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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促进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16-06-27 21:26


  论文摘要 自古以来,国家都在提倡反腐倡廉,贪污贿赂犯罪一直以来是国家重点严惩的犯罪对象。但是,到目前为止,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也无法彻底予以清除。现在,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也是普遍存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其掌管的公权力,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自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予以严惩,促进法治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以及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最终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论文关键词 贪污贿赂 法治 依法治国 权力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随着国家权力的出现而出现。权力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权力拥有者的利益与权力对象的利益并非全然重合,因而容易导致权力拥有者懈怠或者利用权力牟取额外利益。从夏商周到现在,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中一直都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明文规定,一直强调反腐倡廉,但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孟子曾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还有我们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曾说:“打虎要打七寸,打虎先要打最大的那只。”因此,目前国家正大力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并且主张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和法治建设。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理论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者单位实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下文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前提。把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使国家的工作人员能够切实的履行该制度的内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创造利益,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信仰者和守护者,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类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国家廉政建设的相关内容,并且造成严重的后果,才认为实施了该类犯罪。但是,就从这方面来说,与新加坡等国家规定的该类犯罪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相对宽松。因为上述国家对该类犯罪的规定是极为严格的,如新加坡,不管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金额为多少,一律认为是犯罪。这可能与某一国家的文化、法治化等方面有关。
  3.本类犯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但有些犯罪是一般主体,如介绍贿赂罪等。该类犯罪一般都是要求特殊主体利用其手中掌管的权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该种犯罪行为,而一般主体是不可能拥有这样的权力来实施犯罪。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应该为国家和人民服务,遵守法律法规,来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威慑力,来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如果该类人员违反了我国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予以严惩。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明知他们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阻碍国家的法治建设的步伐。

  二、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十八大之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是极为严重的。但是,国家一直进行严厉的打击,为什么某些官员还要顶风犯罪。这值得大家思考。而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的新一届领导人更是加大力度来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到目前为止,已经打了百余只“老虎”,可想而知,我国的贪污腐败现象是多么严重。所以只要我国实施法治建设,必须把贪污腐败的现象给予扫除,最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成法治中国、法治政府。
  笔者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予以总结,由下文进行论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私欲增强,滥用职权
  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不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百姓基本上把以利己的个人主义放在首位,导致了人的欲望无限的增加,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部分官员随着其利己欲望的产生,千方百计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其及家人、亲属来获取某些私利,表现出其特权思想和作风。他们可能会认为利用其拥有的权力,获取其想要的利己利益,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根本不会认为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以至于国家财政严重损失和侵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二)对贪污贿赂犯罪现象的处罚不力
  虽然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条款,可能是对这些犯罪的刑罚规定的不重或者达到犯罪所要求的数额较高,导致某些官员对刑法的惩罚不予重视。另外,官员与官员之间可能存在相互隐瞒的现象,导致检察机关不易侦察,增加了对罪犯严惩的难度。所以,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刑法条款一直受到高度的关注。在刑法修正案中也不断修改和增加相关条款,如《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尤其是十八大以来,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款再次进行修改和增加。《刑法修正案<九>》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对相关条款增加了罚金刑,首次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款中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情形,以至于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严惩,促进法治的建设。
  (三)监督体制不完善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实际运行中,人大监督仍要加强,坚持经常性、科学性。根除一些单位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的现象。通过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制约、遏制司法腐败。另外,监督范围过小,导致已建立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并且,监督力量薄弱,一方面,监督队伍的力量单薄,如纪检监察工作非常薄弱,群众举报反映的执法中违法乱纪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各监督机构之间缺乏相互配合,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效能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指出:完善监督制度体制,充分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从而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权力缺乏制约
  权力是使社会公共事务按一定程序和轨迹运作的有效行政手段,又是处于统治地位的一定阶层人们的意志得以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绝对权力造成腐败盛行和政权危机,腐败现象是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结果。但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管理权限逐级下放,使原有的中央高度集权僵硬体系被逐渐打破,调动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这一现象造成了权力纵向的失控。权力纵向失控严重存在,是导致腐败犯罪的一些根源。正如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所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而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线的诱惑。”“人们可以把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所以,我国必须加强对权力进行约束和制约,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保障国家利益和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要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党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与监督。

  三、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必要性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普遍存在,但为了实现我国的法治建设,国家必须对贪污贿赂犯罪予以严厉的打击,使贪污贿赂犯罪者得到应有的刑罚。因为该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需要对其以严惩,为实现国家的法治建设扫清障碍,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予以体现。
  (一)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一个国家贪污贿赂犯罪泛滥成灾的话,那么这个国家可能会趋向灭亡。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权益——国家赋予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正确行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实,贪污贿赂犯罪就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第三者谋取正当或者不正当利益,而获得不正当的报酬。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使国家的公共财产流失,造成国库空虚,以至于国家工作人员占为己有,即国有财产私有化,给国家带来严重的危害;而且给人们也带来了剥夺性的危害,使人们对政府和法律失去信任。贪污贿赂犯罪者的这种行为是无视法律的威慑性,所以他们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做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相适应原则所要求达到的目的。正如从《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在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加重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首次规定了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假释。这就充分说明了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惩,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号召。
  (二)贪污贿赂犯罪是实现法治建设的障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要求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但是必须先把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予以严惩,因为贪污贿赂犯罪现象是我国实现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如果不把犯这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我国怎么能够建设成法治国家。他们都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护者,如果他们自己都不能够遵守,怎么能让我们国家的普通百姓严格守法呢?这简直是天方夜谭。这些人(贪污贿赂犯罪者)知法、犯法是法律的践踏者,如果不把他们给严惩,很难实现法治建设。反之,则促进法治建设。

  四、结语

  笔者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策略,从刑法理论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产生原因以及严惩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我国制定最为完整的法典——《刑法典》,对那些具有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进行大力的打击,消除社会的腐败现象,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的形象。这也是对那些心怀私利的国家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所以,只有对贪污贿赂犯罪予以严惩,才能促进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实施,以及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同时促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和国家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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