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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韩国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3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年化社会,在老龄化趋势和家庭结构变化的背景下,出现了空巢家庭和失能老人数量增加等问题,仅靠基本的经济保障是无法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的。本文通过分析韩国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再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提出对我国老年人护理保障相关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韩国 老年人护理 保险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6.96%,60岁以上人口达1.3亿人,占总人口数量的10.2%,以上比例按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已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但是并没有对老年人护理的相关制度进行详细规定。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推广商业护理保险相关业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社会对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等原因,不能将老年人护理问题全部交付于商业护理保险。德国、韩国、荷兰等国家为了应对老龄化现象所带来的护理问题,都纷纷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韩国作为与我国家庭传统文化相近的国家,在2000年进入老龄社会之后,已于2008年开始正式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本文将会对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继而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一、立法背景

  由于寿命的延长和生育率的降低,韩国从2000年起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韩国社会老龄化趋势的严重带来了诸多问题。首先是老年人护理需求激增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康复能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弱,而患上慢性病的几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根据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的统计,预计到2020年韩国需要看护的老人数量约为114万人。其次是韩国家庭护理模式逐渐产生变化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家庭走向职场,女性作为家庭护理担当的作用正在减退,韩国政府认为家庭护理功能的减退要通过社会力量进行补充。最后是已有的看护服务无法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的问题。在颁布《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之前,韩国已有的老年人公共福利机构数量较少,容纳人数有限,主要针对的是无法达到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并且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
  为了应对老龄化趋势所带来的各项挑战,韩国政府于二十一世纪初开始着手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从2003年开始,韩国的保健福利部开始成立“老人公共看护保障推进企划团”。2004年成立了看护保障制度的实行委员会,委员会通过企划团的最终报告书开始对老人护理保险法律进行着手设计。2005年至2008年期间,开始老年人护理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2007年韩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内容概述

  (一)主体内容
  根据《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的规定,韩国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实施机构是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该组织具有完善的医疗支援设施,在韩国各地都设立了分部。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除了向被保险对象征收保险费用,还设立了专业的护理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护理对象进行护理等级认定。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与社会健康保险的保险范围相同,但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只有在达到65周岁之后才可以享受护理保险,65周岁以下的保险对象只有在患有特定老年疾病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护理保险给付。当被保险对象向国民健康保险管理组织提出护理申请之后,组织的工作人员将会亲自上门查访申请人的家庭,对申请人的身体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出具身体状况报告。各个地方的护理保险判定委员会将会根据身体状况报告以及医生的诊断书做出是否允许申请人成为护理服务对象的决定。
  (二)费用承担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由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费、个人三者承担。国家承担预算护理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广域市道 和地方自治团体也会承担一定的份额。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健康保险费一起征收,征收的公式为健康保险费乘以护理保险费率,征收后的护理保险费与健康保险费独立计算管理。个人承担的护理保险费用根据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来计算,机构护理的给付方式需要个人承担百分之二十,家庭护理的给付方式需要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可以减少一部分的个人承担金额。
  (三)给付方式
  根据韩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规定,老年人护理给付方式有两种,以实物给付为主,较少的现金给付。实物方式分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是指由护理人员到护理对象家中开展护理服务。居家护理主要由五类护理项目构成,一是护理人员上门帮助护理对象进行日常生活,打扫房间及购买生活必需品;二是护理人员利用专门配备洗澡设施的车辆来为护理对象提供洗澡服务;三是专业护士根据医生的指示上门为护理人员进行一般的辅助医疗活动,例如口腔方面的辅助治疗和咨询;四是护理机构在家中无人照顾老人时,对老人进行一段时间的短期看护;五是在白天或者夜晚的某段时间内,将老年人托付到老年人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无法在家享受到的专业服务。机构护理则是以老年人入住老年护理疗养机构内容。韩国现金给付方式较少,主要针对居住在偏远地区或者护理设施较为缺乏地区的老年人。
  (四)护理人员的职业认定
  护理人员的专业程度是保证护理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韩国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必须在一系列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后,最后通过资格考试来确定护理资格。韩国的护理认定资格分成两个等级,第一种等级是护理人员可以为需要护理的老人提供身体活动方面的服务,第二种等级是护理人员帮助老人进行日常生活的服务。韩国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对护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做出了规定,根据护理机构规模大小的不同配给不同等级的专业护理人员,还对护理对象的护理人员数量进行规定,例如每2.5个护理对象需要分配一名护理人员,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护理对象每3个需要分配一名护理人员。

  三、对我国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对老年人护理保险进行专门立法
  法律是一项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老年人护理保险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本着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性质的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并以商业护理保险作为我国老年人护理保险的重要补充部门。故笔者建议将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归类至社会法范畴下,再由《保险法》、《合同法》来调整商业护理保险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二)对老年护理保险管理机构的启示
  韩国为老年人护理保险的实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业的医疗人员和设施,这样做既减轻了其他社会保险部门的压力,又保证了老年人护理保险管理的专业化。我国可以采纳专门机构的方式来实施老年人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依托现有的、基本覆盖的医疗保险网络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老年人护理保险管理机构,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管理工作。
  (三)对老年护理保险给付方式的启示
  韩国存在着以实物给付为主、较少现金给付为辅的护理服务给付方式。我国在对给付方式进行设想时,应该考虑到我国面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医疗设施比较齐全,故笔者建议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多提倡实物为主的护理给付方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而言,医疗较为落后,护理机构较少、服务水平也比较低,故笔者建议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多采用现金给付等方式。
  (四)对老年护理保险专业人员方面的启示
  通过对韩国护理保险法律的了解不难发现,对护理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是护理质量的重要保证。当我国在开始建立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的同时,应该建立起符合我国特点的护理服务标准,例如对于护理人员的专业标准、对于护理机构的评定标准等等。重视对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不仅能很大程度缓解护理人员缺乏的现状,提供就业机会,还能对老年人护理保险的专业性提供保障力量。



本文编号:8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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