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试析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2

  论文摘要 抵销抗辩在诉讼中一般都允许合并审理,但是在仲裁程序中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实务中也没有一致的做法,本文尝试对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利弊进行分析,对合并审理的基本理论和可行性进行论述,并就抵销抗辩我国在仲裁实践和立法提出相关意见。

  论文关键词 抵销抗辩 合并审理 意思自治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纠纷解决方式。意思自治是仲裁程序的重要原则,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可以合意达成仲裁协议,可以约定提交仲裁的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纠纷也日益复杂化,传统的仲裁只是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某一次纠纷的解决,当某一方当事人可能同时面临着多个案情相关、结果也相关的争议时,通过诉讼途径,法院一般会允许通过合并审理来解决。通过仲裁途径呢?是否也允许合并审理?特别是当出现一方当事人就某一纠纷提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抵销抗辩时,仲裁庭又能否合并审理呢?本文将围绕撤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的利弊、可行性展开讨论,以及提出我国就此问题在实践和立法的意见。

  一、合并仲裁和抵销抗辩权概述

  (一)合并仲裁
  所谓的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在一起,在同一个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争议的做法或过程。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产生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是仲裁却只是在双方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输了的一方,需要通过另一个仲裁程序或者程序向第三方追偿,有可能出现同样的事实,不同的结果的局面。也就是说,同样的争议事实,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仲裁结果。而合并仲裁是就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学术界认为合并仲裁的优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避免了同一事实在不同的仲裁程序中得到不同判决。第二,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合并仲裁的弊端主要有以下:第一,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违反了仲裁秘密性原则。综合利弊分析,多数学者认为应该扬合并仲裁比利而避合并仲裁之短,建立合并仲裁制度。
  (二)抵销抗辩
  在民法上,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使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相互抵消的制度。它的优势体现在能够保障债权的实现,保障先为清偿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因清偿行为而蒙受损失,同时体现了效力原则,免去双方当事人相互给付所带来的麻烦。抵销抗辩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的旨在部分或者全部抵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对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抵销抗辩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被告的抵销抗辩成立,应该判决在抵销数额范围内予以抵销;如何抵销不成立时,则应该判决原告胜诉。

  二、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的利弊分析

  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抵销抗辩,但是当事人能否在仲裁当中主张抵销权呢?目前我国仲裁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也就是说在仲裁中,,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是可以合并审理的,但是没有明确指出仲裁庭是否可以把抵销抗辩合并审理,在仲裁中合并审理抵销抗辩有利也有弊。
  (一)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的优点
  在仲裁中合并审理当事人的抵销抗辩主要由以下的优点:
  1. 避免了在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中对同一纠纷作出不一致的裁判。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而提出的抵销抗辩如果不能在同一的仲裁程序中予以解决,被告可能会起诉或者另外提起仲裁,由于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很有可能结果是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显示出了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
  2.能提高仲裁效率,同时也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成本。当事人希望能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纠纷,这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体现了仲裁存在的价值。仲裁的当事人很大一部分都是是商人,他们发生纠纷时喜欢选择仲裁,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仲裁的效率高。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合可以把很多仲裁步骤合并进行,从整体上节省发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由此也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达到了经济、便利的目的。
  3.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还有利于被告利益的保护,防止仲裁程序被滥用。如果被告的抵销抗辩不能在仲裁程序中得以合并审理,被告就会将抵销抗辩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而在此诉讼期间如果原告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即便被告在另行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获胜,原告的财产很有可能已经转移,被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的缺陷
  当然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最大的缺陷是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破坏。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1.严重违反民事法律当时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向仲裁院提出仲裁的根据市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仲裁的范围也是明确规定的。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被告提出的抵销抗辩是意思自由原则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就抵销抗辩合并审理达成一致,但如果是仲裁庭强行合并审理,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则有为意思自治的民事原则。
  2.违反仲裁秘密性原则。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去解决纠纷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仲裁不公开审理,具有很强的秘密性。如果将被告提出的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当该抵销抗辩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时,将打破仲裁程序的秘密性,违反仲裁的秘密原则。
  通过对抵销抗辩能够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抵销抗辩的合并审理有诸多的优点,有利于避免在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中针对同一事实作出不一致的裁判、体现了效率价值,以及有利于对被告利益的保护和防止仲裁诈骗。从而实现仲裁的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效率价值。另一方面,抵销抗辩的合并审理又有其弊端,它的致命缺陷是对程序正义价值的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我们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抵销抗辩的时候更要谨慎,针对合并审理出现的问题,必须限定必要的条件,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其正当程序。



  三、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的理论基础及可行性

  (一)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的理论基础
  仲裁就应当具有仲裁的特性。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合意的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公正和效率是仲裁的核心价值,理想的状况是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以及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机地结合在公正和效率之下。仲裁程序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最根本的特征,仲裁协议的签订必须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平等协商,不能把一方的意思表示强加给另一方。这也是反对将抵销抗辩合并仲裁的学者提出的重要理由。
  虽然仲裁的理论和实践都在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也不能否认效率和公平价值在仲裁程序中的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不能滥用手上的权力,因此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受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在不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允许被告在仲裁程序中将抵销抗辩合并审理,是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因此,要坚持效率和公正,就不应否定有条件的在仲裁程序合并审理抵销抗辩,而且这种抵销抗辩合并审理要体现当事人的仲裁合意。
  (二)抵销抗辩在仲裁中合并审理的可行性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仲裁法》第27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这里的反请求应该可以理解为包括抵销抗辩,仲裁法也没有规定仲裁庭可以就此进行合并审理。笔者认为在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是可行的,前文对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的利弊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结论,合并审理的利大于弊。反对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者可能认为,如果仲裁庭合并审理抵销抗辩,原告可以以《仲裁法》第58条第二款:“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为由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申请不予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仲裁庭在合并审理抵销抗辩时应该符合以下的条件:
  1.该抵销抗辩符合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要属于仲裁的范围,也就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不是仲裁受理范围,则就算是当事人合意,也不可合并审理。其次要符合民法规定的抵销要件,既可以是符合法定抵销的要件,也可以符合合意抵销的要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合意抵销的情况下,不能超出法定的仲裁范围。在是否要和仲裁事项有关联性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抵销抗辩不一定需要和仲裁事项有关联,但是一定是没有过诉讼时效。
  2.原告同意或者没有明确提出异议。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就原告的仲裁请求提出了抵销抗辩,原告明确提出了异议,那么仲裁庭就不可以将抵销抗辩合并审理,这里主要体现双方当事人和合意。仲裁庭将合并审理的意思告知原告之后,在原告没有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原告已经默示仲裁庭有管辖权。
  3.被告必须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在提出抵销抗辩的时间上,笔者认为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仲裁讲究效率,如果允许被告随时提出抵销抗辩,必要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因此,必要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又要符合效率原则,笔者认为,被告提出抵销抗辩的时间应该被限制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

  四、结语

  从前文的利弊分析中,我们清楚认识到,将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是利大于弊的,只要被告提出抵销抗辩的条件既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并审理是可行的。而现行的《仲裁法》并未对合并仲裁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不过《仲裁法》第27条规定具体体现了被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反请求。同时多数学者对合并仲裁持肯定态度,认为合并仲裁可以避免矛盾裁判和体现效率价值。因此,在未来仲裁法修改之时,应该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合并仲裁,当然包括将抵销抗辩在仲裁程序中合并审理。



本文编号:8325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25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e92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