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
发布时间:2016-08-04 07:58
论文摘要 民商法指的是中的商品交换是平等的,同时交换的主体也应该有信用。既然是交换,双方就应该互相信任。只有双方都讲信用,交换才能不断的进行下去,因此,信用是交换的基本要求,交换是信用的最终结果,所以交换是以双方存在信任为前提。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特质之一,讲信用是我们从小到大不断强调的要求。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中,信用的珍贵性尤为重要。当下的市场经济存在一些鱼目混珠,尔虞我诈的现象,与我们强调的信用背道而驰,所以,民商法中具有信用性的品格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有多种存在形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法律信用和司法信用等构成了庞大的信用体系。在各种信用关系中每种信用都不是独立的,在这个信用体系中,信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所以,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信用也是市场经济的特质之一。在当下的市场经济中,信用的范畴不断扩大,使民商法能够保障交换主体的利益,民商法也具有了明显的信用品格。
六、 民商法具有利益性的品格
在市场经济中,不同的交换主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利益。商品的交换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利益性。利益是市场经济中追求的目标,有了利益,才能满足生活的基本要求。因此,市场经济就是利益经济,没有利益,那么交易就不会发生,利益是交易的最终目的。追求利益是人类共有的天性和本能,如果没有了这种本能,人类就不会得到发展,甚至连生存都是一个难题,正是由于利益的驱使,人类社会才能不断的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的双方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来作为交换的标准的。他们的行为受到当时市场的影响,,在市场的不断变化中比较着如何得到最高的利益,这种行为使得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利益性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质,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通常是以货币来衡量的,因此,财富的标准就是货币的多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交易的形式变得多种多样,交易不再只是实物之间的交换,同时出现了一些虚拟物品之间的交换,比如股份,证券等。但是,不管是何种形式的交换,其交换的目的都是为了利益。所以,现在的市场经济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它不仅仅是货币经济,同时它也是证券经济。
民商法中的利益性由市场经济的利益性决定。其实,民商法规定了社会财产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本身就是财产法。所以,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观念和制度的创新,民商法的利益色彩在不断的加重。
七、 民商法具有知识性的品格
在当今日新月异的时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就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身的能力。“知识就是力量”,知识能够创造财富,能够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提升都是需要知识来做支撑的。所以说,市场经济的知识性要求民商法具有知识性的品格。民商法中知识性的体现就是知识产权。民商法中增加知识产权法来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保护能够促进他们更好的利用知识创造财富和力量。有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他们将会更加乐于利用知识钻研出一些新的科技与发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丰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民商法中对知识的保护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运用。
八、 民商法具有开放性的品格
市场经济之所以成为市场经济,就是和上个世纪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计划经济中的交换行为和交换主体都是国家和政府规定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各种规章制度都是比较开放包容的,旨在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氛围,能够使各个主体在市场一定范围中自由的进行交易。只有拥有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繁荣起来。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民商法能够保障这种开放性的发展,所以,民商法的品格之一就是开放性。在市场交易中存在激烈的竞争,会有不同的情况发生,所以开放性能够包容各种情况,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但是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开放性的特质,所以民商法中关于开放性的品格还要进一步完善。
九、结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商法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制定出具有符合市场经济特质的品格。民商法中的这些品格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的发展,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经济的进步。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平等,自由,交换,利益,信用是其中最为基本的特质,而多元性,开放性,知识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因此,我国在制定民商法的时候,应该在其中能够反映出市场经济的特质,从而表现出民商法应有的品格。只有这样,我们的民商法才能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能够真正的为市场经济而服务,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提供无尽的生命力。
本文编号:8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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