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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万能论刍议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法律是调节社会秩序有效手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都具有自身的优点也不可避免的存着一定的缺陷。近些年来,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人们法制观念逐步增强,很多人开始对法律盲目推崇,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它可以解决社会上的所有问题。本文持有不同观点,基于法律万能论的缺陷,从法理角度剖析法律万能论的不足之处,有助于人们避免在处理社会问题的过程中盲目地迷信法律,进而能够更有效地依法办事。

  论文关键词 法律万能论 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局限性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中共十八大的主题也是“依法治国”。然而,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不断提高,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人们对法律寄予了过多过高的希望,开始笃信法律,希望法律成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手段。因此,只要社会上出现一种社会现象,就会有人主张用法律手段解决或主张立法。例如,有人呼吁建立见危不救罪,不孝罪,惩处不给老人让座的行为等等。不可否认,法律是一种调节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不是万能的,绝对的。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法律的作用,既要看到法律积极的作用,又要看到法律的局限性,避免将法律绝对化,万能化。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社会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就会发展成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一、何谓法律万能论

  所谓法律万能论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各国的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由此而引发的人们对法律的盲目的推崇和信任。这种观点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例如,洛克的观点,“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行使。”潘恩认为,“在专制教育中,国王就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他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他们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万能论是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们法律意识,法律观念逐步提高的背景下产生的。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经历漫长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过程中,各项法律制度逐步趋于完善,我国的经济蓬勃发展,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都在法律的调整下趋于规范化。这似乎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幻象,法律是解决任何社会问题的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人们开始对法律过度的推崇和信任。有许多的法学家开始主张以立法的形式将一些新出现的社会问题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并用法律来讲这些社会问题加以规范和整治,于是法律万能论崭露头角。

  二、法律万能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的负面影响

  (一)法律万能论易导致盲目立法现象
  在法律万能论思想的推动下,大部分的人倾向于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由此而引发了狂热立法的现象。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后到现在,制定的法律呈现出急剧增长的趋势。在这些法律中,有部分法律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些问题,还有部分法律在内容上是雷同的,主要原因是一些领域的立法已经制定,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时候,人们仍然会建议继续通过立法来解决。只要一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就会有呼吁立法的声音出现,例如,有人呼吁制定见死不救罪,包养二奶罪,不孝罪,甚至有人提议对在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的行为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制。这反应出将立法等同于法治的错误观念,片面追求法律的数量,而忽略了所制定的法律的质量。然而,法治社会的实现并不是由制定法律的数量所决定的,它是由人们对制定法的认可程度,以及所制定的法律在社会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等各种因素所综合决定的。
  然而,法律的制定过多,过杂,也导致了法律的修改过于频繁。众所周知,任何新生事物都是从不完善到完善逐步过渡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这本身无可厚非。然而,法律制定朝令夕改,过于频繁有悖于法律的稳定性,导致法律的权威性下降,引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危机。例如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文件。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短短的22年间总共进行了四次重要的修改,制定了31条宪法修正案。我国的现行刑法先后经历了两次修订,总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每个修正案都涉及到多条法律的修改。对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命令,决议的修改更是过于频繁。这从实质上反应出立法者在法律万能论观念的指导下,过度追求法律的数量,而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缺乏对制定的法律的缜密的思维。大量法律也使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大量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给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由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运行体制没有作出及时的调整,大量法律的出台很难在短时间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法律万能论易产生过度司法现象
  由于人们在法律万能论观念的的指导下,司法人员倾向于尽可能以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对于一些,由法律解决确实存在困难的问题,也强行由法律来解决就会导致过度司法的问题。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其中第四项的规定,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这看起来是,法官在没有其他办法要求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而又尽力想要保障遭受损失一方利益的情况下而动用的一道最后的防线。



  三、对法律万能论的评析

  (一)法律本身的作用
  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在国家权力运行,国家意志实现和社会秩序规制等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具体来说法律的作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二是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们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法律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其他的社会规范,像道德,纪律等主要靠自身的自觉性来实现的,这也就决定了,法律在效力方面要高于其他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所起到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是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其中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主要是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指,统治者在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后,要巩固和维护自己的政权,必须借助法律手段,来确立本阶级在政治,经济,社会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和主导地位,即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在政治上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从而达到控制和主导国家政权的作用。调整统治者内部关系的作用是指,统治阶级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内部的分歧,维护整体的长远利益。而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的关系是指,在取得政权的过程中,统治阶级可能会与其他阶级达成一定的同盟,在政权确立之后,统治阶级为了既能够维护本阶级的政权,又不至于发生战争,而给予同盟者一定的利益,并且制裁其滥用权力的行为。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万能论观点的错误之处就是忽略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而片面夸大了法律的作用。首先,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它仅仅是众多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手段。在一些需要由道德,,政策,社会习俗,纪律等调节的领域,法律是无法调节的或仅是辅助的手段。
  法的制定和实施要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庞德在论法律的局限性时,指出:“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能自动执行的。”马克思也曾经指出: “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 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还不是最后肯定。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正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由人来进行的,使得法律在社会中运行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法律万能论是一种错误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告诉人们,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调节社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它的作用也只能是局限在其自己的范围之内的。法律万能论是一种片面夸大法律的作用而忽略法律局限性的一种错误观念。法律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调节社会秩序,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值得充分肯定的作用。但在看到法律作用和效力的同时也必须看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破除法律万能论的迷信观念。



本文编号:8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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