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8
论文摘要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渎职罪一章,是三类渎职犯罪之一(后两类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具体有八个罪名,把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作为一类单独的渎职犯罪加以规定,是因为运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从事的职业十分重要,其渎职犯罪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类型的渎职犯罪更加严重,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人们的理解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往往代表着司法权威,是人们心目中的标杆,如果这类人员在工作中有渎职行为,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有着与其他渎职犯罪共同的一面,同时也有着自身不同的特点。本文从我国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从该类犯罪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及相应的完善意见等几个方面来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 司法 渎职 范围 犯罪构成
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概念
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概念,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渎职犯罪是作为独立的一章来进行表述,所有的渎职类犯罪都在同一章,所谓的三类渎职犯罪是为了研究方便而由学界归纳出来的,但是学界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相对主流的意见是将此概念归纳为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的行为。这个说法整体上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相适应,较为贴切的说明了这类犯罪的本质,可以看作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概念。
(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
作为性质严重的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正确的理解该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对于理解该犯罪的本质至关重要,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运用时才能做到有据可依,保证公正。
1.犯罪客体。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司法机关的管理活动,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进行的活动,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认为司法机关的行为都是公正合法的,并且依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关系到司法公正。如果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渎职犯罪,因其行为代表着所在的机关,就会给该机关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损害司法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三种。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处理自己所在只为本来无权处置的事务,或者违规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徇私枉法,使无罪变有罪,有罪变无罪,或者刑事审判中故意枉法裁判的;玩忽职守,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该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的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是该类犯罪的主体,此处的工作人员指的是有编制,履行国家公职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的工作主要是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运用。至于其他司法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履行国家公职的,不能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比如,法院的工勤人员,虽然有法院的编制,但是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能作为该类犯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我国刑法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采用了列举的方法,主要讲了八种,根据这八种犯罪的性质,不同,对成罪的主观要求不同。如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只能是过失。所以,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来具体的划定是故意还是过失。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我国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八种渎职犯罪,目的是打击该类犯罪的发生,维护司法权威。为了更好的实现这样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该条款明确了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处理具体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具体了主体的范围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节省法律资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负有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
通常意义下,涉及到侦查职责,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涉及到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都是公安机关进行,这就给人造成一种侦查人员属于公安机关的印象,其实,这是狭隘的,侦查机关的范围很广,不单单局限于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检察院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也可以自行侦查,此时检察院中享有刑事侦查权的工作人员,也在该规定之列。这些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其工作人员都是负有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负有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
这里指的是检察院,我国的检察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包括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我国的检察制度包括众多的程序,例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等等。这些程序都涉及了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这些程序中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运用公权力,是刑法中规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三)审判人员
这是最主要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常,当涉及到司法机关概念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因为法院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是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我国的法院系统同检察院系统相似,包括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特殊法院。审判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众多工作人员的协作才能完成。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参加,之后还可能涉及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所有这些审判活动的参加人都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都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监管人员
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各级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中涉及对人员的看护监管,国家安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等进行监管的部门。其中,监狱,看守所等是最主要的监管部门。看守所主要看管未决犯,监狱主要看守已决犯,这些机关都是负责对被监管人进行监管,这些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就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综上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十分广泛,划定了主体范围,对于正确的适用法律,对相关的犯罪进行打击十分必要。
三、我国相关规定及建议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案件,这类犯罪不单单涉及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管理秩序,更关系到司法权威。鉴于其重要性,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进行了规定。在渎职犯罪一章,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八种较为常见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进行规定。这是处罚该类犯罪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维护公私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应该注意到,我国关于该类犯罪的规定与其他两类规定同时规定于同一章,其作为一类犯罪的特点并不突出;再有列举罪名并不全面,必然有其他种犯罪没有被归纳进该类;法定刑相对较轻,不利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相关的法制教育滞后,法制观念淡薄诱使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总体而言,我国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和一系列相关制度并不健全,这给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带来不便。
四、相关建议
正因为我国相关制度不健全,在处理这类犯罪时往往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关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立法层面
加强立法,对法律空白进行弥补,对已有不足规定进行补充,调整现行法律结构。因为我国刑法过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列举式的表述,这就必然会导致遗漏。虽然刑法对常见的几种犯罪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社会生活是多种多样的,犯罪形式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单纯的几种犯罪不足以将全部的犯罪概括起来。所以,应该在刑法中增加相应的兜底条款,这样在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时,可以适用兜底条款,不至于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因该类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故在刑法中,应当设专节进行规定,并对该类犯罪进行概括性的总结,以此来突出该类犯罪的特殊地位。
(二)增加相关犯罪的犯罪成本
这就要求相应的提高这类犯罪的法定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共有八种,这八种中,法定刑最重的是徇私枉法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几种都没有超过十年的处罚。这就使得犯罪人在犯罪时的成本小,在比较犯罪所得和犯罪应受处罚后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所得大于应受的处罚,就会在当事人的心里产生侥幸,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者即使发现所受的处罚也在其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从而行为人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加强法制宣传
我国官本位思想盛行了上千年,当今社会这种思想仍然有存在的空间。有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或是受了亲朋好友的拜托,或是为了满足虚荣心,不是踏实的做好本职工作,而是滥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摒弃工作人员队伍中的官本位思想,从思想上杜绝该类犯罪的萌生。
五、结语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一类比较常见并且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法律的权威。鉴于该类犯罪侵犯客体的重要性,故而应当深入对该类犯罪的研究,理解透彻其性质,产生的原因,当前相关规定的不足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是该类犯罪逐步较少,达到预防此类犯罪的目的。
本文编号:11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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