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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6-06-27 21:26

  论文摘要 企业是现代自由发展情况下企业的破产重整活动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多样,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我国法律也很难统一进行全面的解决。首先,我国法律中对具有担保的债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按照民法的理念,担保权优先于一般物权行使,这几乎已经成为债权清偿过程中的重要法律精神,但是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对这一规定做出了改变,或者说与民法的精神相违背,比如在第75条规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有担保权的暂停行使,也就是说除了因为可能危害债权的情况下,担保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条款的规定明显是限制了担保权的行使,虽然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规定的内容目的是为了给企业一个继续发展的机会,实现企业的正常经营,但是这种不区分一般债权和担保债权的统一性规定明显是不利于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其次,对一般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瑕疵。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一般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制度,只是在第87条规定了其调整后的清偿数额不低于正常破产获得的清偿,但是对于清偿顺序、程序等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再次,对反对破产重整的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存在问题。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中提到在债权人未通过破产重整方案后,债务人可以通过另外条款提请法院通过破产重整方案,但对于不同意破产重整的债权人的权益没有规定如何保护,那么如果破产重整后企业最终破产,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如何补偿等内容,法律都没有明确,这是一个巨大的漏洞,如果不能有效的弥补,极有可能造成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最后,对企业破产重整中新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不明,企业破产重整后,企业要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必定还需要一定的资金或者其他保障,此时就有可能产生新的债权人,但是我国破产法对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不足,比如设定担保的权限、新债权人的认可等。

  三、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益保护

  (一)完善相关法律,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是最好的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针对我国破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完善,首先是对重整程序的启动制度进行完善,在启动该程序的之前设置申请、批准等环节,并明确主体,以此来防止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成为债务人利用的工具,损害债权人权益;其次,对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针对当前担保物权行使不利的问题,必须明确一些问题,比如担保物权在企业破产重整提起阶段、落实阶段的行使方式和标准,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决定行使担保物权的内容,以此来防止债务人利用相关规定阻止债权人的权力行使;最后,完善重整计划,一方面是对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这一调整对应的就是债权人的权益的调整,以此来规范企业破产重整行为,另一方面是在重整方案的制定上进行规定,制定明确的重整计划、科学的落实程序等。
  (二)对借入资本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在破产重整这个企业非常期间,钱款出借人出借财产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那些利息,毕竟此时,借款的风险性很大,而其主要目的也是希望企业能够在重整后重新复活,,一旦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允许这个后担保债权人基于其“借款目的的伟大性”而优先于先担保债权人的话,显然不利于无过错的先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借入资本的债权人在借款时也应该预见到借款的风险性; 但如果允许先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话,这虽然从时间顺序上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无过错的且具有“伟大目的性”的后担保债权人来说,在情理上也说不通。

  四、结语

  企业破产重整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常见现象,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破产重整中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还比较有限,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种市场经济发展正常的状态,不论是对个人、企业或者市场整体都是不利的,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上述观点,但是面对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上述观点可能存在不当之处,需要在社会中不断探索改进。
  总之,破产重整程序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如果对这一制度运用不当必然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另外,破产重整的过程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任何一方主体的权益设置都可能影响到重整程序的进程。我国现行破产法虽对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及其权益保护做了一些规定,但有些规定仍有待加以明确细化与完善。



本文编号:6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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