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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贵州省农村扶贫开发法律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7:58

  论文摘要 “十三五”规划提出了中营造依法开展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
  (二) 加强扶贫开发队伍的建设
  努力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阶段繁重的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快设置贫困乡镇的扶贫工作机构,安排各项扶贫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也要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干部队伍的质量,定期对农村扶贫开发干部进行扶贫工作培训,并进行相关人才的引进,保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高质量。通过加强农村扶贫开发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度,全面准确地对致贫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严格划分扶贫对象和救济对象,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帮扶计划,确保各项扶贫开发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 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强资金项目监管
  竭尽全力去争取中央财政的专项扶贫资金、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等资金支持我省扶贫开发事业。同时,加大地方财政对于扶贫资金地投入,吸引更大范围的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到扶贫开发事业中,并建立起扶贫资金地有偿使用、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对于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集各方力量,充分整合利用扶贫资源,提高扶贫资源的整体效用。要保障产业化扶贫的重点项目投入,也要提高扶贫项目的覆盖面。切实做好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评估等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提升人民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按照《条例》规定,财政、扶贫、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须做好监管工作。
  (四) 努力提高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效果
  让龙头企业、合作社更好地发挥带动作用,组织农民打造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自然条件,并具有地方特色的养殖、种植基地和食品加工基地,提供相关农业科技技术,做好特色品牌建设,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进行产业扶贫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项目时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尽量转变当前部分群众配合度不高、项目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细分各部门职责,全面调动相关部门和贫困农户的积极性,全力推进项目开展,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五) 调整扶贫开发机制
  要着眼于增强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积极转变传统的扶贫方式、手段,从提高贫困群众的自我脱贫能力入手,创新扶贫工作思路、形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协调好贫困农户尽快脱贫与长远生计、典型示范点建设与帮扶全部贫困人口总体推进的关系。坚持产业扶贫与智力扶贫并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宣传好党的各项惠民政策,帮助贫困农户学习掌握实用技术,提高综合素质。
  (六) 加强依法监督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听取专项报告,以人大代表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而各级政府以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以此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更好地完成各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使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取得更大的成效。
  (七) 加快对《条例》地补充与完善
  《条例》实施已经三年多,在此期间我省的扶贫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和我省都在不断出台新的扶贫开发政策,整个扶贫大环境都在不断向前推进变化着,所以《条例》作为我省农村扶贫开发的法律保障制度的确亟需在很多细节上进行补充、完善,以适应于不断变化的农村扶贫开发大环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对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保驾护航的作用,并保障我省农村扶贫开发能在2020年之前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



本文编号:8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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