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利用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07:20
论文摘要 恩施玉露地理标志,是待续开发且具有经济潜能和文化意义的宝库。加大对其利用,是发展和壮大民族品牌战略的一种有效手段,但需求和问题并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恩施州芭蕉侗族乡对茶地理标志恩施玉露利用的特点鲜明。但该乡在恩施玉露茶地理标志的利用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法律权利来源相互冲突、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监管主体角色定位不清晰,公共利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本文认为应从法律的多方面规范茶地理标志恩施玉露的利用,为民族品牌战略中茶地理标志提供可借鉴经验。
论文关键词 民族地区 茶地理标志 恩施玉露
近年来,各地茶地理标志申请和申请注册茶地理标志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数量不断攀升。虽然《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区域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都涉及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但是,在茶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中仍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权益受害的侵权事实频繁发生。直至今日,在茶地理标志利用中,诸多法律问题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恩施州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利用的现状
恩施玉露产于恩施市芭蕉侗族乡以及东郊五峰山,是我国保留下来的一种区别于炒青并且为数不多的蒸青绿茶,其制作工艺十分古老。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以第48号公告批准对恩施玉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从芭蕉侗族乡受茶地理标志保护的恩施玉露现况来看,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品牌已表彰显出一定影响力,在恩施乃至湖北地区也有比较好的推广。同时,恩施州芭蕉侗族乡对恩施玉露的利用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龙头企业带头作用突出
芭蕉侗族当地一些企业借鉴东部发达地区利用地理标志的实践再结合自身资源的特殊性,在发展和推动恩施玉露茶业品牌发展方面做了自身的尝试和努力:现已发展茶园近7500多公顷,百余家茶叶加工企业,产品畅销欧美和东南亚市场。此外,作为“中国茶叶百强企业”的润邦茶叶有限公司,在恩施玉露的生产、加工、包装以及宣传等方面也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润邦茶业有限公司,充分利用并重点培育恩施所独有的恩施玉露,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茶农增收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产地经营规模化效应明显
米田村的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黄连溪村香花岭茶叶专业合作社、朱砂溪茶叶专业合作社先后于2000年、2007年、2015年在芭蕉侗族乡成立。以恩施市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运用“公司+地理标志+农户”、“走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成立恩施市首个农村茶叶专业合作,将恩施玉露作为联系农户与企业的纽带,为茶叶龙头企业提供了符合产品标准的初级原料,将茶农和龙头企业结成了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共同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14年9月,恩施市芭蕉源发茶叶专业合作社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公示名单。
(三)与传统非遗结合紧密
2015年9月30日,以集中展示恩施玉露加工制作从纯手工制作为主要内容分恩施州首家茶叶类专业博物馆——恩施玉露博物馆以及国家级非遗项目恩施玉露制作技艺传承基地在芭蕉侗族乡成立。此外,今年节假日期间,恩施市市委和市政府积极组织采茶、制茶等茶文化体验活动,将茶文化与恩施玉露非遗因素有机结合起来。2014年12月,恩施玉露传统制作技艺被正式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恩施州芭蕉侗族乡茶地理标志利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权利来源相冲突,有损公共利益
就当前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来看,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授予润邦有限公司恩施玉露专用标志使用权,2012年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此外,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已授权十余家企业可直接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权,因其“公共产品”属性,所以更易被侵犯。现今,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的数量庞大而含混,即已存在诸多可能并不具备生产恩施玉露条件的证明商标使用者,这会直接损害恩施玉露地 理标志产生的公共利益及其合法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恩施区域的经济发展。
在对恩施玉露茶叶地理标志利用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二)权利来源相冲突,有损公共利益
就当前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来看,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授予润邦有限公司恩施玉露专用标志使用权,2012年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此外,恩施玉露茶产业协会已授权十余家企业可直接使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集体权利,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然而,却易被侵犯。现今,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使用主体的数量庞大而含混,即已存在诸多可能并不具备生产恩施玉露条件的证明商标使用者,这会直接损害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生的公共利益及其合法使用者和消费者的直接利益,甚至会影响到恩施区域的经济发展。
(三)监管机制欠缺,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
放眼至恩施茶市场各个门面,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恩施玉露并不少见。芭蕉侗族乡各村也已纷纷出现与恩施玉露极易混淆的各类次茶。目前,芭蕉侗族乡仍遵循两个部门来监管恩施玉露实施,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给司法审判造成两难。在对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专有使用权的监督问题上,恩施玉露茶叶协会角色地位不清晰,对茶地理标志使用者取得使用地理标志资格的方式和条件没有“统一性”的安排,利益分配失衡,使得恩施玉露地理标志被低成本地搭便车的乱象大为加重。
(四)传统制作工艺传承困难
虽已经申请国家级非遗保护,但恩施玉露传统茶工艺被保护力度仍然不强,且已面临失传危机。据有关资料分析,芭蕉侗族乡的茶农年龄分布为:六成以上的茶农年龄为45岁至60岁之间,30岁以下的青壮年仅为3%左右。此外,制作恩施玉露需一种古老的蒸青绿茶制茶工艺,技巧难度大,这也是制茶工艺面临失传危机的另一原由。
三、对影响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利用因素的分析
(一)立法对恩施玉露地理标志采取双重保护模式
我国对恩施玉露的保护采用是区别于专门法和商标法双轨制保护的模式二元管理模式,即所谓的“双重保护模式”。这种模式《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证明商标先后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以及注册、保护做了详实的规定。与之平行是,国家质检总局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恩施玉露加以保护。多个法律法规对同一权利客体进行多重保护,,一定程度上更好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引发了一些冲突。双重保护模式下所出现的部门规章、管辖权的冲突,因权限交叉引起的重复保护,必然造成当事人权利的冲突。
(二)地理标志产品为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来源,是影响地理标志产品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的决定性因素。然而,只要产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特有的特定品质,产品来源地的集体成员就可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即集体中每一成员有申请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能。但是,单个的生产者,特别是茶农和部分茶企业缺乏保护和开发这些地方特产市场的能力。将具有特定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恩施玉露的地理标志专用权授予个别生产者也显失公平。因为如前所述,它是属于共有财产。作芭蕉侗族乡共有的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一旦该区域对其合理保护缺乏清晰的制度设计,则其受到侵权损害的权利主体和范围,不是某特定主体而是该区域群体的每一成员。
(三)权利意识不强
经访问,很多茶农、茶叶经销商并不知晓地理标志的权利内容以及利用方式,所以当地不乏有些茶农、经销商、企业忽视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专有权,漠视产品质量要求和公共品牌形象维护。恩施玉露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是产权共有的。“一旦其地理标志受到侵害,由于受侵害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许多单一主体的结合,权利的泛化就可能出现对权利维护无人问津的局面,从而纵容侵权行为的泛滥”。
四、完善芭蕉侗族乡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利用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消费者认知
针对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主体的权利意识和品牌意识问题,应通过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从根本上来促进权利主体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此外,为更好地利用恩施玉露地理标志,应跳脱争抢恩施玉露权利归属的固定思维,转向加大对恩施玉露质量监管,呼应茶叶种植户和茶叶加工厂家积极参与宣传和推广地理标志,让消费者真正认识到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和质量保障功能。 在品牌维护方面,通过采用自媒体、网络等现代化途径宣传恩施玉露地理标志特定品质。
(二)强化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管
保护恩施玉露,最本质和核心的内容应该是恩施玉露地理标志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要保证恩施玉露的特色和质量。恩施玉露产品,不仅应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其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因此,芭蕉侗族乡应加强对恩施玉露生产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可以考虑设立专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制定有关的恩施玉露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行业标准;同时负责对使用恩施玉露的进行全过程的严格监控,以防止部分恩施玉露证明商标使用者,或随意实施商标许可,或为追求经济利益,造成恩施玉露特殊的品质、质量不稳定,引起消费者对恩施玉露证明商标忠诚率下降。
(三)与非物质遗产保护相结合
根据地理标志的内涵理解,任何地理标志产品都是由独特的地理和人文因素所赋予的特定品质。如果只有自然因素,而没有人类的参与活动,不能称之为知识产权。 所以,我们应该深入研究芭蕉侗族乡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并揭示和总结出其制作恩施玉露的程序和规律,进一步挖掘与恩施玉露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继续推动恩施玉露传统制作技艺的传承和继续推动评审实施《恩施玉露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逐渐让恩施玉露和品牌享誉海内外,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的产品信誉。
(四)健全法律制度,注重实施效率
从立法层面上,需要国家和恩施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健全完善政策法规,把品牌建设与和质量管理密切联系起来。如完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律,以法律条例的方式来明确茶地理标志使用资格取得的方式和条件,进一步完善芭蕉侗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完备的法律保护;从法律执行上,政府及其相应职能部门应为茶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利用保驾护航,规范产品标准,对假冒伪劣茶叶生产和销售者进行有效监督。
本文编号:11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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