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浅析刑事检察公诉的价值目的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2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活动中秩序的底线。因此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三者之间就存在侦查机关服务于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服务于审判机构的关系。想要提高公诉活动的效率就一定要梳理三者之间的关系,让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能够服务于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案件的主要侦查方向应该以方便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为前提来进行。但是从体制角度来讲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没有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是不可能的。
  (二) 在正当程序指导下实现犯罪人自述有罪非重大案件的繁简分离程序
  在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审判过程中,针对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社会影响较轻的案件,相应的审判主体是可以启动案件审判的简化程序的,在案件审判活动中省去一系列的案件事实确认环节,减轻案件审理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负担。但是这种安全处理的简化方式主要存在于案件的审判活动中,在案件的公诉活动中并没有对这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社会影响较轻的案件做出简要处理的规定,所以在案件的公诉活动中不论案件的繁简、轻重一律以一般审查期限为限,,这就导致在案件的公诉活动中,公诉主体的办公资源在公诉活动中分布的极不均匀,大量的复杂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都存在着审查时间严重不足的现象,而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处理期限却用不完。尤其是在复杂公诉案件的处理活动中严格的审理期限限制往往会导致公诉主体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不能有效的完成,这种时间条件的限制严重时甚至会直接导致公诉活动的失败,所以在刑事检察诉讼活动中也应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案件审理期限,合理的优化公诉主体的公诉审理资源配置,保证刑事检察公诉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三) 注重于刑事检察公诉效果的取得
  在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效果往往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综合效果,其中法律本身是经过国家权力机构通过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契约形式,所以法律效果本身包含一定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刑事检察诉讼活动中这三个效果的有效实现主要就是通过法律的准确实施。就刑事检察公诉而言,在刑事公诉活动中不能仅仅依靠相关的刑法条文来衡量一个案件是否应该起诉。而应该从刑法总体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是否起诉进行科学、全面的研究。
  法律体系的建设并不是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的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秩序和效率,从法律体系运行的这一目的出发进行分析,对那些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又系初犯或偶犯者,可以考虑不予起诉,但是当前我国的刑法检察公诉体制对案件的不诉率进行了硬性规定,要求公诉主体将不诉率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这种规定本身忽视了社会公诉资源的有限性,降低了刑事检察公诉的法律效果。
  刑事检察公诉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法法律效力实现的主要途径,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极为重大,本文从正义价值是刑事检察公诉的目的性价值目标、刑事检察公诉的工具价值目标之一“秩序”、刑事检察公诉的工具价值目标之二“效率”三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期为刑事检察公诉工作水平的提高提供支持和借鉴。



本文编号:8345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45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dfe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