院内部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往往被采取大事化了,小事化了的解决办法,更多是被“自我消化”,使得这种监督作用影响变小,还滋生出一些腐败及不公现象。
  (二)错案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我国部分法院关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相关规定来看,错案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错案”不是法律术语,没有一个明确的法条对“错案”加以释明,错案的概念、内涵、外延、标准乃至表述方式、表现形式、严重程度都是模糊的状态,《意见》中虽然明确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但是也没有完全明晰错案标准。错案从严重程度来看,既有彻底错的,也有部分错的;从表现形式来看,既有程序的,,也有实体的;从发生的诉讼领域来看,既有刑事的,也有民事和行政的;从诉讼环节看,既有侦查环节的,也有检察和审判环节的。例如媒体及网络关注的错案往往是涉及命案类的错案,大众形成了“错案——命案”的线状惯性思维,公众对错案的认知较为局限。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形式多样,范围广泛,错案的概念应有一个准确的界。不仅要完善关注度高的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同时民事错案的具体标准也应予以明确,真正贯彻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三)相关的法律体系松散
  从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我国虽然有在一些法律条文上涉及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例如《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但是缺乏专门性的立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通过出台相关规定、办法、意见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加以细化,导致出现涉及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条文众多但杂乱无体系,统一规定又尚未出台的尴尬境地,甚至在各类条文、规定中,存在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况。由于缺乏唯一准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往往会根据本地司法状况作出具体安排,增强其可执行性,这就导致各地法院制度不一及适用混乱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适用上的地域差异性,对相同涉案缘由的法官不同地区可能会出现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会引起法官甚至民众的不满情绪,也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完善

  (一)明确责任惩处主体,严格针对越权违规
  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毕竟自己内部开刀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应由一个中立的部门行使追责权力而不是法院内部部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最终落实需要建立在健全司法追责的机构、程序和机制的基础上,否则法官错案责任依然无法落实。法官错案责任的追究应摆脱内部人追究内部人的传统制度框架和思维,而是使司法追责机构和程序外部化,也就是由非法院的人员组成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由该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的问责。要想组建这样的委员会,必须保证其民主性、权威性、专业性。该委员会可以保证惩戒的公正性,保障程序的正当走向,同时,应权责统一,法官相应的程序权利也要得到保障。我国法官任免不同于欧美国家,法官任职是终身制,而是任期内法官的职位随时可能做出调整,甚至可能会存在有法官被调离法院去其它单位任职的现象,其他部门甚至不同单位的干部的问责、追责应由谁去实施?这也是个不容忽视的关键点,法院的胳膊没有能力伸这么长,越权违规行为不能被纵容,所以必须有专门且独立的究责体制和负责人员,才能确保能更有效的追责过错法官。


  (二)公平追究错案责任,不断确保司法独立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无力让已经产生的错案消失,法官也是人,不能把错案全部归责于办案的法官。面对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做出不一样的审判结果,毕竟法官们由于生长环境、学历等条件的不同,判案角度侧重点不同无可厚非,法律上也明确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法官出错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只是要严格把控出错的程度,尽量减少出错的概率现。《意见》中明确提到法官对经手的案件终身负责,那么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更应当被保障及落实,在我国时下的司法背景下,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法官审判不受外来干扰,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只是上级法院还有政府部门,媒体舆论的导向影响也很大,错案责任全归咎于法官,对法官很不公平,要追责明确,而且我国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主审法官的审判独立,被动的受制于地方的限制,因此司法的行政化与地方化问题应该同时解决,不断深化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
  (三)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完善错案责任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我国越来越强调法治建设,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颁布一部专门规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主体标准等内容的法律很有必要,整合现在关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散乱规定,加强顶层设计,努力实现制度专门化、整体化。提高法律效力层级,增强相关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细化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例如对错案的表现形式正确分析,全面查找错案形成的制度缺陷,科学安排治理、防范错案的制度设计。

  三、由法官责任追究制引发的深入思考

  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我认为我们不能只看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这个制度表面,应深入看待这个制度下折射出来的内部问题,我产生了以下两点思考:
  一是不能忽视法官的自身利益。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往往只是案件纸面上的负责人,要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案件结果往往不是法官一人说了算,不能把错案责任全归咎于法官。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提出了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对法官要求更为严苛。法官每天要处理的事情繁而重,尤其是基层法官。但与此同时,我国对于法官的相关保障却不够完善,工资保障与福利保障相对于一般公务员并未区分,但法官却肩上却扛着更重的责任,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借鉴于国外,我认为对法官的保障也应该借鉴国外,例如提高法官工资,才能更好的促进法官自律自制。
  二是明确纠正错案的目的是为了归还正义,而不单单为了惩罚法官。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下,往往法官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只是司法部门内部,还有外部的舆论压力。在八九十年代“严打”期间,要求“限期破案”,“从重从快”,例如赵作海案,一个杀人案件差不多用时一个多月就已经结案,明显可以看出不是法官一人之力就可以完成的,所以我们要认清法官错案责任制这一制度的核心要义,不是所有的过错都归责于法官,而是为了更好的归还正义,更有针对性的处理错案。评判法官的依据,不能只关注审判结果,还应去审查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把该制度的侧重点都颠倒,一方面只会增加法官群体的压力,使法官判案时考虑不应涉及到的因素,打击法官判案的积极性,也不会去主动创新判案方式;另一方面会影响审判效率,法官由于要思虑错案导致的严重后果,责任重大,会尽力阻止纠错,到时候,伤及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更动摇了司法的权威。

  四、结语

  实行并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为了促使法官更小心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必须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



本文编号:11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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