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试论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后秩序。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除了某类特殊的或者国家许可的公司外,所有的公司对外投资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三,对于减资的规定,当公司进行减资的时候,要么是资产过剩;要么便是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亏损。在减资的过程当中会将公司的部分资本返还给出资的股东,,因此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法律对其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第四,关于股东利润分配的规定,因为股东的股利分配会涉及到公司的财产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限制则会出现股东借此要回出资的现象,所以公司法对其作出规定,要求在弥补亏损以及提取了法定的盈余公积金之后在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才可以提取任意的公积金。
  (二) 当前公司法规对公司法人清算时财产的民法保护
  公司清算主要是指处理公司解散事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分配它的剩余财产,也会使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消灭,直至其人格的消灭。根据解散的事由可以将其分为一般解散与强制解散。在清算时均会涉及到对公司财产的结算分配问题,如果不加以明确的规定,财产便容易流失减少,所以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此种现象的出现,公司法对清算进行了专章的规定。首先要根据规定选定合适的清算人,其次要明确清算人的责任义务,更重要的是要设置债权人管理委员会或者是相关的监督机构对清算人及清算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最后还要正确的处理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
  (三)完善我国公司制度,加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
  要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还需要加强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工作。现有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得到细化。具体为,首先针对股东的出资缴纳问题,公司法规定的过于粗略,对于不按时缴纳也没有规定细化的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增加迟延交付的利息、收回股份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等的规定。其次,对于股利分配问题还应加以限制,比如当到期的债务未能偿付的,不得分配股利。最后,对于清算内容,还应增加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所以,对于公司一定要以保护和监督两种态度对待,在监督其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市场交易的时候,也要加大对其的保护力度。



本文编号:8344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44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2447***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