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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本文针对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中执法以及救济制度等方面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旨在为今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 私有财产 民商法 保护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指的是民商法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法律形式的保护。通过进一步的完善和丰富民商法在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的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为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完整私有财产保护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成倍增加并开始向多元化方向过渡。在修正后的《宪法》中,明确的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提出了要求:《宪法》第13条“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修正后《宪法》里的这条规定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从侧面反映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深,私有财产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得到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认可和保障。尽管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保护措施也有了大幅度的改进,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体系中依旧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漏洞以及缺陷,给私有财产的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现行《物权法》同样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的制定充分贯彻落实了对于合法私有财产无条件保护的理念,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过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涉及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有刑法、经济法以及民商法等多项法律,但是我国法律领域普遍认为民商法是解读私有财产以及私有经济最为直接也最为科学的法律体系,能够为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支援。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和重要地位

  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基本法。这一观点中的民事生活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因此可以看出民法主要调整的关系为财产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相比于民法,商法主要调整的是盈利性商事关系以及高级商品经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现在法律对于合法私有财产产权的保护,而民商法为私有财产产权的内容、取得以及行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靠和法律规范。私人对于财富的追求促进了私有经济的发展,而民法的出发点就是“人”,民法的主要职责就在于规范人的行为、确定合理的人性观以及体现对于个人的关怀和保护。民商法调整的主体不仅是经济人,更是合理合法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民法的原则为尊重每一个体,保护人们对于合法私有财产追求的权利。基于以上原因,民商法被誉为私有财产保护最强有力的保障。

  二、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遵循的原则与保护特点

  (一)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主体平等保护
  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以及私有经济的实践中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为: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对于一切私有财产所有人以及私有经济的主体还有其他经济体一视同仁,在法律为其提供保护的过程中不能存在差别化待遇。平等保护原则是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主体无差别化保护最为直观的反映。简单来说,平等保护即无论在何种形式,何种场合的民法活动中各个私有财产的主体对于民商法而言都是地位平等、没有任何差别的,任何一个民法主体都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的原则反映了所有的私有经济主体只要在民商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管经济地位或者社会身份有怎样的差异,在寻求民商法保护时都是享受同样的待遇、遵循同样的保护准则。
  (二)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遵循不主动干预的准则
  不主动干预准则是除了平等保护原则之外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所必须遵循的另外一条重要的准则。通俗来讲,不主动干预准则就是司法机关不能主动的为私有经济的主体提供保护行为。民商法对于私有经济的所有者提供保护时只能单一制定私有财产所有者行为规则以及私有财产所有者产权的保护规则。原则上来说只有在私有经济以及私有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的损害时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救济。在司法保护活动中,强制执行合同、确认产权以及强制执行合同等过程中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有在当事人要求时才能够启用。在民商法中坚持自治的原则,私有财产的管理以及私有财产的经营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当事人的私生活,,民商法并不主动的干预。假使民事活动中私有财产的所有者认为自己是最佳的判断者,并且当事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进行交易并且承担交易的风险、享受交易的利润,那么民商法就会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主,遵循公平竞争的交易准则。
  (三)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有一定的补偿性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具有很大的补偿性。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同质补偿的原则,这一点被民商法学领域普遍的认可。传统的民法理论认定不论在侵权还是在契约的领域,只能以补偿性为其特征,不允许惩罚性措施的使用。尽管民事主体具有差异性的人格和社会地位,但是就法律地位而言,民事主体却有着平等的地位。任何的民事主体都没有权利对他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和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手段相比,虽然同质补偿不及它们严厉,但是同质补偿却是对私有财产所有人损失的直接救济。
  在我国的民商法领域中,很多的专家和学者都会达成这样的共识:同质补偿为民商法特别是合同法中民事赔偿制度的最高法律指导准则。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采用补偿性赔偿责任准则来确定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补偿性赔偿责任的起源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采用补偿性赔偿原则主要是为了达到把受害者和侵权者的利益重新恢复到侵权者进行侵权之前的利益状态以维持受害者和侵权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依据民商法对私有经济所有人进行赔偿时一定要遵循赔偿不能超越损失的基本原则。当私有财产产生损害情况时,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所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就是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不会让受害者因赔偿而获益。

  三、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一)私有财产所有人法律意识薄弱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私有财产所有人普遍法律意识薄弱。民商法包含民法以及商法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是特别法,民法由物权法和债权法组成,而商法则是由公司法、保险法和企业法等组成。任何的个人以及组织都需要遵守民商法中的相应规定,任何行为都不能够和民商法中的法规相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实际保护过程中,私有产权并没有被大家当做一个根本的问题受到重点的关注,人们普遍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二)法律监管体系缺失
  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过程中另外一个较大的漏洞就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这一个漏洞使得私有财产的保护失去了国家这个强有力的后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私有财产所有者自己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私有财产的维护力量过于薄弱,进而使私有财产的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实践过程中对于私有财产产权的落实程度不够
  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私有财产产权的落实情况并不能够让人满意。任何法律只有能够切实的落到实处,从法律条文转化为保护财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武器时才能够被算作是有效的法律,否则只能算作是“空头支票”,徒有其表。法律的制定一定要坚持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充分的保护人们的权利,要让法律的实施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够实现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措施和手段

  我国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体系仍然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才能够更好的适应私有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面就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让私有财产的产权在现实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一)完善相应法律,构建完整的立法体系
  完善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所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构建完整的立法体系。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在实践的应用中可操作性较差,只有具体的实体法律才能被作为原则性的条款予以应用。虽然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但是距离理想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能够被纳为物权法合法物范围之中是有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被视为私有财产并不属于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合法物,这些权利就不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应该从立法的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加强法律监督,建设法律监管体系
  私有财产关系到每个社会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强法律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缺乏法律监管就会导致腐败等情况的出现。针对违背民商法,对个人私有财产产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对其进行打击和监督,构建和谐社会和优良的社会环境,做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全方位的保护,让每一个自然人都能够生活在安全的经济环境之中。加强法律监管体系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的保障。
  (三)司法实践过程中切实落实对于私有财产产权的保护
  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司法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的保障,司法实践对于私有财产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让人们深深的体会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法律实践,法律的全方位性能够深入人心。在人们切身体会到法治社会给自身带来利益的同时自然会去遵守并崇尚法律。这样才能够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建的构建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

  五、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私有财产以及私有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社会福利增长以及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通过长期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得出一个客观的真理:作为主体的公民享有完整的财产权以及自由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这一客观真理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所决定的。这一规律性特征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公民经济自由是在完整的财产权基础上建立的。只有当公民享有完整的财产权时才能实现自我的价值,而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能够使公民以更充足的精力投身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之中,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应该通过采取等级税收等措施来提高社会福利的水平,并逐渐消除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进而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私有财产权的存在使人们能够明确的认识到对社会中各种资源的使用都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情况下就能够有效防止自然资源过度使用的情况出现,从而达到更好保护环境的目的。所以,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的交易过程中都会竭尽所能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市场经济运行的首要前提就是要明确产权各种经济主体的成本资源和公共资源相比都是有限的,如果对于产权的划分出现错误很容易就会造成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对有限的公共资源进行侵犯,从而导致以公谋私现象的出现,并最终导致公共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恶化。
  随着我国经济向多元化方向的不断迈进,私有经济对于我国经济主体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相关部门一定要对民商法对于私有经济保护中的具体问题不断加强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使私有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本文编号:8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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