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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当前物流业立法的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1

  论文摘要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不同存在各自的倾向性,这使得不同地区对于物流立法和政策的关注点各不相同;同时也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区物流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要求各地区适用同步的物流法律规范也不切合实际。因此,我国的物流立法,不应急切追求完全统一,而是应该在国家制定综合性物流法律规范明确物流基本法律原则的基础之上,给各地区留有一定的灵活立法的空间,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基础和条件,探索性地制定一些符合本地区物流发展实际的物流地方性法规。
  (三)物流法与物流政策相辅相成
  目前,我国对物流业的统一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如国家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政策相比于法律具有灵活性、效率性的特点,但是物流政策不等于物流法,,不能以政策取代法律。我们在适用法律和政策时,应明确二者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物流法律是物流政策效力的基础。政策不能违背法律,必须在法律的支持和基本框架下运行。其次,物流政策在功能上是物流法的补充。物流法律规范通常为稳定,并具有滞后的特点。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造成了法律空白。物流政策反应速度较快,可以较快的对新生事物进行管理。再次,未来物流法律制定中应体现当前物流政策中对物流业总体持支持和鼓励的积极态度这一思想,比如逐步放宽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审查,统一并降低税费等。
  (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标准化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但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订法定标准。在笔者看来,这虽然说明了我国物流行业发展的滞后,但同时也是我国直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契机。通过在运输、仓储、货物配送、信息交流等方面与各国的物流企业进行沟通,建立与国际标准统一的国内标准无疑能够降低国际贸易沟通的难度。因此,我国应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政府、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等各物流主体在物流标准化的普及和推广工作中的责任,制定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完善物流标准国际化建设的程序,从而规范物流市场,保障物流业的公平竞争和快速发展。 



本文编号:8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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