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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探讨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从实质来讲,为主导的社会经济中,保险市场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不仅包含了普通大众的生活日常,更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甚至关乎于神舟升天、海底探测、工程建设等众多领域,只要有人类足迹的地方就少不了保险的存在,从现实意义上来讲,保险凝聚了人类智慧,反映了现代社会的真实诉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为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准确来讲,保险事业在我国的衍生和发展年限并不算长,而其真正驶入发展快车道,迈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也仅仅是前十几年的事情。保险的发展巅峰主要集中在近几年,突出表现为中外保险公司纷纷涌现,保险市场空前繁荣,保险资讯成为人们茶余饭后所探讨的主要内容。与此同时,针对保险的理论研究严重缺乏实时性,无法满足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突出体现在对于保险的理论基础(包含了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相应的关注度和研究,导致保险纠纷案屡见不鲜,使我国保险行业的市场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针对采取何种有效措施吸取先进国家发展保险行业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不断更新保险行业发展理念,转换保险行业发展模式,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协调双方利益,打造保险市场的诚信新格局,逐步深化保险在人们生活中所产生的作用及影响,使人们依赖于保险,将保险视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最大功能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以及保险法的规定
  作为民法中的特殊法律,保险法的行使必然会受到相关民法基础原则的引导。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在进行常规性民事活动中,需要严格遵循诚实、信用、有偿、自愿、等价的原则。对于这一观点,在保险行业的《保险法》中也有充分的证实,该条法律规定意为参与保险活动的责任双方,在履行相应义务、行使相关权利时,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行为规范。根据保险行业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因此其相关法律也包含一系列特殊要求,主要包括确保参保人获得相应收益、防范道德风险、兴利除弊、防止不当得利等一系列诸如此类要求,从而有效形成了保险的基础原则。简单来讲,根据保险交易法律的内容所衍生出的保险法基础原则,是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另一种阐述,通过此理论推断和证实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制定和行使应当受到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和指导。
  (二)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禁反言义务、告知义务、保证义务、解释说明义务四个方面,而这四方面内容并未在保险法中得到充分的诠释,通常是以行业惯例形式存在。因此,以下从法律层面深层剖析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
  1.法律成立初衷。之所以赋予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取代保险法的功能作用,其目的和初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产品的价格确定以及交易风险确定是保证保险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在进行保险交易风险的判定过程中,相较于保险方,投保方更容易获知相关保险标的具体信息,为了使保险方能够清楚的掌握相关保险信息,投保方必须行使其如实告知信息的法律义务。另外,在参与财产保险过程中,投保方还应当及时告知风险变更及保险标转让实情。其次,因为保险产品的本质具有特殊性及抽象性,同时还涵盖了一定的专业性、科学性及技术性,形成了保险产品相关合同的专业特色,不易被相关投保人所理解,因此遵循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方需要在此过程中制定详细、明确的解释与说明。同时,一旦因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围绕歧义条款所展开的解释说明应当对保险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最后,以上一系列条款或规定主要围绕保险合同中明确提出的相关保险人及相对人的义务展开。提出这种条款规定,主要是根据现行保险法中第三十条为法律依据。
  2.法律功能体现。针对保险人来讲,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要求应当严格遵照保险法规定,并掌握好适量原则。与常规合同相比较,作为保险合同的参与者,保险人承担了更高要求的说明与解释义务。然而,随着民事生活的细致化,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性得到了显著提高,一般大众对于特殊性行业的规定和细则理解不透彻,不能根据理论常识获取相关经验,因此对于常规保险合同的签订,需要就较专业一方进行更加详细、清晰、透彻的解释和说明。由此体现出,对于常规合同中的解释与说明义务要求普遍提高,并逐渐向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保险人应承担的解释与说明义务看齐。



  二、在保险法中实现诚信原则所暴露的缺陷

  在保险法中具体实现诚信原则的主要形式为,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参与者、辅助人或者关系人,违反了诚信义务;另外,主要保险人不但违反了相关保险法律,还有犯罪及触犯刑法等现象,该现象在当下保险事务中较为常见。
  (一)投保人试图刻意夸大或故意虚构保险标以获取保险赔偿金
  在实施财产保险过程中,投保人及相应保险利益是根据保险标来体现,并且保险标的确定应当充分符合客观实际。一旦投保人刻意虚构或者夸大保险标,试图借此骗取保险赔偿金,则该行为不仅严重触犯了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还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例。具体来讲,虚构保险标的行为主要包含对保险标价值进行虚构、对保险标利益进行虚构、对保险过程中的保险利益关系进行虚构等。在实际保险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保险标虚构行为主要表现为:(1)对保险标进行虚构。财产保险标具有客观价值性,并且该价值是根据投保人的实际财产进行客观衡量和确定。在投保过程中,财产保险标的客观价值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数量。一般来讲,对保险标的价值进行虚构主要是指,将无价值或者价值较低的财产虚构为有价值或者价值较高的财产。(2)并无客观存在财产,完全虚构事实。在设定保险标过程中,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身体、财产、寿命、利益等各项标准来执行。而投保人虚构无客观实际的利益和财产来设定保险标的行为,譬如凭空虚构利益或财产、将已死亡的人当成活人并以其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参与保险活动。
  (二)刻意夸大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事故原因以获取保险赔偿金
  需要明确的是,在保险事物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金的赔偿并不是没有任何标准跟规范,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对事故种类及原因进行判断和衡量,再综合决策是否对该事故进行赔偿。譬如,针对交通事故的保险,如果交通事故中投保人是因为违规行驶而造成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该赔偿申请,如果在此过程中,投保人隐瞒了其违规驾驶事实试图骗取赔偿金,则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例。
  (三) 刻意扩大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以获取保险赔偿金
  对已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刻意夸大,以获取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侵犯,同时也是借助意外事故为其故意骗取事故保险赔偿金的行为作掩护。譬如,某乡镇企业在发生意外火灾时,不但不及时组织人员队伍抢救可用物资,反而将一些老旧机械器材或设备投入火灾事故现场,恶意扩大事故财产损失,在后期进行事故保金赔偿流程中,将重新购置的设备投资价值进行报损处理,以获取保险赔偿金。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克服

  (一)以法律为指导方向创建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的保险市场环境是一项艰巨且长久的任务
  从本质意义来分析,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也应当被划分到法制范围,并且应当严格遵循市场经济的实现条件赫尔法制化标准,全面促成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法可依的保险市场,为此我们应当充分做到:(1)建立系统化的法制保险市场。全面统一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并充分结合市场经济实际及不同层面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变幻莫测的保险市场需求。(2)科学调配保险市场中不同法律部门的职责分工,以便于充分发挥不同部门的功能作用,将对应部门的职能发挥到最大限度,同时增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创建保险市场的和谐化法制环境。
  (二)保险司法有待完善
  从目前情况来看,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以保险司法为首的司法文件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待完善。我国现有司法腐败现象众所周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所致。由于对保险知识以及相关法律了解甚少,司法人员在工作中错判、误判现象屡见不鲜。为彻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全面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与道德素质很有必要。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素有必要加强与保险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各部门的协调努力,共同实现对司法的大力改革。同时,我国司法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独立审理保险案件的法院,所有保险相关案件的审理均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执行。因此,有必要对现有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使法官具有更多权利,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提高保险组织风险防范能力
  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主要部门,风险是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对象。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保险公司本身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多数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均未对客户进行风险管理,而保险公司控制道德风险的主要手段,则是依赖保险组织固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保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则由: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客户回访等各类约束机制组建而成。从这一情况来看,为更好低控制保险投资参与者的道德风险,加强对核保以及理赔环节的风险防范能力很有必要。考虑到保险公司内部监督对象是经营活动本身,所以,拟定统一的组织管理制度必不可少,同时,还要严格落实此项制度,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岗位结责任制度。其次,应遵循可保利益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最后,打造高水平理赔队伍,选取业务能力强、素质高、觉悟高的人才,认真旅行好各自职责,为公司的稳定运行提供可靠保障。
  综上所述,要有效实现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必须要集中力量强化保险知识的推广和宣传工作,将保险知识渗透到基层,并积极推进保险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原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从整体提升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



本文编号:8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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