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7
论文摘要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很多方面,这其中最常见的是房产分割问题,房产分割问题情况复杂,本文写作目标是分析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新规定,并指出在实践应用中遇到关于房产分割的新问题。论文总体内容将分为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先介绍了房产分割的原则;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房产分割制度的进步性与实践中遇到新问题而引出的一些不足;第三部分介绍了一下外国在夫妻房产分割制度方面的一些可借鉴之处并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制度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房产分割 制度
古代崇尚德与礼的社会背景下,为了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家族利益,虽然有丈夫可以单方面休戚妻子的规定,如“七出”,但一般情况不支持夫妻离婚,离婚可能损害家族名望和家族财产利益等,古代社会女子依附男子生活,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权利,更别提分割财产了。唐律中规定夫妻可以协议离婚,这为处理离婚关系提供了一个空间,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却没有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由于封建社会男女不平等,女子讲究三从四德,嫁人之后依附丈夫而活,没有独立的地位,更没有独立的财产。宋代则有了关于女子的陪嫁品属于女子私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归女子所有的规定。清末到民国时期,都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立法,规定妻子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夫家应如数返回,在立法上尽量体现出了男女平等的观念。我国《婚姻法》颁布后,规范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结合物权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与社会的进步在离婚财产分割立法上做出的与时俱进的调整,为实践中处理离婚房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离婚房产分割制度
处理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问题应该坚持民法基本原则,同时,应遵循夫妻房产分割的原则。
(一)照顾弱势一方原则
离婚房产分割过程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应当适当照顾弱势一方。首先,应当考虑到子女的未来,为子女将来健康成长、接受良好的教育做好规划,因此分割财产时抚养孩子一方应当得到照顾。其次,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一般家庭中女性的工作能力、收入水平可能不如男性,自古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对现实社会还有很深的影响,所以很多女性结婚之后可能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一些好的工作机会,女性的牺牲很大但同时对家庭的贡献也很大,在离婚时分割房产过程中应该对女性有适当照顾。
另外,从依照法律坚持公平公正的精神上来说,在处理离婚案件房产分割问题的时候,应当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比如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伤害配偶生命和精神健康、自己有配偶却在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已经存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受害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二)约定优于法定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离婚房产分割时当事人有约定而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这样做符合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精神。
(三)公平原则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该坚持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诉至人民法院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因此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只有做到公平公正裁判,才能更好解决纠纷,才能提高人们对法的崇尚与敬畏,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离婚房产分割应当贯彻公平原则,最大限度的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义务,避免因为利益不均衡而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二、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制度的进步性与缺陷
(一)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制度的进步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很多较明确的进步之处,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的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房产的,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考虑,规定该房产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这就废除了之前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结婚八年所有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2.明确了夫或妻按揭购买房产,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的所有权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在婚后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那么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请求与自己还贷比例相等的补偿。
3.明确了父母为新婚夫妻买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提出了夫妻财产性质为按份共有的新形式,不再当然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辛苦一辈子,为了子女能够更好的生活,为了自己老年生活有所保障,出资为新婚夫妇买房,如果没有此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很可能造成在夫妻关系建立不久又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这样一来会给父母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同时也会损害父母的财产权益。
(二)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制度的不足
社会发展进步飞速的今天,法律也不能是一成不变的,法律需要适应社会的进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动态前进,不断完善。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在离婚房产分割实践上给了人们一些指导,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
1. 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新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热议,随之而起的房产加名问题也引发不少矛盾。
首先,如果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该房产是婚前男女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购买房产,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如何认定?其次,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为自己的子女购买房产,但是房产证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又该如何认定?学界对此有多种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前几年就将上述情形当然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定符合《物权法》上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规则。但是这种认定到底符不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不会有失公平,会不会损害出资方的个人利益和出自父母的利益,一系列问题都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来给我们明确答案。最后,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房产分割原则都强调了男女平等以及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但是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条件下,虽然注重强调男女平等原则,但好像有点忽视现实生活中妻子一般收入低于丈夫的现状,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保护了有房一方的房产权不受侵害,却使多数无房一方处于了被动弱势地位。
2. 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结婚之前男方或者女方以个人财产抵押贷款购买房产,已婚夫妇共同还贷款,在离婚的时候房屋产权归不动产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可以就还贷比例请求补偿。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大多数是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但是妇女一般在家庭中承担家务劳作以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对家庭的贡献不可忽视,而男方则以所挣工资偿还房贷,所以在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女方一般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所以很可能房产完全归男方所有,这样一来,妇女的权益势必受到损害。另外,房屋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面临经济迅速发展,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形,多数中国夫妻一生可能只能共同负担起一套房,一旦上述情形发生,一般情况下妇女作为较弱势一方失去房屋居住权,面临居无定所的境地,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三、完善的建议
(一) 统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关于夫妻房产的产权认定的规定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主要强调的是房产所有权归出资一方,分割房产时适当给另一方以财产补偿,或者依照出资比例由夫妻按份享有共有权。但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该不动产所有权就归谁所有,并未排除夫妻共同共有的性质。这样一来两部法律有所冲突,虽然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晚于物权法,在一些案例中应当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也不应一概而论。我认为应当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哪部法律,解决好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
(二)完善立法,以法律保障家庭中弱势一方权利,认可家务劳作在婚姻家庭中的重要作用
正如王勇老师所言,在男权意识仍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个日益“男女平等”的时代,女性仍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大多女性在生活中承担着做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等一系列家庭劳作,很多女性为了照顾家庭放弃了职场上升迁的机会甚至放弃了好的工作,女性这些巨大的牺牲应该进一步得到大众和社会的认可,在法律上应该有相关立法明确承认家务劳作的重要性。比如俄罗斯家庭立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因家务劳动导致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独立的收入来源,该方应当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这在一定程度上由法律认可了家务劳作的地位,更有利于实现公平。
(三)建立夫妻房产登记制度
现实社会中,可能大多数人会觉得“谈钱伤感情”,实际状况也是如此,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男女,如果说要在结婚之前把双方财产划分的一清二楚,难免会使双方心生隔阂;但是正因为夫妻之间房产权益归属的不明确导致了在离婚的时候因为分割房产而产生的错杂不清的矛盾。因此,我认为有必要以法律来强制规定建立夫妻房产登记制度。设立专门机关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职能部门专门负责夫妻房产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区分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以登记房产为主,具体项目可以扩展到包括房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公司股权等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在公权力机关的介入之下,使夫妻房产登记成为一种惯例,防患于未然,减少离婚房产分割的纠纷。
(四)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
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特定情形下,比如分居,诉讼离婚期间,丈夫或妻子一方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具体到房产,就是指在夫妻分居期间或者诉讼离婚期间,夫妻一方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该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俄罗斯有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明文规定,这项制度有利于保护个人所有财产,可以借鉴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
如《人权宣言》所言,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从一生下来,就有追求自己爱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婚姻是保障爱情的法律形式。但是在社会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社会离婚率也跟着提高。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有相当大的进步性,但没有充分考虑婚姻家庭这一特殊法律属性下的具体情形,一些相关规定适用不当很可能刺激夫妻离婚,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努力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立法规定和司法执行,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编号:1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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