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初步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1
论文摘要 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是完整产品,对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在申请环节带来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 专利保护
一、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概况
到目前为止,伴随着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逐步完善,一些发达国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相继引入了“部分设计”的概念。1842年《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但是没有明确产品是部分产品还是完整产品。而1980年的In re Zahn裁定,认可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2001年12月在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可以是一完整产品也可以是部分元件。日本于1999年开始实施的新的意匠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产品”一词明确包括产品的一部分,也建立了部分外观设计制度。韩国于2001年7月开始保护部分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规定保护的外观设计都应当是完整产品,对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例如,产品名称为扑克牌,申请人仅提交了一张显示扑克牌正面的主视图,由于单张牌不能单独出售或者单独使用,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因此属于不给予保护的外观设计。
二、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可以理解为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杯把的设计,杯把属于杯子自身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使用的价值,必须依附于杯子本身。
我国是否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对在先申请为部分申请的外观设计的优先权的审查以及侵权判断等方面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例如:1.一些传统产品或由功能限定形状的产品,改进的空间相对有限,通常是对产品的局部进行的改进。但是由于不对部分设计进行保护,这些微小的改进可能通过整体观察而在审查环节不被认可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授权后的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2.企业开发的同系列产品,由于申请时间不同,不能作为相似设计而合案申请,而延后开发出的同系列产品由于为局部改进,在审查环节可能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后续被判无效。这些都不利于同系列产品的保护。3.如果在先申请为部分申请,由于国内不予对部分设计给予保护,且提交的正投影视图不允许有虚线,因此,申请人只能将提交的优先权副本中的视图中的虚线修改为实线,最终在先申请的产品和在后申请的产品不一样而造成在后续维权阶段在国内提交的申请往往无法享有优先权。4.不易于锁定是否侵权的设计要素。目前较为认同的判断是否侵权的做法是将两产品的要点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不引入部分设计则两产品对比时不能快速、准确的锁定相同和相近似的要点。
因此,我国引入部分设计保护不但跟随了世界的发展趋势,而且对中国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如何准确判定侵权等情况也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创新发展。
三、我国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涉及的申请文件提交方式的确定
如何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建议借鉴美、日、韩等的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维持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施行初步审查的前提下,引入对外观设计的部分保护。而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后在申请环节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提交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和简要说明。
请求书中关键是涉及到产品名称的命名。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国家,部分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提交基本上为两种形式,一是以完整产品的名称命名,二是以完整产品的名称结合部分外观设计的部位命名。建议借鉴国外的方式,结合目前我国申请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命名方式,可以采用以完整产品的名称结合部分外观设计的部位命名。例如,带有杯把的杯子。这种命名方式体现了部分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和部位,并且有助于满足准确的给出洛迦诺分类号的需要。
对于部分设计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提交,目前国外有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即部分设计部位采用实线绘制,产品的其他部位采用虚线绘制的方式。我们可以结合目前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提交方式,再另外提交表明部分设计的视图即可,例如,产品名称为带有杯把的杯子,其提交的视图至少应当包含能清楚的表达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申请所应用的产品领域以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的视图,还要包含能清楚表达杯把形状、图案、色彩的视图。这种方式与目前的申请提交视图的方式衔接简单,易于被申请人接受。
简要说明通常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视图。产品名称只需要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即可。产品用途如果需要则可以添加对部分设计的用途的描述,目的是为了一般消费者明白该部分设计的具体用途或者说具体功能等。而设计要点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明确指出为部分设计或者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等。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视图的撰写方式可以保持不变。由上分析可知,简要说明需要调整的就是根据需要用途中添加的对部分设计的具体说明,其他部分的撰写方式保持不变。
四、引入部分设计的保护制度对目前GUI申请文件提交方式的影响
GUI申请归根结底属于部分设计。而引入部分设计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对目前GUI申请文件提交方式的影响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产品名称的影响
目前GUI申请的产品名称采用的也是以完整产品的名称结合部分外观设计的部位命名,例如,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者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这种命名方式与上述第三部分分析的部分设计的产品的命名方式相同,不但表明了部分设计,也表明了部分设计的载体。因此,引入部分设计后GUI申请的产品名称的命名方式可以保持不变。
(二)对视图提交方式的影响
目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六十八号),结合目前GUI申请的视图提交方式可知,GUI申请至少应通过视图清楚地表达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清楚地显示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以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对提交GUI申请的正投影视图以及能体现其余状态的视图依然不允许有虚线以及为区别其他部分而被加粗的线条存在,只能通过完整产品的视图加上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来表示该申请。
而引入部分设计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后,根据上述第三部分的分析可知,GUI申请提交视图的方式依然可以保持不变,其关键帧可以根据表达清楚的需要为一幅,也可以为数幅,但是必须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由此可见,部分设计的引入不需要对GUI的视图提交方式做出调整。
(三)对简要说明提交的影响
目前,GUI申请的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依然遵循申请人的意愿,可以写“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等。但是如果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载体为现有设计,则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以及该界面的用途。引入部分设计后,根据上述第三部分的分析可知,对GUI申请的简要说明的撰写不需要做出调整。
五、引入部分设计的保护制度对目前GUI保护范围的影响
目前外观设计对GUI申请的保护范围为整个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而部分设计由于依托的载体是一完整的产品,其所保护的仍然是该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是表明该外观设计的主要创作部位不再是产品的整个外观设计,而只是该产品整个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因此部分设计的引入并没有影响GUI申请的保护范围,而是和GUI申请的保护范围一样都是该申请提交的视图所表示的范围。
六、结语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是对现行专利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同时对目前申请文件的提交方式也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根据上述对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等方面的分析,为解决目前外观设计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也为了同国外知识产权接轨,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引入对外观设计的部分保护。
本文编号:8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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