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认真分析各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过程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国家执行豁免问题、裁决不执行的后果等,从而进一步明晰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履行。
论文关键词 ICSID 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执行机制
一、ICSID仲裁裁决结果的修正导致裁决中止执行
《华盛顿公约》为保证ICSID裁决的公正合理性,也为确保裁决执行的有效性,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特别设置了裁决执行中止程序。《华盛顿公约》第50条至52条相关款项规定了裁决的中止执行程序(stay of enforcement),实质是暂时停止执行。
(一)ICSID裁决中止执行程序的启动
由于《华盛顿公约》对中止执行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结合《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中规则54“裁决执行之中止”的操作性规定,中止执行裁决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前提:在争端一方或双方申请对该裁决进行解释、修改或撤销时,即在争端当事人对裁决采取补救措施时。(2)条件:仲裁庭或委员会认为情况需要或者当事人在申请书中有此要求。裁决中止执行程序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如果争端一方请求仲裁庭或委员会对裁决进行解释、修改或撤销,仲裁庭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主动停止执行裁决。迄今无此类案件。 第二,争端一方在请求仲裁庭或委员会对裁决进行解释、修改或撤销时,同时提出要求停止执行裁决,这时应暂时停止执行程序。《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指出,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书中,或在最后审理该申请前任何时候,请求中止执行裁决,仲裁庭或委员会应优先审理该请求。(3)作出:停止执行的命令由做出原裁决的仲裁庭或新组建的仲裁庭作出。对于是否继续停止执行程序直至仲裁庭或委员会就解释、修改或撤销作出最后决定,仲裁庭或委员会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果认为有需要,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执行的决定。《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或委员会应在30日内裁定是否继续中止,除非其决定继续中止,否则中止应自动结束。迄今发生的中止执行案件都是在申请撤销时提出,也都获得委员会同意继续停止执行。(4)时间:停止执行的状态需持续到仲裁庭或委员会对裁决作出最终决定。
(二)ICSID裁决中止执行的效果
裁决的中止执行,是在争端当事人承认与执行裁决之前质疑“中心”裁决本身公正性而采取内部救济的结果,是对裁决应有执行效力的中断。中止程序作出之前裁决存在强制的执行效力,中止执行程序作出后到停止中止程序期间,裁决的执行效力暂时中断,中止程序解除后裁决有可能出现维持原状或被解释、修改或撤销的结果,裁决将按照原来的结果或修正后的结果继续执行。
二、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例外——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分为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对于ICSID仲裁裁决机制来说,各缔约国签署《华盛顿公约》并将相关投资争端提交ICSID中心进行仲裁即默示表明放弃管辖豁免,并不表明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要另行通过明示方式作出。对于执行豁免问题,《华盛顿公约》并未具体规定,但第55条规定了“任何缔约国现行的执行豁免的法律”的原则,即根据各缔约国现行法律具体操作。
(一)《华盛顿公约》如此规定存在历史性和现实性原因
1.这是综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立场和需求而达到的势均力敌的结果。从《华盛顿公约》制定和ICSID产生的背景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独立触犯了外国投资家以及殖民国家即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在投资矛盾愈发激烈的情况下,一方面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力争将投资争端提交具有特殊机制和特定规则的国际性裁判机构,按照他们惬意的“国际法”规范,实行国际裁判,从而避开东道国政府或法院的管辖,抵制东道国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吸收外资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权益,力主应当按照国际法上公认的“属地优越权”原则, 将投资争端归由东道国的政府或法院管辖、受理,并且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判明是非,加以处断。 发展中国家不愿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而向发达国家完全妥协,其对将与发达国家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结果不抱有充分信任,其不愿完全按照该仲裁裁决结果执行本国财产。因此“执行豁免”作为ICSID仲裁裁决执行的例外在两大国家堡垒的利益妥协均衡中应运而生。
2.通过尊重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及具体规定来增加裁决有效执行的可能性。目前多数国家都有本国的国家豁免法, 各国原则上都承认国家财产可豁免于强制执行,《华盛顿公约》规定裁决具有“执行豁免”的例外表达了对各国法律的尊重,提高了投资争端双方将争端提交ICSID进行裁决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ICSID仲裁机制的信任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裁决的有效执行。此外,介于产生仲裁结果的影响因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绝对公正的裁决结果无人可以保证, 裁决“执行豁免”的例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些不甚合理和公正的裁决解决得到执行,避免裁决带着“国际公正机构”的帽子被野蛮的执行,侧面保证了国际社会的公正。
(二)“执行豁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受到质疑
在实践操作中,逐渐形成了“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限制豁免原则”,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
《华盛顿公约》的这一规定可能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导致有利于私人投资者的裁决执行难的问题;二是导致裁决的执行效果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各国关于主权豁免的法律并不统一,有的采用绝对豁免原则,有的采用限制豁免原则,同时采用限制豁免原则的国家,在主权豁免法律的具体规定上又存在差别,这就可能使同一裁决的执行在不同缔约国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得到不同的结果,即不利于缔约国的裁决在一国可能得到执行而在其他国家则可能得不到执行,从而鼓励私人投资者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国家的豁免原则而进行“法院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使得“中心”财经界的实际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三、不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后果分析
(一)不执行“中心”裁决将违反《华盛顿公约》的规定
不执行“中心”裁决分为两种情况:从效力层面不承认裁决的有效性并且不予执行;从执行层面承认了裁决的有效性但不予执行裁决课予的金钱义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华盛顿公约》规定的ICSID仲裁机制具有强制性,《华盛顿公约》第53条、54条明确规定ICSID裁决有同缔约国国内法院最终判决一样的约束力,争端当事人应自觉承认与执行,如果明确表示不予履行,将直接违反《华盛顿公约》的规定的国际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当然,《华盛顿公约》规定的ICSID仲裁机制也是人性的,允许争端当事人对裁决的程序性和实质性结果进行质疑,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对裁决进行解释、修改、撤销等救济,当然ICSID仲裁机制的严肃性要求除此救济措施外不允许有其他救济措施。对于第二种情况,争端当事人对裁决效力没有异议,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多方原因而不能充分有效的执行裁决所承载的财政义务及其他各项附属义务。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4条的规定,“缔约国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如争端败诉方不执行裁决将直接违反该项规定。
(二)不执行裁决可能面临缔约国的外交保护或国际法院的诉讼
1.从裁决执行内容来看,执行裁决义务包括财政义务及其他附属义务,但是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4条的规定,“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按照国际惯例可以予以强制执行的只是其中的财政义务。一方面,从财政义务的特点来分析,支付预定违约金、罚款等金钱上的义务便于操作和实现,有利于裁决的执行;另一方面,从执行地分析,包括在败诉方缔约国内的执行和在有败诉方财产的第三缔约国内的执行。如果不按照规定执行,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根据第27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该条款规定既保证了ICSID仲裁裁决机制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争端提交“中心”裁决后即不能再进行其他途径解决,要保证对“中心”裁决的绝对尊重和信任,避免出现多途径解决结果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发生,继而保证了裁决结果的约束性;同时又体现了ICSID仲裁裁决机制的灵活性, 既然“中心”裁决结果已出,如果败诉方不予执行,则必然是败诉方对裁决结果不甚满意或存质疑,一定程度上否认了“中心”裁决的约束力,为了促使争端的有效解决,ICSID仲裁机制设置了人性化的救济措施,即在此情况下进行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外交保护”,如果败诉方为缔约国且其不履行裁决,则投资者可以寻求其其母国对东道国恢复外交保护, 在国际法层面向东道国提出执行裁决的请求,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根据上文所述,该项权利仅在败诉方不执行“中心”裁决的情况下行使。
2.从执行步骤来看,针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政义务,《华盛顿公约》没有直接规定执行财政义务即金钱上的义务的先后顺序,对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必须要以缔约国内的财产执行殆尽为前提,败诉方在第三方缔约国的可供执行财产是否仅为补充性质?还是胜诉方可以自由选择在有败诉方可供执行财产的任何缔约国内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裁决约束力和履行要求的规定是针对“每一缔约国”的,可以得出仲裁胜诉一方可以选择在任何成员国执行ICSID裁决,也可以选择在多个国家同时执行ICSID裁决,只要其所执行的金钱赔偿没有超过裁决的数额即可。
(三)有可能影响该缔约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
ICSID缔约国可以通过执行ICSID裁决的行为向国际商业社会表明,该国投资环境良好,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较小,从而促进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提高该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水平,获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福祉。如果某一缔约国采取各种手段不予执行ICSID裁决,那么其行为将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沉重的打击,并使其国际声誉受到不利的影响。在绝大多数ICSID仲裁案件中的败诉国,都主动履行了裁决规定的支付义务。其原因可能是出于对其国际声誉的维护,以及慑于世界银行的压力,世界银行在决定发放有关贷款时可能会考虑有关国家是否ICSID仲裁当事方,及其是否背负有关ICSID裁决债务。
四、结论
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得以凸显。关于裁决的中止执行问题和国家执行豁免问题构成裁决履行的阻断,此种阻断是否是为了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此制度设计如何兼具裁决的强制性和结果的公正性需要在具体案例中加以分析。另外,实践中不执行裁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担负有可能违反《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和国际义务的风险,从主观上直接反映出其对裁决结果的质疑,从客观上说其可能没有执行裁决的能力,最根本的问题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排除ICSID对其的制约,是对国际社会的公然挑战,必然会影响其国际声望,不利于长远发展。
本文编号:8345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452.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