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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重大事故中的舆情应对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4

  论文摘要 监管场所由于其特殊性,近年来在其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往往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正确认识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高度重视监管场所重大事故中的涉检舆情应对,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及机制建设。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监管场所 事故 舆情

  2014年,黑龙江省发生了震惊全国的“9.2”哈尔滨在押人员越狱事件,同样在2014年,广东省北江监狱也发生了罪犯越狱事件,加上之前云南省发生的看守所“躲猫猫”事件等。这些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重大事故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并迅速上升为公共事件,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发展迅速,在这一背景下,社会舆论的监督已经发展成为全方位、无死角的显微镜式监督。尤其是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社会上的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借助先进的传播技术对受众进行大规模的信息传递,客观上大大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借助微信、微博等一个个新兴的自媒体平台,舆论热点往往以极快的速度蔓延传播,迅速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再是过去传统的关起门来办案。检察机关必须正视新情况,面对新问题,以正确的态度应对社情民意,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场所重大事故。

  一、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的法定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广泛的自由权。基于宪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的这一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在不侵犯国家、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独立、充分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而在广义上讲,新闻媒体是一直被认为是人民的喉舌,其舆论监督的法定依据应当解释为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
  (二)在舆论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民的言论和出版等自由权,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促使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应当说明的是,及时而高效的舆论监督在维护程序公正,促进司法活动透明化、规范化方面是有其重要意义的。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故一味排斥舆论监督可以说是一种粗暴、简单的处理方式,带来的不仅不是司法权威的树立,反而可能是背道而驰的不信任,实际上既无法实现社会效果,也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社会舆论在监督过程中也有其局限性和片面性,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中片面强调所谓舆论效果,甚至不惜为此突破法律原则和制度底线。这种做法在实质上是以牺牲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代价的,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的。

  二、做好监管场所重大事故舆情应对工作的重要性

  (一)监管场所舆情危机易发、多发的原因
  纵观近年来全国各地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事故,几乎件件都在很短的时间内上升为公众事件和舆情热点。原因在于:
  1.监管场所的特殊性。监管场所相对封闭,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有神秘性,多数人并不了解监管场所的实际情况,在猎奇心理的作用下,容易对这类消息发生兴趣。监管场所发生重大事故,一旦被以某种形式披露,就极易产生所谓的新闻效应。
  2.政府公信力的缺失。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进行,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有些矛盾和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指向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必然引起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客观上讲,有些公权力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方式、方法上也存在失当之处,使得有些群众在日常活动中积累了一些对公权力机关的不信任。类似不信任的情绪逐渐积累起来,很有可能导致一种后果,那就是只要在舆论报道中涉及公权力机关,群众自然而然的就会对相关公权力的职责行使是否合法合理产生质疑。
  3.面对舆情处置不当。由于对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准备不足,我国的很多公权力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还缺少正确应对舆论的办法。舆情热点形成的初始阶段,一些单位和个人因为缺乏应对的经验和能力,往往不敢直面广大媒体的监督和网民的质疑,或者在被迫面对镜头的情况下应对不力、言语失当,反而进一步激化了本已复杂的矛盾和问题。
  4.负面报道更容易受到人们的关注。心理学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人们往往对周围的负面性信息更关注。在舆论监督的大多数案例中,引人注目的更多的是新闻媒体对行政失当、司法不公及公职人员腐败的报道。
  (二)对舆论热点处理不当的危害后果
  1.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在云南发生的“躲猫猫”案件中,当地检察院在没有认真开展调查的前提下,仅仅以公安机关自身的调查结论依据向社会舆论公布,导致了原本可以很快解决的问题不断复杂化。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在事故发生后不仅不认真履行职责,还主动帮助事发地监管机关掩盖事实真相,导致最后在舆论面前无法自圆其说。从以往诸多事件的最初调查结论,到最后由网民探究到的事实真相,二者之间常常存在较大差异,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一度遭到了公众的质疑。
  2.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社会上大量存在各种发泄性的言论是正常的,然而,由于互联网舆论客观上存在匿名及缺少可控性等特点,各种片面的、歪曲的、情绪化的舆论很容易快速传播,进而导致失控。很多正确的、真实的、客观的声音却被隐藏在大量繁杂的发泄性的言辞中。面对这些问题,一旦应对不当,就会引发舆情危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三、检察机关如何在监管场所重大事故中直面舆情

  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检察机关自身建设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正如前面讲到的,检察机关今后的工作中将要面对的是显微镜式的监督,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克服怕监督或者不愿被监督的错误观念。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及其领导对监管场所重大事故舆情应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监管场所发生重大事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事情,与己无关。事故发生后,有的不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公正处理,有的甚至帮助监管机关掩盖事实真相,授人以柄,如此执法,难免会在舆情危机面前败下阵来。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强化自身建设,增强监督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监管场所重大事故的检察监督力度。
  (二)充分认识涉检舆情应对的重要性
  检察机关必须从事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涉检舆情应对工作对检察机关的重大影响。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涉检舆情应对是方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化解某一特定的公共危机,更重要的是借此机会锤炼我们的检察队伍、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和群众的信心,这才是我们最重要的目的。检察机关对待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涉检舆情应当以一个开放和包容的心态,从发展的角度来深刻理解其对检察机关产生的积极影响,真正把媒体作为汇集民意,倾听民生的平台。
  (三)建立健全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涉检舆情应对处理机制
  1.建立健全涉检舆情监测机制。检察机关要密切关注,跟踪掌握国内外媒体和互联网关于辖区范围内监管场所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的报道和舆论反映。根据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分析预测舆情走势,对容易引发炒作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及时研判,评估影响,关注走向。对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涉及检察工作或者检察队伍的舆情信息要及时向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2.建立健全涉检舆情应对机制。我们要重视舆情监测,同时也不能迷信舆情监测。面对突如其来舆情热点,最重要的还是认真进行调查处理,还事实以本来的面目。因此,针对已经生成的关于监管场所重大事故的舆情热点,要主动出击而非被动应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应当积极面对,及时、准确的公开相关信息,争取主动权,力争以公开促信任、以透明促和谐。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当前,很多热点单位都有专业的新闻发言人应对舆论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机制,统一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口径,通过官方微博、官方网页、新闻发布会等正式手段发布信息,避免未经训练的工作人员因言论不当而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重视运用传统媒体的舆论阵地。虽然网络舆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但传统媒体仍然掌握着重要的话语权。各地检察机关要重视与传统媒体的关系,积极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的舆论手段公布权威信息。
  第三,重视信息发布时机的选择,对已查实或已掌握的信息要慎重选择发布时间和方式。(1)对媒体已经报道查证属实的,及时表明态度,适时公布进展情况或调查处理结果;(2)对媒体已经报道查证失实的,及时公布真实情况,适时公布进展情况或调查处理结果;(3)对弄虚作假或恶意炒作的,要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干预。
  3.建立健全涉检舆情引导机制。对舆情的监测、应对终究是被动的,检察机关要掌握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必须从建立健全涉检舆情引导机制入手。所谓涉检舆情引导机制,就是通过检察机关的一系列工作,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公正执法、严格监督的良好形象。如建立检察机关定期新闻发布会制度、检察公开日制度、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等。与此同时,要在网络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正面宣传、报道,,在社会公众面前积极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严格监督的良好形象。要积极培育检察机关自己的网络“意见领袖”,确保在舆情危机发生时拥有相对权威的话语平台。
  4.建立健全涉检舆情应对总结、教育培训机制。首先,每次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涉检舆情应对完成之后,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研究,分析成功的经验,总结不足之处,并形成书面材料;其次,要把加强涉检舆情应对能力作为监所检察部门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所检察干警应对媒体、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和水平。



本文编号:8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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