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再议权利冲突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1
论文摘要 权利冲突具有普遍性,普遍存在于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而权利冲突问题本身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长久以来,如何有效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一直为中国法学界所关注,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试图建构一个科学、严谨的体系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初步讨论权利冲突的本质、原因及解决方法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对于权利冲突的理解与认识。
论文关键词 权利冲突 应然权利 习惯权利
权利冲突具有普遍性,普遍存在于社会运行的各个环节,而权利冲突问题本身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长久以来,如何有效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一直为中国法学界所关注,先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试图建构一个科学、严谨的体系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初步讨论权利冲突的本质、原因及解决方法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对于权利冲突的理解与认识。
一、 权利冲突的本质
“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这个概念仅从一个侧面或一个角度揭示了何为权利冲突,但是对权利冲突概念的把握,从定义的角度入手是至关重要的。基于我们对权利冲突概念的把握,我们可以总结出权利冲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冲突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之间,这是权利冲突产生的一个形式前提。仅存在一个权利不会产生冲突,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同时出现时冲突就可能产生。
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只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均具有法定性时才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只要其中一方或双方为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或者现实的权利,权利冲突就不会产生。
3.在权利冲突中,只能保护一方的权利,或者是保护双方的部分权利,而不可能对冲突着的权利均进行保护。因此,在解决权利冲突的时候,总会损害一方利益保护另一方利益,或者保护各自的一部分的利益。
4.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对权利边界规定的不明确性所致。简言之,权利冲突应该是在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执法或者司法层面发生的利益之间的冲突。
由此可知,权利冲突是权利之间的冲突,若要探究权利冲突的本质,必须对权利的含义有较为深刻的认识。目前学术界对于权利的认识大体可以分为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力量说、可能性说、选择说、正当理由说等九种学说。这些学说对于权利的解释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了权利自身的特性。但每种学说很难全面揭示出权利是什么,只有将它们综合起来才能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的概念。通过学者们在其研究成果中列举的案例以及结合权利冲突自身的特点,权利冲突是以权利冲突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或者是利益和价值综合起来的冲突。
其一,权利冲突是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权利背后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在社会生活的具体个案中,权利背后的利益被具体化了,不在是抽象的,而是变得看的见、摸得着的利益。每个法律上的个体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最大利益的权利,都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由于不同个体追求的利益的不同,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其二,权利冲突是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需求,是客体满足主体的程度。作为主体的人的追求是多元化的,这就导致了价值的多元化,在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多种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价值,使得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变成了必然,,表现出来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在“钢琴噪音案”中,一方认为钢琴声是美幻绝伦的音乐,可以排解心中的苦闷,根本不是噪音,而另一方则认为琴声影响到自己的休息,打破了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毫无疑问就是噪音;在储蓄所遭抢劫案中,银行认为,银行职员应当有生命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誓死捍卫银行的利益,保护国家财产,银行职员则认为自己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不用再受到惩罚,不用履行法律之外的任何义务。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由于主体之间价值的不同所导致的权利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原因
权利是存在于思维中的、观念中的抽象的概念。各种权利在思维中独立的存在着使得这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区别,原因在于权利有自己的边界。正是因为权利有自己的边界使得此权利与彼权利相互区别而能够在思维中独立的存在。鉴于此,我们在思维中给权利划定一定的边界,以此来区分此权利与彼权利。以上从思维和观念的角度分析了权利存在边界才是的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在思维中分离开来。
从人的社会属性的角度分析也可以得出权利存在着边界。人具有社会性,这是由人类社发展中几千年的制度文化以及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作为个体的人有着各自的利益,只有这些利益得到满足时,人才能自在的存在。假设没有一个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规则体系存在,个体的人就不能维持其独立存在的利益,个体人所构成的社会也就无法运作,社会将不复存在。因此,规则背后的权利体系就是对人的独立存在的利益的保护和认可。由此不难的出:利益的冲突是权利冲突的本质,法律通过赋予不同主体不同权利的形式对有限的社会利益进行界定和分配,而权利边界界定和分配的模糊性导致了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与权利的特点也有关系。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力量,与法律义务相对。基于此,可以得出权利具有涉他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1.权利的涉他性。权利在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同时不是自足的而是具有涉他性的。原因在于权利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权利不会存在于单个的主体之间,而是存在于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并且只有在主体之间才能获得权利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当主体与主体之前的关系不存在时,权利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根基。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主体在行使权利同时必须有另一主体履行义务,只有这样权利义务体系才能保持动态的平衡。
2.权利的排他性。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总是要排除外在的阻碍使其自身得以实现。权利排除的阻碍既包括与自己指向同一对象而性质上对立的权利,也包括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而侵犯权利主体的权利。前者是权利排他性的主要含义,权利在排除存在于同一客体上的且与自己在性质上相对立的权利时自己才能得以实现。假设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时,那么两个所有权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存在于该物之上的任何一个所有权都不能实现自己。后者即所谓的排除妨害,权利排他性表现的另一方面是产生出他人违反义务时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请求权。当权利主体的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行使该权利遭受侵害时而产生的请求权,要求侵权主体履行义务或者请求司法机关给予适当的保护。
三、 权利冲突的解决
权利根源于社会冲突,是一个存在于思维中的、观念中的概念。各种权利在思维中独立存在使得这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区别,原因在于权利有自己的边界。正是因为权利有自己的边界使得此权利与彼权利相互区别而能够在思维中独立的存在。鉴于此,我们在思维中给权利划定一定的边界,以此来区分此权利与彼权利。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冲突的一种方法将思维中的、观念中的权利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使之成为合法的、正当的权利后,由于对思维中的权利边界不能够清晰的把握以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导致对权利的边界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当人们行使边界具有模糊性的法律权利时,权利冲突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法律本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也是导致权利边界模糊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自身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可以针对同一类案件反复适用,这是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所必须具有的本性。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抽象性使得人们不能在自己的行为预期与行为结果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权利冲突也就产生了。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使人们对语言的理解和把握的不一致也会导致权利冲突。我们通过语言与人交流,语言使我们相互的了解和把握彼此的世界。而语言的模糊性使得权利边界产生了模糊性。语言之所以具有模糊性在于语言就有“能指”和“所指”两个方面的功能,但在多数情况下,“能指”功能和“所指”功能是相分离的。法律的本性要求其具有高度的确定性,不得有半点的模糊性,但通过语言表达的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1.立法途径解决的思考。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对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界定,消除权利之间边界的模糊性,达到化解权利冲突的目的。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使得立法机关解决权利冲突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法律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避免因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抽象性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二是通过新的立法法律解决已经产生的权利冲突,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2.司法途径解决的思考。法官在司法审判程序中对于因权利冲突中的权利边界进行重新划定,关键在于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从而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在司法程序中解决权利冲突的优点在于其针对的是司法审判中的个案,能够及时化解双方纠纷解决社会矛盾,能够较快的解决由于权利冲突而产生的民间纠纷。该途径化解权利冲突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权利冲突;二是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缺乏法律根据又无司法解释的权利冲突,根据司法审判的精神和审判经验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解决权利冲突。
四、结语
综上所述,权利冲突是由于权力边界的模糊性所导致的,是行为主体利益和价值的冲突,通过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来划分权利的边界,是解决权利冲突行之有效的方法。
本文编号:8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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