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室内装修污染的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16-08-04 08:09
论文摘要 在现代生活中,时尚的室内装修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然而,人们在享受装修带来的便利与舒适的同时,也受困于装修污染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这使我们不得不关注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一旦成为受害者,该怎样维护自己受损的权益。
论文关键词 室内装修污染 违约责任 产品责任 维权方式
一、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概述
(一)室内装修污染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室内装修污染是人们在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是由人们的室内活动以及室内家具、装饰材料等释放出的污染物质引起。简言之,“室内装修污染是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空气污染。在室内装修活动中,容易造成空气污染的物质主要包括甲醛、苯系物质、酚类物质以及放射性石材等。其中,甲醛是最常见的污染物,而我们装修过程中经常用到的大理石、花岗岩等石材都含有不同程度的甲醛。此外,装饰材料中经常会用到各种有机溶剂,比如丙酮、甲苯、醇类物等,也都是会导致人体生理和心理病变的污染物质。
2.噪音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室内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会严重干扰居室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甚至会诱发多种疾病。此外,装修过程还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和固体废弃物,其中所包含的甲醛和各种放射性物质,也都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3.光污染。光污染主要是由一些平滑反光强的物体(如玻璃墙面、镜面等)对太阳光或其它人造光源的强烈反射所引起,还有装饰照明灯具的强烈明暗反差,造成对人们视觉的过度刺激,从而形成一种污染。
4.设计缺陷污染。设计缺陷污染是指在装修过程由于对室内隔断、通风采光设施等进行了不合理的设计,从而影响到室内空气和通风状况,进而对人们的身体舒适性和心理感受造成影响。
(二)室内装修污染的特点
与一般的环境污染相比,室内装修污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空间的密闭性。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其影响的范围较为广阔;而家庭装修是在居室内进行的,因此其污染范围仅局限于特定居室的内部空间,对居室周围的环境一般不会造成影响。
2.受害者人数较少。一般环境污染因其致害地域的广阔性造成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往往发生集团诉讼;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的受害者人数较少,一般只有在房屋内居住或者经常活动的人员会受到污染侵害。
3.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认定。与一般环境侵权相比,室内装修污染造成损害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且困难的问题。通常来讲,从建造房屋到装修装饰的整个过程中,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家具以及其它装饰材料都有可能含有污染物质。因此,如何认定污染物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变得尤为复杂。
4.污染物种类多、危害大。一般的环境污染大多是由单一的污染源导致的,比如河流污染一般是由河流上游的污水排放或者生活垃圾所致;而室内装修污染物的种类繁多,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材料、强光、噪声等都属于装修污染物。
二、室内装修污染的法律后果
室内装修污染的致害方应当对受害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受害方与装修单位签订有装修合同时,,是否产生两种责任的竞合?如果将其归为侵权责任,那么它属于环境侵权责任还是产品责任?
(一)室内装修污染与违约责任
在装修单位与消费者之间签订有装修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一旦受到装修污染损害,可以依据不同的合同约定要求装修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如果双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装修合同,那么装修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服务以及装修装饰材料均具备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者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作为装修合同的承揽人,装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定作人提供专业化的装修服务,向其交付安全、舒适的房屋。如果装修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操作,或者违反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不适当的装修操作,进而导致房屋的装修质量存在瑕疵(常见如光污染、设计缺陷污染等),那么消费者当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二,装修单位提供的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最基本的要求是这些材料中不应含有容易致人损害和导致环境污染的物质,或者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应超过相应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否则,即使装修单位最终交付的房屋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或者相关标准的规定,装修单位也要为其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如果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存在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那么定作人的合同目的可能无法实现。
其次,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包工包辅料的装修合同,那么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因为在这种合同框架下,装修污染既有可能是消费者所购买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也有可能是装修单位提供了不合格的装修辅料的原因。这就需要先准确地找到污染源,确认污染物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再追根溯源,确定相应主体的责任。如果是装修单位提供的辅料造成污染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包工包料合同框架下的责任方式相同。如果是消费者自己购买的装修材料导致污染,消费者也可以要求装修单位承担一定程度上的违约责任。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第256条对具备专业知识的承揽人特别规定了其负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并在发现有不符合约定时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的义务。这是源自于法律对于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因此装修单位如果对消费者提供的装修材料未尽检验之责,或者对于不合格的材料未及时通知其更补,由此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也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包清工的装修合同,即所有原材料均由消费者提供,那么在发生装修污染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半包合同框架下消费者自己购买装修材料导致污染的责任方式相同,即装修单位负有对原材料进行审慎检验和及时提醒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消费者自行购买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装修材料的销售者理所当然地需要依据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室内装修污染与侵权责任
1.装修材料污染损害构成产品责任。由于室内装修污染致使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致害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大部分室内装修污染是由于装修材料存在缺陷从而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亦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装修材料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的产品范围。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不包括未附加人类劳动的天然产品,也不包括精神产品、不动产等。装修材料完全符合上述外延的界定范围。其次,装修材料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按照形成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在投入流通之前即存在的缺陷和投入流通之后产生的缺陷。按照缺陷的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装修材料在投入流通之前如果存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情况,即表明其存在缺陷。再次,存在损害事实。因装修材料存在缺陷,致使消费者财产受损,或者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甚至付出生命,这些损害事实足以构成产品责任;但如果是装修材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装修材料本身的损害,均不构产品责任。最后,装修材料的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室内装修污染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因此必须确定产品缺陷是引起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产品责任才能成立。
2.装修材料生产者的严格责任。装修材料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装修材料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其生产者须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该法第29条的规定来看,装修材料生产者承担的责任属于严格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产品尚未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相应的缺陷,或者即使存在缺陷但以当时的科技水平尚无法发现,否则该产品一旦产生侵权损害,无论其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宗旨在于平衡产品供需双方的权益。因为相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产品的生产者在有关产品信息的掌控方面显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在实践中,生产者一般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将相应的损害风险计入生产成本,或者投保相应的产品责任保险,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转嫁风险。而且自产品的设计、研制、投产和制造等整个过程中,生产者始终处于主动的、积极的地位。 法律规定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也可以促使其加强对产品生产的管理,积极进行高新技术的研发,从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装修材料销售者的混合责任。这里的混合责任,其实是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结合。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装修材料的销售者在不同的情况下,须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首先,如果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但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行为导致产品出现了危及消费者的质量问题,那么销售者应当对其过错行为负责,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其次,如果产品本身即存在质量缺陷,但是销售者在购进时并未履行法定的检查验收义务,而且在将缺陷产品售出之后,又不能指出相关的生产者和供货者,那么此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赔偿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这样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可以有效地促使销售者尽快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的进货验收制度,促进产品流通渠道的健康发展。
三、室内装修污染受害者维权方式的选择
(一)传统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行和解。发生装修污染损害之后,受害方与装修单位之间针对如何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最终通过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装修污染纠纷。这一做法在现实生活中占有较大比例。
2.调解。调解即由第三方中间机构主持争议的双方就污染损害进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解决方式。在这一过程中,由谁担任调解人直接关系到调解活动的最终成效。笔者认为,调解人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的中立组织担任,比如我国各级司法部门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即是比较好的选择,当然如果有从事室内装修领域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将可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3.仲裁。由仲裁机构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装修污染争议进行“一裁终局”式的裁决,这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相对于诉讼程序对证据科学性的严苛要求而言,仲裁方式更加灵活、便利,也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4.行政处理。行政处理指发生环境污染侵害之后,受害方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并就相应的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其本质是一种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当然,由于行政机关就此作出处理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因此,属于民事性质的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5.诉讼。诉讼指消费者在受到装修污染侵害以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裁判。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收集,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程序也更为复杂冗长。但是,当穷尽了自力救济、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方式后,诉讼救济方式就是最后的也是最正式的方式了。
(二)违约与侵权之诉竞合时的优势选择
如前所述,室内装修污染损害既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也从立法上明确了责任竞合的概念,并赋予了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救济途径的自主选择权。就室内装修污染而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责任主体不同。在装修活动中,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装修单位以及建材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而违约责任只是针对特定的主体,即签订装修合同的相对方,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生损害结果,即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已经明确受到了损害,否则侵权责任就无从谈起;而违约责任则不以损害结果的产生为前提,只要装修单位实施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即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
第三,举证责任不同。在遭遇装修污染之后,如果消费者选择提起侵权之诉,那么需要就其受损害的事实以及装修污染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而装修材料的生产者则需要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果消费者选择提起违约之诉,那么一般应遵循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消费者对装修单位的违约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涵盖了消费者因装修污染而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包括精神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除此之外,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还体现在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等诸多方面。由此可见,受害者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依据《产品质量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也会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侵权之诉的范围要比违约之诉大得多,因此原告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依此提起诉讼,将有可能获得更好的救济。而违约之诉虽然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风险较小,但获得的赔偿也相应较少。因此,违约之诉应当是受害者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受害者选择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多重考虑,寻求最优的途径。
本文编号:8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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