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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实践方略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4

  论文摘要 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实践方略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以党治国思想的实施步骤,另一个层面是以党治国的保障措施。孙中山关于以党治国实现步骤的基本构想,集中体现在其“革命程序论”中。“革命程序论”中的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即是实现孙中山以党治国理想的革命、建国和治国三个步骤。孙中山还从加强思想宣传、注重振兴党务、扩充革命军队等方面,具体而详细地论述了实现以党治国保障措施问题。

  论文关键词 孙中山 以党治国思想 实践方略

  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更是近代中国创建、改造和领导革命政党的先行者。孙中山关于以党治国实现步骤的基本构想,集中体现在其“革命程序论”中。“革命程序论”中的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孙中山还具体而详细地论述了实现以党治国保障措施问题。笔者拟将从以党治国思想的实施步骤和以党治国的保障措施两个方面来梳理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实践方略。

  一、孙中山关于以党治国思想的实施步骤

  军政时期是以党治国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以党建国阶段。这个时期也被称为“破坏时期”,主要任务就是“破坏敌人势力”,以武装斗争的方式夺取政权。孙中山关于军政时期的初步构想是在与汪精卫的一次谈话中提出的。他指出:“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兵事专权,复秉政权。” “革命之志在获民权,而革命之际必重兵权” ,先由“兵权”夺取“政权”再去实现“民权”。而“天下大定,欲军政府解兵权以让民权,不可能之事也” ,所以要想实现顺利的向民权过渡,必须“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 。
  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进一步把这种由 “兵权”夺取“政权”的军政阶段称为“军法之治”时期。他强调,军法之治时期,是“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 ,“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 。在军法之治时期“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 ,三年期限,三年之后,“解军法,布约法” 。1914年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正式将“军法之治”时期表述为“军政时期”。他强调:“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 ,“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此后,他在《建国方略》和《中国革命史》中进一步阐明了军政时期的任务,指出“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担任打破满清之专制、扫除官僚之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解脱奴婢之不平、洗净鸦片之流毒、破灭风水之迷信、废去厘卡之阻碍等事。” 进一步丰富了军政时期的内容。1924年1月,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孙中山进一步强调: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军政止而训政始的时间节点是“一省完全底定之日” ,全国统一之时,止军政而行训政。
  训政时期是以党治国的第二阶段,也就是以党训政阶段。该时期也被称为“过渡时期”,主要任务就是训练民众参政能力,使人民能够实现自治。1905年秋,孙中山提到:约法内容“则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荤荤大者悉规定之。” 军政府组织地方政府,人民组织地方议会,以县为单位,县县相连,从而实现自治。在1906年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孙中山指出:“约法之治”时期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 。“解军法之后”,“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 ,并且拟定“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 。 在1914年7月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孙中山将“约法之治”正式表述为“训政时期”,并指明“训政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 以县为单位实行自治。县自治的实现应“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 。全国统一六年之后,则“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 。他还进一步明确指出训政时期的截止时间,即“宪法既定,总统、议员举出后,革命政府当归政于民选之总统,而训政时期于以告终。”
  宪政时期是以党治国的第三阶段,也就是政党政治阶段。该时期也被称为“建设完成时期”,主要任务是“以民治国还政于民”。孙中山关于“宪政时期”的设想最早也是1905年秋在与汪精卫的谈话中提出的。他指出:“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一旦根本约定,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 在1906年《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孙中山指出宪政时期也就是以党治国的第三个时期,称“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 他指出:“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
  在1914年7月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孙中山提出宪政开始的标志就是“宪法颁布之日” ,同时它也是革命最终成功的标志。在《建国方略》和《中国革命史》中,孙中山将宪政时期称为“建设完成时期”。而建设完成的标志就是国民享有并能行使“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 四权。“一县之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 ,“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



  二、孙中山关于实现以党治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思想宣传
  孙中山特别重视对以党治国思想的宣传工作,强调以党治国的宣传力度。主义治国是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核心和重心,主义治国离不开主义的宣传。孙中山曾将宣传工作比作“攻心战”、“攻心之奋斗”,他认为“宣传的奋斗,是改变不良的社会,感化人群” ,就改造国家而言,“宣传的奋斗”要比“军事的奋斗”更为重要。1923年12月底,孙中山在广州对国民党员的一次演说中,提到武昌起义“表面虽然是军事奋斗的成功”,但实际上是“完全是由于宣传奋斗的成功”,而使他们“才为主义去革命” 。据粗略统计,1923年1月到6月短短六个月之内,孙中山关于国民党各支部的宣传主任、科长、干事等工作负责人的委任状多达190余人次;此外,孙中山本人就身体力行,一生奔波于其革命思想宣传的前线,以讲演、谈话、训话、发表文章、著书等等形式,积极宣传。孙中山强调“宣传工夫,就是以党治国的第一步功夫” ,指出要积极进行党内党外的宣传工作,向民众宣传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加强以党治国的思想宣传,达成主义治国的共识,在心理上统一全粤、统一全国。
  (二)注重振兴党务
  振兴党务、从严治党是实现以党治国的关键。孙中山在领导其所缔造的革命党进行革命建国,为实现以党治国的理想而奋斗的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了建设一个集中统一、富有革命精神的党的重要性,从而提出了振兴党务,加强党的建设是实现以党治国的关键的主张。他强调,必须改变国民党当前的思想和组织混乱的现状,重振党务,把国民党建设成为一支思想统一、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的革命政党。孙中山认为国民党党务颓废不振的原因主要有三点:“党中缺乏组织”、“革命军起,革命党消”和“本党之基础未固”。 他还强调“政党中最要紧的事是各位党员有一种精神结合。要各位党员能够精神上结合:第一要牺牲自由,第二要贡献能力。如果个人能够牺牲自由,然后全党方能得自由。如果个人能贡献能力,然后全党才能有能力。等到全党有了自由,有了能力,然后才能担负革命的大事业,才能够改造国家。” “只有党务进行,是确有把握的,有胜无败的。” 如何重振党务,把国民党建设成为一支思想统一、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的革命政党,孙中山对此也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孙中山强调,重振党务,把国民党建设成为一支思想统一、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的革命政党,首先是要提倡“党德”。中山曾经强调“取法俄国革命党的组织,要注重纪律,要党员牺牲各个人的自由。” 确立了国民党党员的入党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国民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完善了国民党的组织和机构,严明了国民党的制度和纪律。
  (三)扩充革命军队
  以往失败的经验和教训使孙中山认识到建立一支革命党领导下的革命军队的重要性。1924年1月在与鲍罗廷等人的谈话当中孙中山强调“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按照苏联式样建立一支军队,准备好北伐的根据地”,他还希望苏俄代表能够将他们的革命斗争经验“传授给我们的学生——革命军队的未来军官” 。1924年6月,孙中山在陆军军官学校开学典礼发表演说,多次讲到“革命是非常事业,不是寻常事业,非常事业决不可以寻常的道理一概而论。” 鼓励军校学员要学习辛亥革命之前的革命党人和俄国革命党人的革命和牺牲精神,要有“救国救民的思想和革命的志气” 。以黄埔军校为基础,一支以苏联红军为榜样的,由国民党领导、坚持革命主义、纪律严明新式党军建立起来,为以党治国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军事保障。国民党党军的建立和扩充,为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军事力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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