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行司法框架下专车合法性之探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07:18
论文摘要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打车软件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以其实惠与便捷吸引了大众的眼光,一经问世就迅速占据了各大手机应用排行榜的前排。但是,鉴于我国出租车运营资格的管制,使得专车运营一直得不到正名,专车也往往与黑车一词同时出现在公众视野内。
论文关键词 专车 黑车 合法性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1月17日,济南私家车车主陈超通过打车软件从济南八一银座附近载客两名前往西客站,到站下车时被客管办执法人员盘问并暂扣车辆。随后产超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开了听证会,而在事后不久,他就收到了一张2万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超随后起诉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此案,又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无独有偶,自一月份起,沈阳交通局铁西分局开展了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查扣利用婚恋网手机软件从事变相或变相从事非法月租出租汽车运营的私家车若干辆。
同年6月份,滴滴被北京交通委运管局等三部门约谈,明确指出其专车、快车业务,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配备驾驶员,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时间,专车服务,一如其最开始出现在人们视野里的价格大战一般,又一次站在了风口浪尖之上。
据了解,此类专车,车型多为中高档乘用车,司机会为乘客开关车门,并配有免费的饮用矿泉水,种种有别于传统出租车和汽车租赁的服务,深得部分高端消费者的喜爱。然而,这项服务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质疑:的哥抱怨其越线经营、乘客担心安全隐患、管理部门表示尚没专门法规约束。一方面被质疑成“黑车”,一方面却是“专车”良好的市场表现,使得消费者置身其中进退两难,专车,真的就是黑车吗?
二、针对专车性质之探究
对于专车这个新型的打车形式,一时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出租汽车从业者与打车软件一方各执一词:的哥的姐们普遍认为专车没有运营资质,属于黑车范畴,但却仍然以出租私家车为他人使用,运输旅客的形式从事商业运营。但是,专车公司却不如此认为,笔者曾致电某打车软件客服,客服否认了专车是黑车的说法。客服告诉笔者,他们是租赁服务和代驾服务相结合,是新型的服务模式,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据笔者了解,打车软件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通常采取的是四方协议方式,即将车主私家车挂靠到某一汽车租赁公司,然后再由车主挂靠劳务公司,消费者通过打车软件租赁专车,然后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司机,而这个司机又恰好每次都是车主。如此一来,打车软件就可以规避了黑车的风险。打车软件方希望以此方式,将专车的出租车性质转变为汽车租赁性质,以此来规避相关的从业资质等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尽管打车软件极力将自己划分在汽车租赁行业,但是笔者认为通过这种法律漏洞来规避责任的行为是违反法理精神的,是不应该被认可的。
首先,参照《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汽车租赁是不提供代驾劳务的经营方式,《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者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须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且从劳务派遣来说,司机虽然是劳务派遣,但是没有合法的资格证。这个证需要在国家备案才有效,但据笔者了解,现实中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通常打车软件所谓的劳务派遣的司机都是以私家车司机充数,并未取得任何资格证书。
其次,依照《陕西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投入的客运经营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经营者应当携带《道路运输证》”,从性质上来说,虽然专车服务属于客运经营,但是依现实情况来看,专车司机通常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且相关人员没有从业资质。由此可见,说专车服务属于汽车租赁是有失妥当的。
最后,专车相对于出租车而言,不具备乘客路边招手即停,在固定范围内沿途载客等特性。笔者查阅了交通部及陕西省出租汽车管理处关于出租汽车的定义,其中有这么一条解释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问:什么是出租汽车?
答: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释义:出租汽车车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车辆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
2.公安机关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审验合格,且符合行业规定的车型和车体装饰。
3.按照行业规定安装质量合格的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4.按照规定张贴或喷印营运标志、租价标签、经营企业名称等,不得粘贴、悬挂遮挡物。
5.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行业监管服务设备、治安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可以说,比照上面的5条基本要求,专车竟没有一条符合规定,由此可见,专车与出租车,还是有着本质的差别。从法律法规的界定上来说,,专车服务既不属于汽车租赁,又不属于出租车行业,且根据专车的服务方式,其很难取得运营许可证,因此,相较于传统的汽车租赁行业和出租车行业而言,专车属于边缘产业。
三、专车服务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关于汽车保险问题
私家车本不是运营车辆,但是通过专车平台简单的注册,审核和培训,一个私家车车主就可以成为一名专车司机。同样一辆车,作为自用和运营使用,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和概率显然后者更高一些,因此,保险公司对于运营车辆的保费也相较于私家车高,私家车摇身一变,成为专车参与运营服务,但却参保的是私家车保险,这对于保险公司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当发生专车交通事故时,通常保险公司会以私家车违规改变被保险车辆用途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二)消费者权益问题
消费者权益问题可分为两部分审视,一是当消费者与专车司机发生矛盾纠纷,乘客的利益很大可能无法被保障。并且由于专车属于私车运营,经常会出现司机爽单等行为,对此,无论是消费者无可奈何,打车软件方也没有很好的办法来约束司机。二是当专车遭遇交通事故时,谁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专车司机都是私家车司机,且专车培训十分简单,司机个人技术不如出租车司机般专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明显增加,如果专车如果遇到事故或者安全性问题,谁来负责?打车软件工作人员称,由于专车一般都是租赁公司的车辆,出现事故应该首先联系汽车租赁公司处理。但是另一方不这么看,多名专车司机称只是与打车软件方签订合同,对于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专车司机表示,只能以“车”为单位来负责,专车一般也都有保险,负责赔偿;而打车软件方一般不会承担安全责任。双方的表示,又将问题推向了对方。
(三)安全问题
介于专车司机的审查相较于出租车司机的审查更为简便,且没有配备与出租车类似的植入汽车GPS定位装置,而是以手机为定位源,因此在车辆定位上容易出现人机分离,虚假定位的情况。不排除有部分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身份,通过提供专车服务或伪装乘客,预约专车等方式危害乘客或司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务中也确实有此类案件的发生,给消费者和司机敲响了警钟,也给打车软件公司画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四、 “专车”路在何方
尽管,专车行业属于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边缘地带,甚至在法律框架之下属违法行为,但是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整个市场对于专车服务的好评与需求。我们应当看到专车服务的一些优越之处,比如缓解上下班高峰期的交通压力;深化利用车辆资源,优化车辆资源配置,解决“打车难,难打车”等被人民诟病的社会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笔者认为,一棒子打死,有违市场经济原则,因为存在即是合理,专车服务从产生到如今的发展壮大,凭借的不是政府的大力支持或国家的政策引导,而是以自身的服务为起点,顺应市场需求,通过服务抓品质,通过品质传口碑,最终,打破了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垄断,占据了出租、约租车行业的半壁江山。
但是,仅就目前形势来看,专车行业的前景仍旧不明朗:交通部部长杨传堂曾明确表示“永远不允许私家车进入专车运营”;而截至笔者完稿时,备受瞩目的国内专车第一案仍然迟迟未能判决,其中凸显的,是对于专车这一敏感地带的谨慎与迟疑。2015年5 月 18 日,上海市交通委宣布与“滴滴快的”展开合作,成立全国首个专车工作小组,预计将在一两个月内拿出上海专车试点方案,并报交通部。2015年10月份,上海市交委正式宣布向滴滴快的专车平台颁发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许可。这是国内第一张专车平台的资质许可,滴滴快的也因此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网络约租车资质的公司。但是到11月3日上海市交委回复称给滴滴快的公司颁发的证书尚未生效,目前无合法专车。上海运管处处长表示:“只要是行驶证上车辆性质不是营运性质的车辆进行收费营运,不论是网络平台的专车,还是各集散点的私家车,全部属于非法营运的黑车,要依法取缔。”
五、关于专车未来发展的一些建议
在笔者看来,要解决专车的合法性问题,需要从三方面着手:首先,需要明确专车的运营资质,哪些车可以作为专车运营,哪些车不能作为专车运营,然后,在一些城市进行试点,给予专车运营资质,要求专车应有与出租车类似的明显的标识,安装车机一体的GPS定位装置,并且对于司机的工作经历,有无犯罪记录,驾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等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其次,从保护专车司机和乘客的利益出发,明确专车司机与运营平台、劳务租赁公司的关系,当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有损司机、乘客或者打车软件公司利益的事件时,可以有明确的责任方,而不是相互之间的推诿,明确责任主体,对专车司机与打车软件方的关系作出硬性要求,有利于维护三方的权利,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国家对于专车这种新型的“互联网+”产物 进行正确的引导与保护,如果在原有的法律框架内专车性质没有明确规定,能不能通过行政手段以及特别法、司法解释等程序,将专车的性质进行定性,通过硬性手段规定专车、用车平台、租赁及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关系,规定可用作专车运营的车辆范围,完善行政监管体系,使之在法律及政府的监督下有序的运营起来,一来保证了专车市场的稳定有序,二来,可以确保国家利益不蒙受损失。
本文编号:11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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