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1
论文摘要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绝大多数国家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有待进一步强化。对此,需明确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敦促相关人员自觉履行所负义务。另一方面,法定许可报酬的收转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开展著作权法定许可报酬的收转业务。但目前,法定许可报酬的收转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混乱,如一些非法收转机构截留了大量费用,有些著作权人对收转信息也了解较少等。对此,应尽快完善收转机制,出台配套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并要不断提升收转信息的透明度,为著作权人提供信息查询的相关渠道,不断实现信息的公开化,,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应逐步完善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对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侵权者主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若侵权行为有损于公共利益,则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可见,一般而言,著作权人维权的主要途径是诉至法院,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权利人因诉讼成本过高等因素,即使明知了自身权益被侵犯也未不愿走诉讼之路。很多侵权者也正是抓住了权利人的 “厌讼”心理,无所顾忌地进行着侵权活动。基于此,建议对侵权行为增设行政处罚措施,如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使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侵权行为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据此,不仅有利于规范法定许可使用,也有利于更便捷、高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编号:8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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